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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办法.docx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10123572 上传时间:2025-04-2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5.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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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管理行为定量评价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是指由****公司对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即: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扣分。 第三条采用情况汇报对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定量评估、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员工安全管理行为的定量评估 第四条对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与生产行为,按其违反规定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1、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未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现场隐患通报制度。 4、未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单独列示安全生产费用或者将单独列示的安全生产费用挪作他用的。 6、未按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7、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 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9、未按要求编制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就实施的。 10、民用爆炸物的使用和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省市有关规定的。 11、对应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12、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起重设备自拆装。 13、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1、未制定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施工单位未在劳动分包合同中明确其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3、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制定符合规范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4、未按照施工进度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或者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5、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 6、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单位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接受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7、特种设备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8、特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项安全操作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扣分)。 9、未对所承担的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的,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10、工程项目员工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 11、未建立劳务用工档案,未登记进入现场人员的真实姓名。 第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1、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区、生活区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每处次扣分)。 3、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不设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4、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5、未按要求封闭施工现场。 6、施工现场临时停止施工,未作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7、未建立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发放使用登记台帐的。 第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分: 1、未按要求向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按每人次扣分)。 2、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3、施工现场混乱,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 4、安全培训教育清单与劳动用工档案名册或现场人员不一致(按每人次扣分)。 第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每次检查扣10分: 1、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2、没有安全监理工程师。 3、使用严重危及项目和人员安全的操作和设备,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未及时通知****公司的。 4、未按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5、未对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进行审查的。 第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每次检查扣5分: 1、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出整改通知。 2、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3、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或未作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4、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不规范、不严谨或流于形式,未经过认真验算和复核的。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每次检查扣3分: 1、未按规定监督单独列示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2、未审核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 3、施工单位因施工安全原因受到交通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站的处罚、****公司责令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第三章员工安全管理行为的定量评估 第十二条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违约,视其违约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减项目经理10分: 1、所辖施工合同段项目部在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发出暂停整改通知。 2、隐瞒安全事故。 3、拒绝接受交通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站、****公司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4、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5、未建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减项目经理5分: 1、所管施工合同段项目部在市安全生产检查中发出暂停整改通知。 2、其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因施工安全问题受到质量监督站的处罚、****公司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3、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被交通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站评定为不合格。 4、未按规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扣5分)。 5、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6、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但相关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 7、施工现场未按要求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减项目经理3分: 1、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的;或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未完工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中设置员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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