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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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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涉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合同必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实或自然人身份证实。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实;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实或身份证实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实或身份证实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实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实。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实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实复印件。
7.发起设立的股份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可以与第4项合并提交〕
8.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9.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实〔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实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10.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11.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需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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