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监理范本 以下简称“业主与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年_月_日开始
2、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 业主:签章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 : : :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当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3、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
4、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看法,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必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
5、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状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改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
6、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制定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制定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确实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制定标准、规划制定、生产工艺制定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制定和其他专业制定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制定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升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制定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
7、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升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关于不符合制定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干复工。公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
8、定的完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通过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利,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
9、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制定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制定标准、规划制定、生产工艺制定和制定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制定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改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当责任。 业主:_ 监理单位:_ 日期: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