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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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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内部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依据业务必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

2、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需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_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实: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实: 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

3、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改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实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_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状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

4、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_万元, 出资比例:_%, 出资方式:_。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_万元, 出资比例:_%, 出资方式:_。 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实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实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

5、东承当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可/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状况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

6、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实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7、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8、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改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改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

9、章。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以上,并且代表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 公司应当依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按时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注不设监事会的公司选择

10、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执行董事因特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董事/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状况、出席状况、表决状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长由

11、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依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催缴股东未按时缴纳的出资; 十一制定公司

12、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执行一人一票。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通知状况、出席状况、表决状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应当将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依据董

13、事会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依据公司状况设假设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

14、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1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作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担任,由选举产生,应当检察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

16、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使命,委托他人代行使命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需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使命,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

17、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

18、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使命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使命的情形。 第九章: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会委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

19、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改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使命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20、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当。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当。 第十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五十条

2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够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展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22、公司资本。 第五十三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五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条、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组成。 第五十九条

23、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

24、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三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作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务,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将依据章程形成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股东签章:自然人签字/单位盖章 日期: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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