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科技政策,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与学术创造性,提高科技成果质量,扩大学术影响,促进产学研合作,推进科研服务教学、服务学科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学校办学质量、效益与水平,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理工大学科研奖励范围包括四大类:
1. 重点科研成果奖;
2. 重要科研项目奖;
3. 高层次科技奖励;
4. 科研平台建设奖。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对本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和学校内部相关集体所取得的、有〃XX理工大学〃署名的科研成果、项目等进行奖励。
第四条科研奖励工作由科技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重点科研成果奖
第五条高层次论文奖
1.在美国《Science》、英国《Natur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万元。
2在《科学》、《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3. 在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在《XX理工大学学报》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12万元。
4. 权威及核心期刊的认定依据《XX理工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
法》执行。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论文,作者排名和单位排名根据表1进行衰减。
表1排名系数计算表(单位排名只计前3,作者排名只计前6名)
排名合作人数*
1
2
3
4
5
6
1
1
2
0.65
0.35
3
0.60
0.25
0.15
4
0.60
0.20
0.12
0.08
5
0.60
0.18
0.10
0.07
0.05
6
0.60
0.16
0.09
0.06
0.05
0.04
第六条成果反响奖励
1. 被美国科技情报所的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CitationIndex简称SCI)收录的论文按照《SCI分区检索》目录奖励,被SCI 一区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6万元,被SCI二区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被SCI三区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被SCI四区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SCI分区检索》目录以科学院文献情报所当年划分结果为依据。
2. 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ScienceCitationIndex简称SSCI)收录、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rts&HumanitiesCitationIndex 简称 A&HCI)收录、《新华文
摘》、《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被《新华文摘》摘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3. 被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议》上采用的成果每篇奖励2万元;被XX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上采用的成果每篇奖励1万元。
4. 被工程索引(EI)期刊检索收录的文章每篇奖励0.6万元,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文章每篇奖励0.5万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每篇奖励0.4万元。
5. 被工程索引(EI)会议检索收录、科学技术会议录引文索引(CPCI-S原ISTP)、社科及人文会议录引文索引(CPCI-SSH)每
篇奖励03万元。
6. 论文原刊物必须注明学校校名,并且提供由科技信息研究检索机构出具的证明,所有反响必须在原论文发表后两年内登记。
7. 同一成果被多种检索系统收录的,按照就高原则奖励。已发放奖励的,按照收录层级差额补足。
第七条高层次学术专著奖
1. 经级、省级和高校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总字数不低20万字的,符合本人学科方向的高水平学术专著,均可获得该项奖励。
2. 由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书、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我校人员独著或合著的,每部奖励3万元;第一作者为校外人员,作为前三位参与单位且我校人员撰写字数不低于10万字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万元。由其他专业出版社、省级出版社和高校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我校人员独著或合著的,每部奖励2万元。
3. 由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专著享受此项奖励时应扣除学校资助金额;来校3年以内、且无项目资助的博士接受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学术专著的,按照奖金的50%予以奖励。
第八条专利技术及新产品奖
1. 奖励已授权的职务专利技术和被认定的新产品,我校作为专利权人和承担单位。
2. 重点新产品每项奖励3万元。
3. 国际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4. 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18万元,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1万元。
5. 所有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在申请时需填写《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报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批,在科技处备案。每人每年所奖励的实用新型专利、夕卜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总数不超过20项。
第九条国际、标准及行业标准奖励
我校起草并经国际标准化组织等权威机构发布的国际标准,每项奖励8万元;我校起草并经主管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每项奖励4万元。我校起草并经主管部委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每项奖励2万元。
第十条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及应用奖励
1. 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奖励
(1)对科技成果推广转让为学校带来实际收益(以校财务处出具的证明为准)的成果予以奖励。
(2)科技成果推广转让的实际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成果项目课题组(完成人)占60%;学校占30%;校属单位或研究机构占10%。校属单位或研究机构所获收益作为本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使用。
(3)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成果项目课题组(完成人)可享有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70%的股份;其余30%股份归学校。
2. 研究报告应用奖励
有重大影响的研究(调研)报告,被各部委和省级采用的(以正式文件为准)奖励2万元。
第三章重要科研项目奖
第十一条对于承担和各部、委以及省级高层次重要科研项目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木艮据项目类别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 纵向项目
(1 )级自然科学类项目,学校奖励当年到账经费的25% ;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学校奖励当年到账经费的35%。
(2)省部级自然科学类项目,学校奖励当年到账经费的20%,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学校奖励当年到账经费的30%。
(3)教育厅服务地方经济重大培育项目学校按当年到账经费的15%奖励。
(4)项目成果鉴定奖励科研项目完成后,其成果通过了级专门机构组织的鉴定,学校给予项目组奖励4万元,通过了省部级专门机构组织的鉴定,学校给予项目组奖励2万元。(以证书为准)
2. 横向项目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3. 项目奖励的有关说明:
(1)用于计算奖金的经费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不包括划拨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和为委托方购置或研制设备的设备费,也不包括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
(2)项目奖励实行分阶段奖励,项目立项后,经费到账的次月给予奖励的40%,根据项目研究计划中期检查通过后给予奖励的30%,按期结题或验收后给予奖励的30%。
(3)人文社科类申请了 1:3配套的项目不再享受奖励。
章高层次科技奖励
第十二条对获得XX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及XX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成果,学校按照《汉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应等级的奖励金额给予奖励,获奖单位排名和个人排名参照表3执行。
第十三条对获得省(部)级和级科技成果奖予以奖励S=A*D*M
S:奖励金额(万元);A:奖励基数(万元);D:获奖等级系数;
M:获奖者排名系数(单位排名和个人排名)。
奖励基数、获奖等级系数和获奖者排名系数见表2所示。奖励金额按获奖名次最高者计。
表2奖励基数、获奖等级系数和获奖者排名系数
级别
A
(万元)
D(等级系数)
M(获奖者排名系数)
最高
一坐等
二寺
二笙
—三等
1
2
3
4
5
6-7
8以后
级
100
1.2
1
0.8
1
0.8
0.6
0.4
0.3
0.2
0.1
省部级
20
1
0.7
0.5
1
0.8
0.6
0.4
0.3
0.2
0.1
说明:
1. 级奖励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 “高校人文社科奖”参照级奖励执行,其系数分别以一等奖0.8,二等
奖0.6,三等奖0.4计。
3. 科技部的科普作品奖参照级奖励的0.4计;教育部的科普作品奖参照省部级奖励的0.4计;省社科联科普作品奖参照《乂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中著作类三等奖给予奖励。
4. 中宣部、文化部、文联、音协、书协、戏剧家协会定期主办的性大赛获奖参照省部级奖励执行,其系数分别以一等奖0.8,二等奖0.6,三等奖0.4计。
第五章科研平台建设奖
第十四条申报级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并通过学校遴选到相关部门的,奖励申报团队2万元,申报成功后(见批文,下同),再奖励4万元。申报级科技创新团队、工程中心,通过学校遴选到相关部门的,奖励申报团队1.5万元,申报成功后,再奖励2万元。
申报省级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并通过学校遴选到相关部门的,奖励申报团队1万元,申报成功后,再奖励1.5万元。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团队、工程中心,通过学校遴选到相关部门的,奖励申报团队0.5万元,申报成功后,
再奖励1万元。
其它科研平台建设奖,需经科技处认定。
第六章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重点科技成果奖实行年度认定登记奖励制,每年10-11月登记认定上一年度10月以后至当年10月以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经个人申请,提供成果证明、收录证明等资料由校属单位审核登记,科技处认定登记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报主管院长审定后进行奖励。
重要科研项目奖按照第十条第三款执行。在经费到账的次月进行奖励。
高层次科技奖励和科研平台建设奖依据获奖文件、获奖证书、科研平台文件及批文,由科技处认定登记,报主管院长审定后进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我校特聘、双聘、延聘人员等的科研奖励结合有关文件和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奖励金额,由成果(项目或团队)负责人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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