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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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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理工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形势和我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较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境)工作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因公出国(境) 第一条派出原则 1. 学校坚持〃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按照实际需要,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派出国(境)人员; 2. 结合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学术梯队建设,选拔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境)进修学习,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3. 学校选派工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领域对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的培养需要,要有利于追踪国际学术学科领域的前沿,开拓国际交流与合作; 4. 学校鼓励教师出国(境)讲学、学术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 第二条出国(境)申请 1. 凡在校服务期满、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教师,在教学单位同意、符合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提供的资金资助,由学校派出合作研究或进修学习; 2. 对于符合公派条件而没有被公派项目录取的人员,人事处可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需要,在经费落实的情况下,参照公派有关做法,鼓励教师通过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进修,或做访问学者; 3. 教师出国(境)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学校人事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发展、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以及、省、校际交流计划,受理教师申请材料; 4.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争取国(境)夕卜经费资助,或通过个人负担境外开支、部门支付国内旅费、学校负担国际机票的办法,积极出国(境)短期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三条派出程序 1. 所有计划出国(境)人员,必须在每年11月初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来年出国(境)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受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经相关部门会审,报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年度计划,否则不予安排; 2. 申请公派三个月以上出国留学、进修、工作、做访问学者或者合作科研的人员,须提前三个月向人事处申请,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3伸请三个月以内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合作科研、研修、工作、教学交流等短期出国(境)计划的人员,申请人须提前三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批后实施; 4. 学校根据教育管理和对外交流需要,执行出国(境)访问、培训、校际交流、合作谈判、签约等工作任务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需要提出计划,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5. 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因公出国(境)任务,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规定程序向省主管部门报批,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6. 各类长期出国(境)(三个月以上)人员均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出国(境)协议,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保证金,并办理准许离校手续; 7. 各类出国(境)人员离境前,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谈话,使其明确派出任务、出国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 第四条出国(境)费用 1. 凡纳入公派留学计划的人员,其出国(境)费用由留学基金资助,按照留学基金委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2. 凡纳入省公费出国(境)留学计划的人员,其出国(境)费用由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承担,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3. 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费用,参照公派有关费用标准或根据有关协议执行; 4. 因公短期出国(境)有关费用的报销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5. 自费公派出国(境)人员,需按照学校教职工服务期的有关规定与人事处签订出国协议,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6. 学校负担公派人员可能产生的出国培训费、护照费、签证费、协议公证费,按学校差旅费标准报销出国(境)和回校时的国内交通费、在出、入境城市中转的住宿费。 第二章因私出国(境) 第五条个人因私证件申办 1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我校出入境工作归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出入境管理政策的宣传和本校师生出国(境)管理工作; 2 .根据需要,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可持本人身份证、户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到本人户所在地公安申请办理个人因私护照或相关出入境证件; 3 3.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于副处级以上职务、副高级以上职称、以及学校管人、财、物和涉密人员进行出国(境)登记报备; 4. 对于报备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申领个人因私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的,副处级以上干部由组织部负责审批,副高以上和其他报备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审批,经学校主管外事的校领导签字后,盖学校印章,送公安办理; 5. 对于我校非报备的一般教职工和学生在申领因私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时,如果公安需要学校审批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 6. 所有申领个人因私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的人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登记备案; 7 .因私出国(境)属个人行为,申请人在国(境)夕卜应当遵守当地的习俗和法律法规,如发生任何问题,学校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教师自费出国留学 1 .我校教师个人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达到相应的服务期限。凡服务期未满的人员或在职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国工作的,人事处要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待遇并与其签订出国协议; 2 .专业技术骨干、高学历人才、管理岗位业务骨干及具有特殊技艺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其在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由人事处按公派出国留学有关办法办理; 3. 教师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须向学校递交辞职或者保留公职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4. 已申请保留公职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如因故未能获得出国签证,可向学校申请复职,人事处根据岗位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复职; 5.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职的教职工,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教师出国探亲和因私旅游 1 .出国期限为一年及以上的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其出国(境)半年后,其配偶可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 2. 出国(境)人员配偶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经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可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3. 教师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应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其它时间如影响正常工作的,则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登记。 第八条学生出国(境) 1.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国(境)夕卜交流学习; 2. 品学兼优、具备一定语言基础,身体健康、家庭经济条件能够支付海外学习费用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可申请赴国(境)夕卜交流学习; 3. 在校生赴国(境)夕卜参加交流学习的,离校前应提前办理好学籍注册、学费收缴等手续,按照学校《学生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夫见定》办理相关手续; 4. 学生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应经得家长同意,并按要求和所在学院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或签订《出国(境)学习协议书》; 5. 学生因私出国(境)旅游应安排在假期进行,其它时间如影响正常学习的,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夫见定办理。 第三章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出国(境)协议书的签订与履行 1 .公派留学人员,按规定与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出国留学人员协议书; 2. 出国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在出国(境)之 前,要参照公派留学有关办法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在派遣及出国(境)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 .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其他申请出国(境)人员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书; 4 .所有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书的派出人员如有违反《协议书》有关条款的,学校有权向其担保人追究经济赔偿。 第十条出国(境)人员国内工资待遇 1. 公派、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在批准出国(境)的期限内,公派留学人员国内工资照发,国内工龄累计;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按学校与本人签订的《协议》执行; 2.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协议期内只发基本工资和政策性福利待遇部分;绩效工资的基础补贴部分待回校且考核合格(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任务)后予以补发; 3. 在我校工作的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配偶申请出国探亲,探亲期限为三个月(含寒暑假)。三个月内发放基本工资和政策性福利待遇部分,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考核发放;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政策性福利等一切待遇,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4. 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及旅游人员,工资及各种津贴照发,超期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处理; 5与学校签订有因私出国(境)协议的人员在国(境)夕卜期间,学校保留岗位编制,停发一切待遇,待回校报到后恢复工资及相关待遇; 6. 本规定中所提及的津贴是指法定工资中的有关津贴部分。 第十一条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境)夕陲长期限 1 .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按申请人与留学基金委签订的协议办理; 2. 单位公派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夕村停留期限者,可在原批准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及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同意、报学校批准,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3. 三个月以下短期出国(境)人员,其出国(境)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 4. 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校的出国(境)人员,应提前向所在单位及学校提交申请,回校后人事处应按照学校有关劳动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5. 对于未经批准违约延期滞留不归的出国(境)人员,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境外管理 1. 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应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2. 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主动关心他们在外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情况,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情况,做好出国(境)人员按期回校工作。 第四章回校管理 第十三条回校报到和总结 1. 出国(境)人员应在入境后的一周内向所在单位、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 2. 公派人员回校后,应在入境后的一周内向学校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3. 公派人员回校后,应在一定场合以交流报告会的形式介绍国(境)外的学术动态,帮助引导青年教师和学生积极出国(境)学习交流。 第十四条护照管理 1. 因公出国人员回校后,应在入境后五日内将其因公护照交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送省外事办公室出国处统管理;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2. 凡我校报备人员在因私出国(境)回校一周内,应将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证件申领时的审批权限规定交有关单位集中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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