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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民爆物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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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爆物品安全保卫管理制度3 第二节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4 第三节民爆物品库保管员岗位责任制5 第四节爆炸物品领用程序及管理制度7 第五节民爆物品采购、运输管理制度8 第六节民爆物品入库、储存、保管制度9 第七节爆破材料回收及销毁制度1.1 第八节爆破材料领用退库制度12 第九节电雷管编号制度13 第十节民爆物品库消防管理制度1.3 第十一节 民爆物品管理违规违法行为处理办法15…… 第十二节 民爆物品使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6 第十三节 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7... 第十四节 民爆物品库房发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8. 储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民爆物品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崇信县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库房安全警卫工作。 第二条严格按照《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 第三条库内爆炸物品存放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做到堆放整齐安全,每堆距墙不应小于0.2条,高度不超过1.6米,宽度不超过两箱,每堆之间应留有0・6米以上的安全通风道,保证库内通风良好,温度和湿度符合规定要求,卫生整洁,库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和其它杂物。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收存、领发必须严格登记,做到审批手续齐全,符合安全规定,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日清月结。 第五条库房周围应设砖墙和护拦,墙体与库房墙角距离不少于5米,库房1.5米内不得有杂草和堆放杂物,库房内应安装防盗报警系统以及防爆、防雷电避雷装置,并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库房门窗必须坚固、安全。 第六条库房有专人管理,专人守护,喂养看护犬,加强值班巡逻,警卫人员应经常检查库房安全,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对报警器、避雷针、消防器材定期检测,保证性能 良好、灵敏、可靠,对不安全隐患、漏洞必须及时整改严防案件、事故的发生,如发生被盗或其它事故,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必须及时报警。 第七条严格遵守出入库房验证、登记制度,对进入库房的人员、车辆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验证登记,闲杂人员严禁入内,严禁携带枪支、火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库房。 第八条库房应设置明显的禁令、警示标志牌和库房须知,入库人员及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入库人员进入库房时必须关闭手机、PB机等通讯工具。 第九条库房50米范围内严禁有火源存在。 第十条 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都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领退料和进行放炮作业。 第十二条爆破材料在领用、退库过程中若出现问题,按照相关制度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责任到人,认真落实。 第二节 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深入放炮作业现场,监督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作业计划制定爆破作业计划,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按爆破作业说明书填写爆破作业记录单。爆破工根据爆破作业记录单填写爆破材料领料单,并办理相关的审核手续后到爆破材料库领取爆破材料。 第十六条始终参与放炮作业全过程,严把放炮作业安全关和质量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按施工作业计划要求,监督爆破人员合理布置炮眼,提高爆破效率,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提高工效。 第十八条负责督促和指导放炮事故的处理,保证放炮过程安全。 第十九条爆破作业完成后,督促爆破工及时清点放炮眼数,使用雷管、炸药的数量,填写在爆破作业记录单内,将剩余的爆破材料清点记入爆破材料退库单中,并核对退库数量无误后签字。 第二十条经常检查工作地点及所使用设备、仪器的安全状态,确保爆破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节民爆物品库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 破安全规程》等有关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加强对炸药、雷管的储存、发放管理。 第二十二条坚守工作岗位,非工作人员未经公安机关、公司保卫部门的批准,严禁入内。 第二十三条熟悉矿用各类炸药、雷管的性能及保护措施,严格按照规程制度,做好验收入库、保管发放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照爆炸物品的管理发放制度要求,对不持放炮证或未办理批准手续和手续证件有涂改的,拒绝发放炸药、雷管。 第二十五条做好库内炸药、雷管收、发、存的记帐工作,使帐、物、卡、台帐相符;经常检查库房的通风、温度、湿度及一切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立即处理,使库内经常保持干净、干燥、通风安全。 第二十六条堆放爆炸物品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轻拿、轻放,按品种、规格,分类堆码,单独存放。 第二十七条负责雷管的编号登记,专人专号发放,回收退库,做到帐、卡、物、台帐四对。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面盘点交清数量,填写好交接班日志。 第二十九条负责喂养看护犬,每天要定时喂食、清理犬房卫生。防止看护犬咬伤进库工作人员。如出现人为原因致看护犬死亡,责任人要照价赔偿。 第四节爆炸物品领用程序及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雷管、炸药领用时,根据本班生产计划,爆破作业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申请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计划,填写爆破领料单,领用量不得超过当班生产任务定额,各领用单位、调度室等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 第三十一条雷管、炸药领料单填写时必须字迹清楚,要注明品种、规格、数量,并且不能涂改。 第三十二条雷管、炸药领用时,由领用单位爆破员按定额数量填制一式三联领料单,经本队队长或值班副队长审核数量并签字后到调度室审核,由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审核数量并签字盖章,所有审核签字环节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名,不能代签。 第三十三条雷管、炸药领用时,领用人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证,并且要专用绝缘的装药箱分类装运。雷管、炸药分别由两人领取,不允许一人同时领取。 第三十四条雷管、炸药领用时,必须登记台账,台账登记时要注明品种、数量,雷管登记台账是要注明规格及编号,并由库房保管员及领用人共同签字,不得代签。 第三十五条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领料单上的相符,电雷管发放必须实行专人专 号,不得遗失、借用或挪作它用。 第三十六条雷管、炸药领用时,如手续不全、料单字迹有涂改、代替签字、无放炮证、领用量超过当班定额、一人同时领取炸药、雷管等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库房保管员有权拒绝发放。 第三十七条严格认真办理领取手续后,到爆破材料发放室领取爆破材料,不得穿化纤服装、携带矿灯、手机、打火机、火柴等物件进入发放室内。 第三十八条爆破材料实行批号管理。发放炸药、雷管应采取先进先发的原则,保质保量,防止受潮变质,不合格的炸药、雷管不得发放使用。 第五节民爆物品采购、运输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爆炸材料采购,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采购爆炸材料必须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在采购过程中,要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必须严格按采购计划中的品种、规格及数量进行购买。 第四十一条严禁采购与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范围以外的爆破材料以及质量不合格或过期失效的爆破材料。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运输爆炸材料必须由民爆销售企业或单位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如果使用单位自己运输时、必须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且严格按照炸破材料运输安全规定管理进行运输,运输时要携带《民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民爆物品的装载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第四十四条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四十五条运输车辆需有专人押运,保持安全车速。 第四十六条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材料,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六节民爆物品入库、储存、保管制度 第四十七条爆破材料入库,储存、保管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爆破材料入库时必须按照购买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核对验收,对质量不合格,品种、规格和数量不符的爆破材料、库房管理人员有权拒绝验收入库,入库时要严格把好关。 第四十九条爆破材料储存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措施。 第五十条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材料严格进行登记,要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五十一条爆破材料储存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当地公安机关核定的库容量范围内,不得超过核定库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破材料必须要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它物品。 第五十二条对不同规格型号,不同批次的爆破材料要分批分类储存,不能混放,混发。 第五十三条爆破材料库实行专库专管,必须安排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的人员管理,持证上岗。 第五十四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内,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内,严禁在库区内接打手机,外来检查人员进入库区时要自觉关闭手机,不带烟火。库管人员要认真检查。 第五十五条严禁闲杂人员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第五十六条要随时检查库内爆破材料储存情况,保持库内通风,使库内温度、湿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十七条对爆破材料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坚决不予发放使用,必须及时清理出库,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请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报申请监督销毁。 第五十八条库管人员要坚守岗位,若发现爆破材料被 盗或被抢等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应急办公室,并及时报警。 第七节爆破材料回收及销毁制度 第五十九条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建立爆破材料回收及销毁制度。 第六十条对变质、过期的爆炸物品和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电雷管不予发放使用,应及时清理并登记造册,达到销毁数量时,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六十一条对放炮作业过程中出现的瞎炮、残炮电雷管,要严格按照爆破工记录单上核对的数量进行回收,登记造册单独保存,达到销毁数量时,定期申请集中予以销毁。 第六十二条对放炮作业过程中出现残爆的炸药,要严格清点数量,回收升井交民爆材料库,严格爆破工在井下私自销毁。 第六十三条严禁各放炮作业班组在井下私藏和存放雷管和炸药,若发现在井下私藏和存放雷管,炸药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爆破材料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按“三违”论处,造成事故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节爆破材料领用退库制度 第六十四条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 第六十五条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爆破记录单上的相符,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与申请计划相符。 第六十六条放炮工作完成后,放炮工必须将剩余的或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包括收集起来的瞎炮、残爆的爆破材料清点无误后,将本班放炮的炮眼数、爆破材料使用数量及退库数量等填在放炮记录三联单和爆破材料退库单上,经跟班队长,班组长核实签字后,退回爆破材料库办理好退料手续。放炮记录三联单由爆破工、班组长及发放人员各保存一份存查,放炮记录三联单及爆破材料退库单上签字不全者,不得退库。 第六十七条爆破工领取的爆破材料,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或下一班使用,不得销毁,挪作它用,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班组长,跟班队长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退回的炸药、雷管,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填入退库单,应登记在爆炸物品失效、损坏登记台账上,库管员和用料人共同签字认可。 第九节电雷管编号制度 第六十九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电雷管编号台帐。对各种规格型号的电雷管分类进行编号管理。 第七十条对各爆破作业班组的爆破工领用电雷管实行专人专号领用、退库。 第七十一条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以后,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电阻检查。 第七十二条爆破工退库的电雷管要逐个进行电阻检查,对不合格的电雷管要造册登记,清理纳入报废电雷管之中。 第七十三条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七十四条库管人员和爆破工要认真办理电雷管按编号领退的各种手续。 第七十五条爆破领取的电雷管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不得销毁或挪作它用,如发现将电雷管转交或借给他人造成丢失,要认真查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节 民爆物品库消防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爆炸物品库保管员应经常对安全常识和有关规定进行学习,加强防范意识,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并立即整改。 第七十七条 对消防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查,要做到设施完好,保证安全使用,要定期更换灭火器药粉,消防蓄水池蓄水充足,备好消防水龙带,做到一但发生火灾,马上能实施灭火。 第七十八条对火工品库工作人员、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进行消防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消防灭火操作技术。对要害部门的管理人员,根据所配消防器材的实际情况进行灭火器材的实地操作训练,使其对所配灭火器材做到懂性能、会使用、会保养。 第七十九条保管员应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增强消防工作观念,把消防工作提到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上。 第八十条当班发现问题应在交接日志上填写清楚,并及时向上反映。 第八十一条库房重地,闲人免进,严禁烟火。严禁任何人携带火柴在库房周围点火,吸烟、鸣枪、放炮。 第八十二条在火情严重时,应立即通知消防队和公司应急办公室,在库房的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节 民爆物品管理违规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为了管好、用好爆破材料,防止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XX公司炸药、雷管管理规定》以及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此违规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 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用、退库等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及《XX公司炸药、雷管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如果不按以上规定进行管理,按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一但查出,处以3-10元罚款,并令其限期整改,不予整改的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 第八十五条 对放炮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不按《爆破安全规程》作业的违规行为,安全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一经发现按“三违”论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对重要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八十六条对私藏私拿爆破材料,将爆破材料转供他人,挪做它用者,一经查出,除按规定处以5-20元罚款外,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对盗窃、贩卖、滥用爆破材料或利用爆破材料制造破坏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公司财产受到严重损害者, 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保卫部门以及当地公安机关严肃查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对丢失爆破材料的当事人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10-20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对私拿、冒领、贩卖、滥用爆破材料或利用爆破材料制造破坏事件者,一律开除公职,并视其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节 民爆物品使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九十条民爆物品安全培训由培训中心全面负责。每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职工培训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负责落实,保证完成培训任务。 第九十一条民爆物品安全培训要切实做到“三个到位”即宣传教育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考核奖惩到位;要认真抓好“五个落实”,即授课人员落实,学员落实,内容落实,时间落实,制度落实。 第九十二条民爆物品安全培训对象要以强化安全技术素质、增强安全法律、法规观念,不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杜绝违章为主要内容和目的。 第九十三条民爆物品使用、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本公司培训中心、集团公司、公安部门各种安全培训,做好学习笔记,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对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严禁安排上岗。 第十三节 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九十四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条例,以及公司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要不定期的对炸药库和炸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现场安全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第九十五条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民爆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列入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十六条公司职能部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使用民爆物品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第九十七条公司治安保卫科、安全检查科、材料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和民爆物品库 房,每月不少于8次。对查出的问题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议,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十八条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排除、整改,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到位的,按重大事故隐患处理。 第十四节 民爆物品库房发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十九条为了加强xx公司民爆物品库房安全管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火灾、爆炸事件,减少公司财产损失和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责任,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促使应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公司实际和有关民爆物品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百条应急救援预案范围 本预案用于华亭煤业集团xx公司民爆物品库房范围之内发生的重大影响事故,包括: 1、重大危险源(民爆物品爆炸)事故; 2、消防、防汛安全事故; 3、民爆物品被盗、被抢事件; 4、民爆物品丢失事故; 第一百零一条民爆物品库房发生重大事故报告程序 1、火工品库如发生丢失、盗窃、火灾事故,现场当事人或知情人要及时向调度室和保卫科汇报,同时拨打 “110”、“119” 和 “120” 进行报警。 2、治安保卫科接到报案后,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队报案。 3、事故发生之后,在10分钟之内如果控制不了事态,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请求救援处理。 各基层队必须成立10人的应急分队,在接到应急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在15分钟之内组织好本队人员赶到指定地点或事发现场。 第一百零二条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 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库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公司成立了安全事故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经理 副组长:党委书记和公司副经理 小组成员:调度室主任 保卫科科长 企业管理科科长材料办公室主任 安监科科长 产品管理科科长以及各基层队队长 应急办公室设在调度室,调度室负责人任主任,保卫科科长、材料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具体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协助各部门调用救援物资、设备、人员;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 调整、修订、补充。 各基层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一名副队长具体分工负责,同时成立应急抢险队(不少于10人)。 第一百零三条应急救援程序 1、火工品库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火灾、爆炸事件后,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公司党政领导及应急办公室汇报。 2、治安保卫科在接到报警之后,要立即组织治安保卫人员赶到现场,保护现场,设立警戒线,疏散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疏通消防通道等工作。 3、火工品库发生事故之后,各基层队应急救援人员在15分钟之内要赶到现场,听从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 4、火工品库发生盗窃、丢失、火灾等事件之后,在公安机关和消防队未到之前,保卫科要组织人员封锁现场,疏通消防通道,维护好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 5、火工品库发生火灾事件之后,由保卫科组织安排部署应急分队人员,要利用现有的消防器材及时控制火势,防止火势蔓延,要重于救火先救人的原则,积极抢救物资。 第一百零四条民爆物品库房发生重大事故应急保障 1、当民爆库房发生重大事故时,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以下报案电话: 应急办公室(调度室):xxxxx (内线电话)xxx (外线) 应急办公室主任: xxx(xxx)xxx(xxx) 应急办公室副主任: xxx(xxx) xxxx) 治安保卫科:xxx (外线电话) 材料办公室:xxx (外线电话) 新窑派出所:110 xxx xxx (所长) 消防报警:119 急救中心:120 2、当民爆库房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急办公室按应急程序立即组织以下所需设备、材料及时到达出事地点。 铲车一辆,自卸车一辆,洒水车一辆,发电机一台,灭火器20件以及其它所需设备、材料。 第一百零五条要求 1、所有参战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临阵脱逃,否则按制度严肃处理。 2、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动公司一切必要的资源,全权处置后,再进行协调处理。 3、应急命令未解除前,所有参战人员不得随意离开集结地点或事发现场。 4、在必要的情况下立即启动矿内的相关预案。 5、全体应急救援人员要发扬不怕苦、不怕累、顽强拼搏的精神,奋战在第一线。 6、对违抗命令,玩忽职守,临阵脱逃,影响救援工作的要及时给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子日起执行,原有关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与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2、本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解释权归公司材料办公室。 3、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妥之处请及时向材料办公室反映,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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