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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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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制定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制定合同条例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建设工程勘察制定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制定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制定任务,明确互相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制定合同的双方必需具有法人地位。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制定证书的勘察制定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制定合同,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制定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 制定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制定任务书方能签订。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如单独委托施工图制定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制定文件方能签订。 第五条 勘察制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 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制定的阶段、进度、质量和制定文件份数。 三、勘察、制定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四、违约责任。 第六条 勘察制定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看法,由双方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 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制定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制定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制定费。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百分之三十,制定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制定费的百分之二十。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贩还定金。 第八条 一般建设工程〔特别专业工程除外〕勘察制定合同双方的责任是: 一、委托方 1、向承包方提供展开勘察制定工作所的必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展开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 委托初步制定的,在初步制定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制定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制定要求勘察的资料、必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委托施工图制定的,在施工图制定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制定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制定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2、在勘察制定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制定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视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汲取承当有关制定任务的单位参加。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勘察制定费。 5、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制定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二、承包方 1、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2、制定单位要依据批准的制定任务书或上一阶段制定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制定技术经济协议文件、制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制定,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交制定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3、初步制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检察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制定单位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制定时,须具有制定审批机关或制定任务书批准机关的看法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4、制定单位对所承当制定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制定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制定的问题,负责制定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完工验收。关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制定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制定任务由两个以上的制定单位配合制定,如委托其中一个制定单位总包时,可以签订总包合同。总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应签订分包合同。总包单位对委托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 第十条 委托方或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当违约的责任: 一、因勘察制定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制定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制定单位持续完善勘察、制定任务,并应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制定费。关于因勘察制定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勘察制定单位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制定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制定费相等的赔偿金。 二、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制定必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制定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制定,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委托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制定,应另行增费。 三、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由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在合同中订明。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制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关于建设工程制定任务书以前的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选厂勘察、代编制定任务书等〕以及咨询、技术服务等其它工作的委托与承包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与建设工程勘察制定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制订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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