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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认购出资份额协议
独家认购出资份额协议
本独家认购出资份额协议〔“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市签署:
〔1〕[·],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授予人〞,身份证号码:[·],住址:[·];〕
〔2〕[学校]〔“学校〞〕,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境内社会团体法人,其地址为[·];和
〔3〕[WFOE的名称]〔“接受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其注册地址为[·]。
〔4〕[·],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学校其他出资人〞,身份证号码:[·],住址:[·]〕
授予人、接受人和学校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引言
学校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教育]业务〔“业务〞〕。授予人持有学校80%的出资份额,如本协议附录1所列〔合称“出资份额〞〕。
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各方及学校其他出资人已经签署并且还将签署本协议附录2所列的其它几份相关协议〔合称“相关协议〞〕。各方及学校其他出资人希望通过签署出资份额质押协议将授予人对学校的70%的出资份额质押给接受人,以确保学校及其出资人在本协议和相关协议下的义务〔合称“义务〞〕。
为此,各方经共同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除非另有规定,以下表述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意思:
“财产负担〞是指对财产的任何种类的法律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留置、财产负担、担保、他人权利、表决权代理、表决权信托或类似安排、质押、担保权益、从属是担保协议、抵押异议、所有权瑕疵、所有权保留协议、期权、限制性契约、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出价权,或任何相似权益,或任何性质的法律限制。
“章程〞是指学校不时修改的章程。
第二条认购出资份额
2.1授予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向接受人〔或接受人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人〕〔“指定人〞〕授予独家认购授予人在学校的70%出资份额〔“认购期权〞〕,接受人〔或指定人〕可在接受人自行决定的或其希望的任何时候以及在无论多少次的交易中购买全部或部分出资份额。
解析
第三条对价
3.1除非适用的中国法律要求对出资份额进行评估,否则出资份额的行权价应等同于中国法律同意的最低价格或者等同于接受人行使认购期权时到期并应付的授予人和公司向接受人所负的债务总额,两者以低者为准〔“出资份额收购价〞〕。
第四条认购期权的行使
4.1行权通知。在中国法律同意的范围内,接受人可通过向授予人发出书面通知行使认购期权〔“行权通知〞〕。行权通知应列明拟购买的出资份额数以及该等出资份额〔“拟购出资份额〞〕的所有权转让日。
4.2出资份额转让。
〔a〕收到行权通知后,授予人应依据行权通知中规定的指示向接受人或指定人转让其拥有的拟购出资份额的有效、充分和可转让的所有权。授予人应使接受人或指定人成为拟购出资份额的合法登记所有人,且拟购出资份额不应存在任何留置或任何形式的财产负担,且授予人应通过履行实现该等转让所必要或必须要的所有行为以便于将拟购出资份额的所有权转让给接受人或指定人。
〔b〕授予人为持有学校80%的出资份额的出资人,其应促使学校马上召开理事会以通过以下决议〔i〕批准授予人向接受人或指定人转让拟购出资份额所有权,以及其他出资人就该等转让放弃其各自的优先购买权;和〔ii〕指示公司理事会通过所有接受人认为授予人向接受人或指定人转让拟购出资份额所有权所必要的决议。学校其他出资人应对此提供积极的配合和协助。
〔c〕各方应签署所有其他必要的协议或文件,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许可或准许,以及采用所有其他向接受人或指定人转让拟购出资份额的有效所有权所必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拟购出资份额放弃其优先购买权。
解析
第五条承诺
5.1授予人和学校以及其他出资人在此作出如下连带承诺:
〔a〕未通过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授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充、变更或修改学校章程,也不得增加或减少其出资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学校的出资结构;
〔b〕授予人应依据优良的财务和业务标准坚持公司的存续状况,并应慎重有效地经营业务;
〔c〕授予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出资份额中的任何法律或受益权益,或同意对其设置任何财产负担,除非依据各方于本协议同一日期签署的出资份额质押协议〔“出资份额质押协议〞〕进行的质押;
〔d〕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任何时候,未通过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授予人不得转让、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学校的任何资产或学校业务或收入中的法定或受益权益,或同意对其设置任何财产负担;
〔e〕学校不得引起任何债务,除非是〔i〕在正常业务操作中而非通过贷款发生的债务,但未通过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该等债务价值不得超过[万]人民币和〔ii〕经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发生的债务;
〔f〕未通过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学校不得签署任何价值超过[万]人民币的合同;
〔g〕未通过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学校不得向任何人提供任何贷款或信贷;
〔h〕应接受人请求,学校应向接受人提供关于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信息;
〔i〕未通过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学校不得与任何实体或任何人兼并或合并,也不得对任何实体或任何人进行收购或投资;
〔j〕学校就任何关于学校资产、业务或收人而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应马上通知接受人;和
〔k〕未通过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学校不得向其出资人宣告或分配红利。
解析
第六条陈述和确保
6.1授予人和学校以及其他出资人在此向接受人作出如下陈述和确保:
〔a〕本协议和相关出资份额转让契据的签署和履行完全符合学校章程;
〔b〕其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依据本协议条款向接受人转让出资份额所有权所必要的任何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在可行的范围内〕的权力;
〔c〕授予人对出资份额拥有充分和可转让的所有权,且该等出资份额除出资份额质押协议外无任何财产负担;
〔d〕学校对其所有资产拥有充分和可转让的所有权,且该等资产无任何财产负担;
〔e〕学校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购所适用的法律〕;和
〔f〕就出资份额和学校资产无任何未决或潜在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
7.1转让。未通过接受人事先书面同意,授予人人不得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或义务。接受人可以转让其在本协议或任何其他相关协议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任何该等转让应包括接受人在本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受让人被视同为本协议或任何其他相关协议原始一方。授予人应在接受人要求时签署所有使该等转让生效所必须的协议和其他文件。
7.2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更改只能由接受人书面作出。各方签署的与本协议相关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应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协议没有约定的事项,如适用的法律、争议的解决、进一步确保、费用及支出、继任者和受让人、通知、完整的协议、弃权、无默示弃权、声明、可分割、语言和份数、标题等,适用相关协议的约定。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与相关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以资证实,本协议各方的授权代表已于文首所载日期正式签署本协议。
[授予人]
签名:
姓名:
[其他出资人]
签名:
姓名:
[WFOE]
签名:
姓名:
职务:
[学校]
签名:
姓名:
职务:
附录1:学校出资结构信息表
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
比例
出资人A
20%
[出质人]
80%
附录2相关协议清单
序号
协议名称
签约方
见证方
签约日期
1
投资框架协议
甲方、乙方、
境外投资方
2
贷款协议
WOFE【乙方】
甲方、学校
3
表决权代理协议
WOFE【乙方】学校
甲方
4
委托持有出资份额协议
WOFE【乙方】
甲方、学校
5
出资份额质押协议;
WOFE【乙方】
甲方、学校
6
独家认购
出资份额协议
WOFE乙方
学校甲方
7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WOFE学校
8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WOFE学校
9
管理咨询服务协议
WOFE学校
附录3: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
依据本文件,特此宣布,为了确保[·]〔“学校〞〕的出资人〔“委托人〞〕履行其与[WOFE]〔“代理人〞〕和学校于本委托书同一日期签署的独家认购出资份额协议〔“协议〞〕下的某些义务,委托人特此制作和签署本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委托书〞〕。
委托人特此不可撤销地并在法律同意的最大范围内任命[代理人]作为其代表,就委托人在学校中的70%出资份额〔“出资份额〞〕,在其权利的最大范围内,拥有全权代理权。
本委托书签署后,委托人就任何出资份额给予的所有先前授权委托书在此被永久性地撤销,并且委托人特此确保,未通过代理人事先书面同意,就任何出资份额不向任何第三方给予任何授权委托书。本委托书是不可撤销的并基于协议授予,只有在协议终止时才终止。
在本协议终止前的任何时候,在必须要出资份额持有者进行投票或其他行为的任何会议上或任何其他的状况下,由本委托书指定的代理人有权以所有出资份额进行投票。
本委托书对委托人的所有高管、董事、代理人、受让人和继受人均具有约束力。
以资证实,以下签字方已于[日期]签署本委托书。
[委托人]
签名: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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