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 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
(一)协议准入制度 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 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 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 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 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是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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