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1.1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1.2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 检疫对象
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II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蝴病、旋毛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 检疫申报
5.1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6. 宰前检查
6.1屠宰前2小时内,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
合格的,准予屠宰。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发现有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II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头蹄及体表检查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蝴。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 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 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胴体检查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骼下淋巴结及骼内淋巴结。
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检查有无猪囊尾蝴。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复检
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结果处理
合格的,由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不合格的,由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6.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7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 检疫记录
8.1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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