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四:《跨区窜货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保障各地中间商和甲方利益,维护中间商经销区域内的市场稳定,维护区域内合理的销售秩序和价格体系,保护责任区域的正常经营行为,有效地预防各中间商间产品的区域冲突,保护中间商的区域市场利益,激励中间商的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
甲方各大区间(包括销售分部内)的中间商窜货、假货调查处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窜货行为的认定
经销的三全产品直接或间接被销售至指定区域外,形成跨区域销售的行为,经甲方批号查证,即视同该批产品所属中间商为窜货。
第四条窜货数量的认定
1、由被窜货方提供数量信息,如窜货方无法提出反证,即按被窜货方提供的数量认定;
2、窜货方提供的反证数量核查属实,则按反证数量处理;
3、双方都无法提供确切的数量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时,则按该中间商窜货批号对应的发货数量处理。
第五条被窜货方举证资料
1、举证资料:举证方应填写《市场异常产品反馈表》,内容包括销售该批货的客户信息、售卖区域、产品数量、生产日期及批号、到岸价和出货价格,目前渠道的市场影响情况。
2、售点接货的发票或其他有效进货凭证及照片;
第六条流程及部门职责
部门/岗位
职责
中间商(被窜货方)
中间商举报疑似窜货、假货情况,提供举证信息资料。
填写《市场异常产品反馈表》,且签字(盖章)确认,与举证资料一同交当地销售机构。
销售分部经理
(被窜货方)
向销售运作申报市场异常产品情况,同时提交《市场异常产品反馈表》及
举证材料。
联系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处,由行政单位要求其销售客户提供销售进货凭
证,协助联系品保中心对产品真假度给予判定并出具证明。(无法提供进
货凭证的,视为假货由工商部门处理)
销售运作部
接到窜货信息,提供给计划物流部、督察部、品保中心落实发货流向及产
品真假度判定;
得到计划部的反馈后,要求窜货方销售分部对反映的窜货情况确认。
计划物流部
接到销售区域投诉信息后,两个工作日内答复查询结果并反馈至销售运作部。
品保中心
进行产品鉴定,给出产品真假结论并出具鉴定证明。反馈给销售运作及销售分部。
督察部
负责查处窜货的数量及真实性,将查处结果上报销售运作部。
销售分部经理
(窜货方)
接销售运作转来窜货信息,对举报的情况确认。
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如有异议及时反馈,如未反馈将视窜货事实成立.
通知窜货中间商对其窜货行为将依据甲方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销售运作部
依据最终结果对窜货行为和数量进行认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窜货方和被窜货方,同时向窜货方出具《违规处罚通知函》,并要求销售分部回传回执单.
渠道中心总经理
审批窜货处理意见.
财务中心/人事行政中心
接到销售运作处罚通知,按照管理制度对相关销售人员KPI进行扣除和销量划拨,给予中间商保证金的扣除.
第八条窜货的处罚原则
中间商与销售分部责任人捆绑处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对负责中间商的业务代表、
业务主管做对应处罚,上级销售主管负连带管理责任:
即销售分部内的窜货行为,处罚对应中间商的业务代表和业务主管(工作站主管);
跨销售分部间的窜货行为,处罚对应中间商的业务代表和业务主管、销售分部经理。
销售机构主管不得对中间商及下级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加以隐瞒、知情不报、
不予处理,否则将加重处罚。
第九条。窜货的处罚标准
中间商窜货处理
窜货
第一次或
1箱以下
第二次或
1-3箱以下
第三次或
3箱以上
处罚
窜货销量划拨给被窜货方中间商,另外每件产品赔偿被冲货方20元,甲方再按照每件20元进行处罚;
窜货销量划拨给被窜货方,另外每件产品赔偿被冲货方40元,甲方再按照每件40元进行处罚;并发送违规处罚通知函。
直接取消经销资格,并处于5万元罚款。对被窜货方中间商的积极举报,视配合度和市场受影响度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窜货方中间商被处罚金额的40%。
注:对于不执行处罚的经销客户将从保证金直接扣除并取消经销资格。
中间商的处罚通过扣除保证金的形式支付,保证金扣除后中间商需要再次补齐后放可继续运行;
第十条对故意虚假举报和恶意收购的处理
甲方核查人员在核实窜货事实中,如发现中间商故意制造被窜货假象,虚假举报;中间商或甲方销售人员故意指使他人买进其他区域的货物,发生恶意收购行为,一经甲方查实,视同窜货行为,中间商和相关甲方责任人按窜货行为的处罚标准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执行部门
1、窜货处罚通知由销售运作部出具,经渠道中心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2、每月违规人员处罚将向渠道中心各区总、销售分部经理、财务中心、人事部等相关部门通报,并在由销售分部向辖区中间商给予公告。
第十二条 本流程执行之日起,之前颁布的相关制度和通知与此制度有冲突的地方以此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相关附件
1、《市场异常产品反馈表》
2、《违规处罚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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