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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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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师范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超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分为、省部和学校三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立项的专业、品牌专业、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专业综合改试点”项目、省级及以上实验教学平台、试点学院、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团队、课程建设、教学研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教材建设等各级各类项目。 第二条“本科教学工程”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推进教育教学改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凡用“本科教学工程”经费购置设备,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流程和规定执行,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根据、省教育厅相关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管理责任。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教务处作为“本科教学工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立项以及实施过程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和“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依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学、合理地使用项目经费,并对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第七条审计处负责对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按要求进行审计。 第八条国有资产采购、管理部门对我校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的仪器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各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领导本单位“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协助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并确保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学校有关政策和“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管理要求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项目立项单位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教研项目结题和经费结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及经费预算、决算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按项目立项单位的要求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策管理规定,结合项目研究的实际情况,在财务处指导、协助下编制科学、合理、内容全面的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遵循以下原则编制“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预算:目标相关性原则,预算应与项目目标相关;政策相符性原则,预算应符合、学校有关政策和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经济合理性原则,预算应在经济上合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需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 资料和数据采集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2. 调研费和参加国内有关研讨会费用: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 研究在国内进行调查研究、学术交流所发生的差旅费等; 3. 项目实验费、上机维护费、计算机使用费: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计算机数据处理、项目实验、实验耗材等费用; 4.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和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 专家咨询费、项目鉴定费: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询、课题结题鉴定等所支付的专家咨询费、结题验收费、项目鉴定费; 6. 学生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由学生直接参与相关工作,可适当支付学生劳务费; 7. 其它费用:项目负责人认定的由于项目成果产出产生的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并由财务处核定项目经费余额。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立项后,教务处为项目建设经费建立专户,专款专用。报账手续须遵从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支出票据须有项目负责人、证明人和经费签批人等签字。经费支出单项在0.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批;0.5万元(含)以上1万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批;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批,分管教学校长审批;5万元及以上的支出,还须报分管财务校长审批。各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报销票据真实、有效,符合有关政策和学校财务相关要求,确保开支实事求是,严禁虚报冒领套取预算资金。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按照立项发文要求的建设周期,建设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四年。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要加强对教研项目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教学研究项目如期完成。“本科教学工程”中专业建设类项目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经费按照年度分次拨付给项目负责人,其他项目经费一次拨付给项目负责人。项目须接受教务处和所属学院的管理和监督,教务处每年年末统公布项目进展和结题情况。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做好项目年度进展和结题工作,负责所资助的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和报销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项目绩效评估由教务处管理省级财政下达的经费支持项目,须根据其相关要求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学校也将定期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对于未按照预期计划完成项目建设或无故拖延计划实施的项目教务处有权终止其继续使用经费甚至追回部分经费。如项目主持人因故如调动、疾病等中止项目,其项目经费一般也同时停止使用,如确有需要,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报告,经所在学院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可另选项目主持人继续开展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凡在项目立项、经费报账和结题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回项目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的一切项目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一条本规定自XX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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