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表1外部条件、平面布重符合性检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现场情况描述
检查结果
1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GB50187-93第条
2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 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 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 展的余地。
GB50187-93 第
2.0.8 条
3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而的协作。
GB50187-93 第
2.0.9 条
4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 关规定。
GB50187-93第条
5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椽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 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左有影响的范国内;
十、IV级自重湿陷,性黄上、厚度大的新 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III级膨胀上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GB50187-93第条
6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箴、防洪、
GB50187-93 第
3.1.1 条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现场情况描述
检查
结果
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7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8
有条件时,必须与城镇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而协作。
GB50187-93第条
9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 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苣施工生产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GB50187-93第3 ± 3条
10
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 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必须采取治理措施,英有害物质排放的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汁卫生标准》的规能。
GB50187-93第3 ± 5条
1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讣卫生标准》、《制左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以及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左,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 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GB50187-93第条
12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币区域环境噪声标 准》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汁规范》的规定。
GB50187-93 第
323条
13
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的规划,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并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而布置要求,全而考虑,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
GB50187-93 第
3.3.1 条
14
工业企业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
GB50187-93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现场情况描述
检查
结果
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
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输距离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 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建。
第条
15
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点的付宜,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 其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而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泄。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 铁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工业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内正线按轨;在 特姝情况下,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该管企业和铁路局的同意,并在接轨 地点应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
三、不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 方向:
四、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
理;
五、靠近工业企业,有利于接轨站、交 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下同)的 合理布置,并有发展的可能。
GB50187-93 第
333条
16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的设置,应根据运量大小、作业 要求、管理方式等,经全而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左。应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
GB50187-93 第
334条
17
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并应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应使外线短捷,工程量小。
GB50187-93 第
3.3.5 条
18
工业企业厂区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GB50187-93 第
3.3.6 条
19
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的地区,宜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承运,
GB50187-93 第
337条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现场情况描述
检查
结果
或与本行业系统、邻近企业协作。
20
厂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 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GB50187-93 第
3.4.2 条
21
工业企业的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应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必须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使其排放的烟尘、灰渣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三废”排放标准的规定。
GB50187-93第343条
22
总变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二、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 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三、避免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四、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五、地势较高,避免位于低洼积水地段。
GB50187-93第344条
23
工业企业居住区宜集中布置,或与邻近 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居住区。必要时,也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GB50187-93 第
3.5.1 条
24
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当工业企 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与城镇统一规划。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的步行时间,不宜超过30mino当超过上述步行时间时,宜设置 交通工具。
GB50187-93 第
3.5.2 条
25
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GB50187-93 第
3.5.3 条
26
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穿越。当必须穿越时,根据人流、车流的频繁程度等因素,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立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居住区内不
GB50187-93 第
3.5.5 条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现场情况描述
检查
结果
应有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
27
总平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苣:一、按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三、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四、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 凑、介理。
GB50187-93 第
4.1.2 条
28
•焦化厂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 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左,一般不小于10米。
GB12710-199
1第条
29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亵、软地基、湿陷性黄上、膨胀上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照、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GB12710-199
1第条
30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描施。
GB12710-199
1
第4 ± 2条
31
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渍块后可能淹没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GB12710-199
1第条
32
企业之间、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宦。
GB12710-199
1第条
33
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GB12710-199
1第条
34
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 般 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GB12710-199
1第条
35
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并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设宜防护距离,并应位
GB12710-199
1
第4 ± 4条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现场情况描述
检查
结果
于附近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风、上游位置。
36
厂区具体立位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 通线路、进行顺捷合理的联结。厂前区尽量临靠公路干道;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线路平而交叉。
GB12710-199
1
第421条
37
集中建设的工厂居住区不宜分散布置在 铁路或公路干道两侧,邻近居住区的线路应保持有关规范所规左的距离O
GB12710-199
1
第4 ± 1条
38
焦化场地(特别是大中型焦炉主体)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 壅水高度)0.5m,以免被淹。
GB12710-199
1第4 ± 4条
39
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 及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垃,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
GB12710-199
1第条
40
厂区内火灾危险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音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的风向上风方位,厂前、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下风向,厂前区宜而向城镇和 工厂居住区一侧。
GB12710-199
1第条
41
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42
焦炉炉组纵轴宜与当地最大频率风向成 最小夹角。
GB12710-199
1
第421条
43
厂区逍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的要求合理布垃,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而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左,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GB12710-199
1
第5」条
44
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
45
煤场宜设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GB12710-199
1
第4 ± 1条
46
禁止厂外逍路穿越厂区。
47
新建企业应根据生产性质、地面上下设施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苴绿化用地系数应按有关规范并-与当地环保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现场情况描述
检查
结果
部门协同商定。
48
厂区入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 应与主要物流出入分开设置。
49
焦化设施的设讣应保证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笨重体力劳动作业,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GB12710-199
1
第3.1条
50
散发有害物质的设备应进行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GB12710-199
1
第32条
51
对焦化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有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GB12710-199
1
第3.3条
52
对焦化作业人员,每隔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二
53
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规泄者,应及时调离岗位。
GB12710-199
1
第3.7条
54
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醒目的安全 标
“忐O
GB12710-199
1
第3.8条
55
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GB12710-199
1
第3.9条
56
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
GB12710-199
1第3.10条
57
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禁止穿着化纤服装。
GB12710-199
1第3.11条
58
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GB12710-199
1
第3.12条
59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 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16-26).《工业
S企业总平而设汁规范》(GB5018743)、《焦化安
全规程》(GB12710-1991)以及《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表2作业场所现场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依据
现场情况描述
检查结果
1
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 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AQ1010-25 第
5.1.1 条
2
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用栏。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AQ1010-25 第
3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AQ1010-25 第
5.13 条
4
升降、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进出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
AQ1010-25 第
5.2.1 条
5
厂房内井、孑L、沟的盖板必须与地而齐平
AQ1010-25 第
521条
6
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 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路而应当防滑。
AQ1010-25 第
5.2.3 条
7
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AQ1010-25 第
5.2.4 条
8
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 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nmix50inni。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AQ1010-25 第
5.2.6 条
9
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AQ1010-25 第
5.2.7 条
10
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AQ1010-25 第
5.2.8 条
11
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左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在设备检修、吊装或进入设备底部和机内清理杂物以及在苴他低矮狭窄工作场所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AQ1010-25 第
5.2.10 条
12
易燃与可燃性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 向外开,油库泵房靠贮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GB12710-91 第
432
13
焦煤容易积存可燃性粉尘的厂房、胶带输送机通廊的内表而,应平整.易于清扫。
GB12710-91
第
14
安全出入 (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GB12710-91 第
43.5 条
15
厂房、梯子的出入和人行逍,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GB12710-91第条
16
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逍,安全通道净宽不得小于l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 得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
GB12710-91第43.7条
17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小型火火机,其数量应不小于标准配备规定,
GB12710-91第5.9条
18
胶带输送机侧而的人行道,员倾角大于
6。的,应有防滑措施:大于12 的,应设踏步。
GB12710-91第条
19
胶带输送机的传动装商L机头、机尾和机架等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In】。
GB12710-91第条
20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不得大于10mg / mh其夕F#气体的含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GB12710-91 第
15.1.1 条
21
现有企业作业场所的噪声一般不得超过
90dB(A),新建、改建企业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得超
过 85dB(A)o
GB12710-91第条
2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而的最小净高不 得小于5m,现有低于5m的官线在改、扩建 时应予以解决。
GB4387-94 第 5 ± 2
23
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宜交通标志,其设
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 符合
GB5768的规定。
GB4387-94 第 5.13
24
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
GB12710-91第3.8条
25
进入煤槽、煤塔扒煤或清扫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且必须有人监护。人工捅料时,应采 取要靠的安全描施。
GB12710-91 第
&210 条
26
湿法熄焦应遵守下列规定:a.粉焦沉淀池周国应设防护栏杆,水沟应有盖板;b.凉焦台应设水管:C.禁止使用未经二级(生物)处理 的酚水熄焦:d.粉焦抓斗司机室宜设在旁侧。
GB12710-91第条
《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5、《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94、《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1991)
表3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依据
现场情况描述
检查结果
1
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浮选、干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火火器、砂 箱及英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 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左期检查和更换。
AQ1010-25 第 5 - 3
-1条
2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屋润滑汕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选煤厂安全规程》
AQ1010-25
第5. 3.2条
3
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 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 可施工。
《选煤厂安全规程》
AQ1010-25 第 5. 3.3条
4
煤仓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左:
a)左期清理地而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b)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c)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
《选煤厂安全规程》
AQ1010-25
第5. 3.4条
5
唯禁任何中煤易燃量不易爆物带臾车间或混入煤料。
《选煤厂安全规程》
AQ1010-25 第 5. 3.6条
6
选煤厂的高层建筑及英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 筑和设施,必须安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泄。
《选煤厂安全规程》
AQ1010-25 第 5. 3.9条
7
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符合有关规定
GB12710-91《焦化安全规程》第条
8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左。
GB12710-91《焦化安全规程》第条
9
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GB12710-91《焦化安全规程》第6. 1.5条
10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设检修电源。
GB12710-91《焦化
安全规程》第6. 1.7条
11
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 铺设绝缘板。变、配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 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等。
GB12710-91《焦化安全规程》第6. 2.1条
12
下列场所应设事故照明:
a. 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b. 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烟道走廊:
c. 回收车间鼓风机室;
d. 精苯车间:
e. 中央变电所和集中控制的仪表室。
GB12710-91《焦化安全规程》第6. 3.5条
表4特种设备及附件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依据
现场情况描述
检查结果
1
压力容器、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庄。
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十一条
2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泄期检验、自行检查的记录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苴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
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二十六
条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 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
条
5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6
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表5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依据
现场情况描述
检查结果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②负责人或者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③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具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④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⑤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4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有考核办法
5
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可操作性强
6
建立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7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泄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8
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保障
9
设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10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11
米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
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描施。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二条
12
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检测,有防治职业 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 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七条
13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三条
14
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
安监总厅管一
(28) 30 号
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制宦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内容全而,涵盖本单 位各
•工种、岗位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
3
经常检查下属各小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有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4
事故管理做到“四不放过”,有事故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
档案
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不断完善改进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6
推广应用安全检查表法、风险评价、事故树分析等先进的安全评价方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7
在进行生产计划、布程、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苣、检查、总结、评比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规定》
三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
1
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制左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2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内容全而,涵盖本单 位各
•工种、岗位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符合岗位实际,可操作性强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4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有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5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每班组或操作人员一册
6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不断完善和改进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四
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安全操作能力、水平
1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有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
生产经营单位米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 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 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3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左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4
新职工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合格率达到
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5
变换工种进行安全教疗、考核,合格率达至IJ
1%
6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和日常安全培训,以及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7
应对各类临时用工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
《安全生产法》第
育和培训
五十条
8
对全体员工进行风险辩识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二十三条
五
应急预案建立与实施情况
1
应按照导则制立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
应有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及演练记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四十九
条、第五十条
3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指左有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施工现场和作业车上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六
工艺、设备及其运行
1
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的设计、施工、维修应由有资质单位进行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三十条
2
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的变更应由有资质单位设计和施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3
不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一条
4
特种设备,以及压力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泄,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并泄期进行检测并保持运转正常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5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做好记录,并对英进行检查。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九条
七
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泄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九条
2
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 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卷,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登。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八条
3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七条
4
生产经营单位应监督、教有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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