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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基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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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基建、维修改变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审计法》、《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一高校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基建、维修改变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审计范围包括基建、维修改变、装饰工程等预结算额度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项目。 第四条 凡使用政府及主管部门投资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校下属单位自筹资金、科研经费等资金从事我校基建、维修改变、装饰工程等项目,其预结算审计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基建、维修改变工程项目预算审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第六条基建、维修改变、装饰工程预算额度在一万元(含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招标前提交相关材料到监察审计处备案;基建、维修改变、装饰工程预算额度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招标前向监察审计处提交相关材料,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进行预算审计。未经监察审计处备案或预算审计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招标、议标等后续程序。 第七条预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对预算的编制依据和定额单价进行审核:审查所执行的编制依据是否适用于该工程;审查所执行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编制规定,有无提高定额指标或费用标准;审查定额套用、定额单价换算的正确性及自行编制补充定额的合理性,有无高套、错套、重复选套定额现象; (二)对建筑、安装等工程量进行审核; (三)审核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 (四)对取费程序及费率标准进行审核;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预算审计资料包括: (一)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 (二)工程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三)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四)工程项目施工做法及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 (五)建设管理部门编制的工程项目预算书;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预算审计方式: (一)对预算额度不足五十万元或施工做法比较简单的工程项目,由监察审计处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自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在《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二)对预算额度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或施工做法比较复杂的工程项目,由监察审计处统一负责委托经资格认定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在《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三章 基建、维修改变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十条 基建、维修改变、装饰工程结算额度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项目,由建设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监察审计处报送有关材料,由监察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未经结算审计的项目财务部门不得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二)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三)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程序是否合规,对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进行计价和工程量审核; (四)设备、材料认价和用量审核; (五)工程量是否真实,各项取费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的执行文件、套用的定额是否准确、合规; (六)隐蔽工程或重要工序的施工过程,其交验手续及现场验收、签证等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七)学校直接分包给其它承建单位的专业性工程项目价款是否列入总包工程价款; (八)学校直接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从结算价款中扣除;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结算审计需报送材料: (一)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 (二)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商务标; (三)中标通知书; (四)非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审批报告或其他材料; (五)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六)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七)施工联系单、工程洽商审批单、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资料; (八)盖有送审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结算书; (九)主要无价材料采购的相关凭证; (十)学校供应材料明细表; (十一)审计要求的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十二)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 第十三条 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完整的结算资料送达建设管理部门,由建设管理部门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 (二)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后,将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报监察审计处。 (三)监察审计处对建设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或不规范的,要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补充或修正,对于一次性未报送齐全的,须在三日内补齐。监察审计处对资料齐全的工程项目进行登记,并根据项目的大小、报审金额的多少和项目的难易程度,组织内审或委托经资格认定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审计部门内审项目 1、由监察审计处组织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2、监察审计处与施工单位就审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协商。 3、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五)委托外审项目 1、监察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按规程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2、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调研、现场勘测,提出初步意见 (监察审计处和相关单位配合)。 3、监察审计处协调社会中介机构、建设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等对审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协商。 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对该审核报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监察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进行盖章确认。 6、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支付给社会中介机构。基建工程项目审计费用由投资单位承担,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维修改变、装饰工程项目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监察审计处归纳整理好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年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移交档案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学校已颁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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