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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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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制度 第一章会计基础工作规则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科学的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在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是根据会计对象和经济管理的要求设置的,是对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科学的分类,正确设置运用会计科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 (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公司内部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除规定允许变动的以外,不得任意增减或者合并会计科目。 (三)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四)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需要登记明细帐的,要在会计凭证中填写明细科目。 (一)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帐的书面证明。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对于完成会计工作任务,发挥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会计凭证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原始凭证是用来证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帐的原始依据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记帐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凭证上填写应借、应贷帐户及金额等内容,是作为记帐的依据。 (三)会计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应该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 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凭证。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售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需要单独装订保管归档的原始凭证,应在记帐凭证的摘要栏内注明情况。 8、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按规定更正。 (四)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 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付款凭证还应由领款人签名或盖章。 2、记帐凭证或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3、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4、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兰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学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兰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5、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五)会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阿拉伯数字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 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 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按规定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六)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七)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各种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2、对于各种记帐凭证,应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人和装订线封处签名或盖章。 对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如收、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和编号。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 员和收取人员共同在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二、会计帐簿 (一)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地、连续地、科学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为组织控制经营活动提供会计信息,为分析和审查公司的经济活动提供依据。 (二)会计人员要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的帐簿。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三)会计人员启用会计帐簿,应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内容主要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记帐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 使用活页帐页,应按照帐户顺序编号,并于年度终了时 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四)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 1、登记帐簿时,应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2、登记完毕后,要在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3、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适当空距,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宽的二分之一。 4、登记帐簿要用兰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但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成本费用帐户中登记减少数; 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5、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将空行、空页划红线注销。 6、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帐,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应逐日结出余额。 7、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结出本页合计数及 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 (五)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 1、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六)定期对帐,总帐与各明细帐、日记帐核对;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现金日记帐与实际库存核对;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七)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按月结算。 1、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总帐和各明细分类帐之间核对余额,如有差错,应找出原因后按规定更正,做到帐帐相附。 2、结帐时,应结出每个帐户的当月发生额和本年累计发生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和“本年累计”,在“本 月合计”上面和“本年累计”下面各划一条红色单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应划双红线。 3、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年新帐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四、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书面文件,可以了解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的增减变化情况,盈亏的变动情况,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分析和考核公司完成计划的情况和原因。会计报表对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和公司内部核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三)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该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四)会计报表由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 名或盖章。按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要加盖公章。 (五)报出的会计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报表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五、会计核算形式 (一)会计核算形式,是指帐簿组织,记帐程序和记帐方法相互结合的方式和步骤。根据我公司的特点,统一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 (二)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为:根据记帐凭证不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帐。其核算过程见下图: 说明: (1 )根据原始凭证编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2)根据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转帐凭证。 (3)根据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4)根据收、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收、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 (6)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7)月终,将日记帐、明细分类帐与总帐核对。 (8)期末根据总帐和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 (9)表示记帐方向,表示核 对帐目。 (三)汇总时间间隔视业务的繁简程度,可以5天一汇或10天一汇,业务量少也可以一月一汇,也可以每装订一本记帐凭证一汇。 (四)汇总方法:采用分类汇总,即现金、银行存款,转帐分三类编制科目汇总表。 六、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财务计划、经济合同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二)必须切实把会计档案管好,做到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防止丢失损坏。 (三)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档日期等。 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会计主管同意。 (四)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公司领导指定专人和会计部门派员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五)合并、撤消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或集团公司领导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七、会计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交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作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4、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 5、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的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与实物核对,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6、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末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7、编制交接表,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现 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等款、物和资料的内容和数量。 8、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在交待表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要按照交接表,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如有不符,要查清原因,并在交接表中注明。 (六)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交接表上签名或盖章。交接表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表页数、交接内容、数量或金额、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表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八)接替的会计人员在核算年度内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九)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十)单位撤消,必须留有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 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按规定核算清算期 间的费用,编制清算报表,会计人员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八、附则 (一)过去的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基础工作的规定,如与本规则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则为准。 (二)本规则自23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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