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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10095298 上传时间:2025-04-2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6.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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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全体员工、合同工及承包商动火作业。 本程序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修理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2 术语 2.1 动火作业:在生产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可能导致着火、爆炸事故发生的临时作业,主要包括: 2.1.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1.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 明火取暖和明火、非防爆电器照明。 2.1.4 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或打磨、喷砂、保温及其它可产生火花的作业。 2.1.5 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非防爆电动工具。 2.1.6 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2.1.7 在生产区(包括生产区内的操作室、办公室、食堂等)使用非防爆的电器。 2.2 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指检修理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期间工作项目具体组织、安排、负责的人员。 2.3 动火作业人:是指动火作业单位在现场的动火人员,必必需具有合格有效特种作业证或安全作业上岗证。 3 使命 3.1 公司HSE委员会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3.2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3.3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4 公司所属各单位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善建议。 3.5 公司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善建议。 4 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动火,动火范围划分如下: 序号 动火等级划分 动火范围划分 1 一级动火 〔1〕天然气管道本体及附件动火;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站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 〔4〕排污池5米区域内动火; 〔5〕管沟内动火。 2 二级动火 除一级动火外的其它所有动火。 4.1.2 动火作业执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1.3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领导审批。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执行状况,并审批一级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4.1.4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纳安全措施,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4.1.5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通过批准的,禁止动火。 4.1.6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4.1.7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4.1.8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同意动火。确属生产必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4.2 动火作业前准备 4.2.1 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4.2.2 系统隔离 4.2.2.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4.2.2.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掉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4.2.2.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4.2.2.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2.2.5 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4.2.2.6 动火作业必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程序》。 4.2.3 可燃气体检测 4.2.3.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4.2.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4.2.3.3 必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2.3.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2.3.5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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