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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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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定与继续改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验证本公司安健环〔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体系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确保安健环体系继续改善,确保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 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21〕 本企业标准化建设要求,继续改善要求。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环能科技股份,各二级单位参照执行。 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纳进一体化管理的控股参股公司等。 第二章 机构及使命 第三条 安委会主任全面负责绩效评定的工作。主持安健环体系绩效评定会议,批准绩效评定计划和评定报告。 第四条 安委会办公室〔简称安委办〕负责报告安健环体系运行状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状况,负责绩效评定工作的实施、落实、组织、协调。 第五条 安委办负责绩效评定计划的拟定、收集并提供绩效评定所必需的资料,负责对绩效评定的改正、预防和改善措施进行跟踪和验证。 第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定期安健环体系运行状况小结及改善建议,并负责组织和实施绩效评定整改措施计划中提出与本部门有直接相关的各项整改措施。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绩效评定频次和周期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绩效评定,相邻两次绩效评定的间隔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当发生以下变化时,应增加评定频次: 〔一〕 公司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二〕 社会及相关方有激烈安全生产投诉时; 〔三〕 发生工伤重伤及以上事故时; 〔四〕 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时。   第八条 绩效评定输入   (一〕安委办负责收集日常评定考核的结果,改正、预防措施的跟踪验证方面的信息,各部门负责向安委办提交相关资料。   (二〕安委办收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执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状况的信息,各部门负责向安委办提交相关资料。   (三〕各部门向安委办提交上次绩效评定提出的改正、预防措施实施状况报告,安委办汇总跟踪状况。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职业健康、劳作保护、工伤保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六〕其他相关部门收集相关标准、制度实施、安健环目标完成状况的信息。   第九条 绩效评定准备 (一〕安委办制定绩效评定计划,明确绩效评按时间及相关要求,提交安委会主任审定后公布。 〔二〕各部门按照绩效评定计划要求,向安委办提交相关资料信息〔上次评定会议提出的改正、预防措施实施状况,安健环体系在本部门的运行状况,本部门安全目标实现状况等〕。 〔三〕安委办整理相关资料信息,初步形成绩效评定报告〔安健环体系运行、安全目标实现状况〕,提交安委会主任审核,作为上会报告材料。   第十条 绩效评定实施  〔一〕安委会主任主持绩效评定会议。   (二〕安委办主任汇报安健环体系运行、安健环目标完成状况和上次评定会议提出的改正、预防措施实施状况。   (三〕各相关部门就绩效评定内容进行汇报并提出改善、变更或改正、预防措施建议交会议讨论,并纳进下一周期的安健环工作实施计划中。   第十一条 绩效评定内容 (一)组织机构的合适性,包括人员和其他资源。 (二)公司内各种规章制度的符合性、执行的有效性。   (三)必需要进行改善、变更的范围。   (四)未完成的工作。   (五)上次评定结论的处理状况。   (六)评定结果要明确以下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所采纳的改善措施; 3.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绩效评定输出   (一)安委办主任对绩效评定会议讨论状况作出结论。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作出正式评价,分清和落实存在问题的责任部门,确定改善、变更或改正、预防措施。 (二)安委办依据绩效评定会议记录编写评定报告,安委办主任审核、批准后,按文件发放形式发放至各部门。  第十三条 评定结果运用 (一)责任部门依据绩效评定报告上的要求,负责实施改善、变更或改正、预防措施。 〔二〕责任部门应将整改措施落实状况及时报告安委办,重要或紧急状况应马上开始整改,并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 绩效评定结果跟踪、验证 (一〕安委办负责对改善、变更或改正、预防措施的实施状况跟踪、检查、验证、记录,并负责在安委会会议上报告。 (二〕与绩效评定有关的记录由安委办整理、归档储存。   (一)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合理的绩效改善计划,并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如个性化的培训等。 (二)依据评定结果和安全评价及预警,对安健环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健环体系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善,不断提升安健环绩效。 第十六条 绩效评定报告、改善计划、验证状况等记录,应在记录文件形成后7天内报送股份公司安委办存档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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