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才推举委托协议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委托甲方推举人才,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委托推举人才的有关事宜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就每一委托职位填写《供职表》,并同时向甲方提供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公司简介等有关资料。
第二条 乙方委托甲方推举______个职位共_____人,委托有效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委托推举费,费用为被招聘人两个月的工资额,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职位名称:_________;委托推举费:_________.
第三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委托推举总费用的20%向甲方交纳委托推举履约金(以下简称“履约金〞)共计人民币___元。
第四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履约金后,按照乙方提出必须求人才的基本条件,在一个月时间内,搜寻和筛选符合条件的人选,一般按照1:3的比例推举给乙方选择。
第五条 甲方在向乙方推举人选时,负责向乙方提供被推举人相关材料,并依据必须要安排乙方与被推举人选见面。
第六条 乙方在收到被推举人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须将是否聘用等有关事项告知甲方;并在决定聘用人选后的两周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委托推举费余款。如乙方逾期支付,则按拖欠金额天天加收5‰的滞纳金。
第七条 如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委托有效期内,因未搜寻到符合条件的人选推举给乙方,则将相应职位的履约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如在此委托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取消委托,则甲方将履约金的50%退还给乙方;如未通过甲方同意,乙方单方面取消委托,或甲方已推举符合条件的人选而未被乙方聘用,则甲方不退还履约金。
第八条 如被推举人在乙方开始工作的前三个月内无合理原因自动离岗或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辞退,甲方则免费向乙方提供一次推举服务。如仍发生本条款所述状况,甲方则将该职位已收委托推举费的50%退还乙方。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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