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方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XX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XX大学第二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医院及其所属部门以各种资金列入医院基本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医院及其所属部门的扩建、改建、维修和装饰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医院范围内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会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1. 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 XX省和XX市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3. XX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有关价目表,XX市房屋维修定额等行业取费标准,省市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
价文件等规定;
4. 医院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医院对各部门的承包管理办法。
5. 依法签定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投标文件等。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1. 工程预算造价在1万元(含三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小型修缮工程项目,由医院审计科负责实施预决算审计;
2. 工程预算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医院审计科负责实施决算审计;
3. 工程预算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造价不足100万元,但工程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医院审计科按照《XX大学第二医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委托审计;
第六条 按照《招标法》以及XX省、XX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凡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审计科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工程预算造价在1万元以上(含l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的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职能部门需将施工图纸、合同样本和施工预算报送审计科进行审核后,才能正式签定合同并组织施工,未经审计科审核,擅自签定一次性包死合同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审计科不予审计,并及时书面上报院主管领导处。
第八条审计科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1.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 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4. 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
5. 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6. 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等问题;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划是否正确合现;
7. 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8. 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9. 基建及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大型修缮工程项目是否预留20%的工程款,一般修缮项目是否预留10%的工程款,持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再结算,一切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结算。
第九条审计科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
1. 职能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
2. 组成审计小组并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3. 通知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
4. 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
早:
5. 根据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条 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院内招标工程项目在正常范围内的变更签证金额,若在该工程中标价的10%以下或5万元以内的,由职能科室严格履行变更手续(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派监理工程师,职能科室盖早、负责人签字,附变更签证单),严格按规定控制;若超过该工程中标价10%或5万元以上的,由职能部门写出详细情况说明,报招投标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议审处。对超出职权范围未经医院研究批准或
施工后补签的变更签证,审计科不予认可,上报院领导审处。
第^一条 工程施工完成后,职能部门应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整理决算资料。工程决算先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就该项工程的数量和质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报送审计科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工程决算送审必须具有以下资料并一次报齐,方可进行审计:
(一)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工程决算送审资料包括:
1. 医院同意修缮工程批复报告;
2. 经费来源及拨付款数额;
3. 经审计科审定的合同或协议;
4. 施工图纸(包括必要的甲方对工程的要求等有关文字说明);
5. 工程变更资料;
6. 验收报告,职能部门需对竣工工程数量和质量作出的评价认定;
7. 工程预算、决算书;
8.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二)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决算送审资料包括:
1. 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3. 工程竣工图纸;
4. 施工合同;
5. 竣工验收报告;
6. 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资料(所有签证单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 标底、预算;
8. 招标文件、说明书、答疑记要;
9.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决算的全部资料及有关手续,单方面不能随便更改,需要更改的,需经审计科、职能部门及施工单位三方同意后方能调整修改。基建及修缮工程决算资料应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个月内送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各单位年终需报帐的工程项目,应在当年12月10日之前将决算书报送审计科。
第十四条 工程决算审计后,审计科通知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在10天内核对完毕,超过20天不进行核对的,工程决算审计结果生效,审计科将所有决算资料退回,不再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科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正常情况下,一般工程预决算审计时间为7至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 审计科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审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审计科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医院利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XX大学第二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意见,报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XX年发布的《XX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加强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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