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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接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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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接地(接零)系统的探讨 一、 问题的提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中,广泛采用接地(接零)保护系统,以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原则上,所有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均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以下简称“安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以下简称“行规”)的规定执行。在施工现场供(配)电系统中,有的采用专用变压器(以下简称“专变”)供电,有的利用公用变压器或与外电共用同一供电系统(以下称“公变”)。采用何种接地(零)保护,能达到有效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用电安全的目的,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大多数施工单位报审的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中,不管是采用专变还是利用公变供电,提及接地(零)保护系统时,几乎无一例外地称“采用TN-S系统供电”和“使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其依据是行规第1.0.3条第2款及7.2.1条。其实,TN-S是一种接零保护方式,而不是一种供(配)电系统;而低压供(配)电的方式有单相、三相三线制、三相四线制之分,并无“三相五线制”之说。仅仅是当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三相四线制采用电缆配电时,必须使用五芯电缆。 在检查、验收临时用电工程时,发现绝大多数工程并未按照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的规定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而采用设备就地接地的TT接地保护系统,三相四线制配电使用的电缆为四芯电缆。这就造成设计与施工不一致的矛盾,给监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 对问题的分析 安规、行规对接地、接零保护系统的规定和我地供电现状的调查: 1、安规是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为现行国家标准。其4.1.1条规定:当施工现场设有专变时,“其低压侧应采用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分离接地系统(TN-S系统)或电源系统接地,保护导体就地接地(TT系统)。但由同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系统,不宜同时采用上述两种系统。”;第4.1.5 条规定:当施工现场不单独设专变而利用原有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原系统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在4.1.1条的条文说明中指出:“……TN-S接地系统在施工现场采用较为安全。但有些施工现场供电范围较大,较分散,电源引出5根线有一定困难,且线路长,阻抗大,采用TN-S系统问题较多,因而应采用TT系统,电气设备外壳直接与接地极连接。”。 2、行规第1.0.3条规定:施工现场用专变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第1.0.4条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5.1.2条规定:当使用公变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在相关的条文说明中强调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禁止采用TN-C系统,防止TN与TT系统混用的潜在危害,并无明确禁止使用TT系统。 从法律地位上看,安规是上位法,相对而言,行规是他的下位法。显然,上位法的法律地位高于下位法,更具权威性、指导性。 3、现状调查 据实地调查,在县级及以下的建设工程中,中、小型工程较多,有些施工现场较为分散,施工现场使用的电缆大多为四芯电缆,除少数施工现场单独设置专变外,大多数工程借用公变的公用配电系统或其他单位专变配电柜中的一路出线(相当于公用系统)给施工现场供电。 通过对供电部门的了解,我省农村(含县城、包括市郊)公变均采用Y/Yno接法,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保护一般采用TT系统。例如,由江苏省电力公司设计定型并在全省低压配电网络中广泛使用的SYN、TDS、JP等各种型号的交流低压配电箱(柜),以及各企业、单位、个人等低压用户均采用TT接地保护系统。 综合以上各条,本人认为应当全面、准确地理解建设工程临时用电的法律法规,不断章取义,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接地(零)保护系统作出科学、合理的选择,做到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采用TT接地保护系统并不违反强制性标准,是可供选择的方式之一。 三、 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1、施工现场用专变供电时,优先采用TN-S或TN-C-S接零保护系统,也可采用TT接地保护系统; 2、使用公变时,应采用TT接地保护系统。当采用TT系统时,应按照《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499-2001)12.2.1、12.4.6、12.5.1、12.5.3.1、12.5.7条规定,每台受电设备均须做单独接地保护,接地装置必须符合上述各条的规定及JGJ46-2005中5.3.4条的规定。 3、在接地(零)保护方式上,临时用电工程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相一致。 4、在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时,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又要了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实际环境、条件、现状,特别是电源点的实际情况。在确定接地或接零保护系统时要综合考虑,务求设计对施工有指导作用;切忌不分场合、条件,一律说“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因为并不是在设计中写上“采用TN-S系统”就万事大吉了。 四、 对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工作的思考(仅针对接地保护系统而言) 1、 审批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时,对照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其内容要符合临时用电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正确选择接地(接零)保护方式。明确指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按照经审批同意的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不得任意变更甚至降低标准。 2、 对不按组织设计的规定施工的,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 3、 对拒不整改的,经甲方同意,发工程暂停令。 4、 施工方拒绝停工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5、 按照施工现场实际采用的接地(接零)保护方式,对照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严格监管。绝不容许施工与设计不一致,擅自改变保护方式,降低要求,甚至不采用任何接地(接零)保护装置的现象存在。 以上是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实际存在问题的一些探讨,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江苏宏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宜兴) 汪凤台 2011-2-2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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