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员工自动辞职、辞退、除名管理办法
一、自动辞职:
1、合同期内本人自动申请辞职,视为自动辞职;
2、辞职员工必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申请辞职,经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报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并办理有关离厂手续〔归还所借公司一切物品〕;
3、形成正式解除劳作关系文件解除劳作关系,不予补偿;
4、有关文件上报上级劳作部门并存档备查。
5、未批准必需遵守工作岗位,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辞退:
1、合同期内,因公司生产业务状况或总体方针有变而冗员及员
工本身不能胜任工作而又无法安排者可以辞退;
2、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绩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
3、经培训后仍不能符合公司要求者可以辞退;
4、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员工;
5、依据被辞退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给予半个月工资补偿,超过半年而不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补偿,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补偿,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形成正式解除劳作关系文件解除劳作关系。
7、有关文件上报上级劳作部门并存档备查。
三、除名:
1、合同期内员工有严重违规违纪,严重失职,营私作弊、贪污腐化或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对公司有严重欺骗行为的,触违法律而被拘留,劳作教养、逮捕或判刑的、严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或技术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经查实可除名。
2、起草除名文件,解除劳作关系,不予补偿;
3、有关部门会签、部门主管领导签阅;
4、公司总经理签发;
5.送达有关部门;
6、存档备查。
四、其他规定按《劳作合同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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