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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监督学》2031-2032期末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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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监督学》2031-203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代码:2528) 盗传必究 一、 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 监督的主要特征是()。 A. 监督主体的多样性 B. 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C. 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D. 监督依据的法定性 2. 人民代表大会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包括以下方面()0 A. 对审判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 B. 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 C. 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 D. 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 3. 党内监督的对象包括()o A.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B. 党的领导干部 C. 党员 D. 党的领导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 4. 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上诉、抗诉案件,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 A. 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B. 上诉不加刑 C. 依法直接改判 D.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5. 社团监督的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o A. 社团监督是公权力机关外部监督的组成部分 B. 社团监督是公民监督的组织化,能更有效地维护公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强有力地制约公共 权力的行使 C. 社团监督中的参与机制可以弥补公权力机关内部监督的局限 D. 社团监督可以优化立法 二、 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6. 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 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7. 隋唐时期的监察法规比较具体,简明易行,监察程序严格,主要的监察法规是隋的《司隶六条》 和唐的《监察六法》。 8. 立法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9. 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该思想是孙中山监 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 10. 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11. 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量 与效率的监督。 12. 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 1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 14. 人民政协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有组织地反映统一战线各方面的意见的民主监督。 15. 社会监督主要包括社团监督、公民监督、舆论监督。 三、 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6. 谏净 谏净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君主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净 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17. 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 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 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四、 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8. 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 答: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而: (1) 政党易于监督政府。政党起着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所以易于监督政府。(3分) (2) 政党能够监督政府。国民是监督政府的真正力量来源,而政党则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 政党可以通过国民的力量有效监督政府。(4分) (3) 政党善于监督政府。政党具有监督政府的天然木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廉明的, 否则,政党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3分) 19.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答:(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 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3分)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 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分) (3) 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而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 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2分) (4) 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 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2 分) 20. 简述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答: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1) 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 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而的任务和要求;(2分) (2) 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 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2分) (3) 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2分) (4) 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2分) (5)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分) 五、论述及应用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21 .试述政府财务审计。 答:政府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种,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 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合法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审 计制度产生后,财务审计长时期居于主导地位,因而又被称为“传统审计”、“常规审计”。政府财务审计 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是否按照经济规律 办事等,目的是纠错防弊,查错补漏,维护财经法纪,保护资财安全,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管 理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政府财务审计的主要方式是书而审查。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 间和要求,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由审计机关派人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或者由被 审计单位报送审计。 按照审计对象的不同,政府财务审计可以分为财政预算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财政预 算审计是指对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收入与支出的执行情况以及组织平衡所进行的审计;财政决算审计是指 对年终财政收入决算、支出决算、财政结余以及预算外资金的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 务收支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22.请根据下列材料分析案例。(案例分析可各抒己见,但必须涵盖分析提示中的要点,展开论述。) 2009年7月初,卖方高某委托永信公司出售某市宏大花园6栋1301号房屋。买方赵某看中了涉案房 屋,于2009年7月24日以人民币42万元(不含交易税费及代理费,代理费为成交总价的2%)的价格与 永信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2009年7月25日,永信公司告知高某有买方以40万元购买涉案房产, 并与高某签订了《出售物业独家代理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出售物业独家代理委托书》第九项备注 载明:高某实收房款38万元,成交后给永信地产5000元代理费,高出38万元房价部分为乙方(高某) 的交易税费和中介代理费。此后,赵某向永信公司实际支付了人民币42万元购房款,高某收到38万元房 款后又向永信公司支付了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永信公司为高某代付房产交易费税共19152. 3元。 2010年1月27日,买方赵某向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投诉永信公司在2009年7月的居间活动中向委 托人隐瞒了房产的真实价格,从中吃了差价,要求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于2010年1 月28日立案,经调查认定,永信公司在代理出售涉案房屋的过程中,未如实向买方赵某告知卖方高某委 托出售房屋的价格,也未如实向卖方高某告知涉案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故意对委托人隐瞒了与委托人相 关的重要事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屋差价,共违法取得人民币20847. 7元。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分别于 2010年4月9日和2010年4月21日向永信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K 2010 年8月11日,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永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经纪人管理办 法》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永信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永信 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工商局香洲分局认定永信公司在代理买卖房产交易中,故意对委托人隐瞒与 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屋差价,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847. 7元,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永信公司有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并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责令永信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 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永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永 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永信公司作为房产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中、,将卖方高某的委托价 格由38万抬高至42万,并告知买方赵某42万元是卖方的委托价格,向买方赵某报告了虚假的委托价格, 从而使买方误认为42万元就是业主的委托价格。上诉人永信公司违反基本的诚信原则,对交易双方虚报 和隐瞒重要事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对上诉人 永信公司处以罚款15000元,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要点提示: (1) 永信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属于何种诉讼? (2) 人民法院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3) 永信公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实现对工商局罚款行为的监督? 答:(1)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行政诉讼与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制度。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以法典形式最终确立 了行政诉讼制度,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本案中,永信公司作为法人认为某市 工商局香洲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对案件作出了判决,该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2) 人民法院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通过运用司法审判权体现的。按照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人民法院 行使审判权,并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或者制约。当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行为即 进入了司法审查程序,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例如,对于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或 者部分撤销的判决,从而使行政权力的运用受到人民法院的监督与约束。本案中,永信公司对某市工商局 香洲分局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现了对 行政权力的监督。 (3)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实现对工商局罚款行为的监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 永信公司可以先向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某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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