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买卖类-锰产品买卖合同〔简单版〕
编号:
供方:
必需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质量、数量、供货时间
二、计量标准:
必需方有轨道衡,以轨道衡为准,途耗%,无轨道衡则按供方矿石比重划线装车为准,其他损耗不负责任。
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按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同意锰品位误差为%,同意含水分%。假设超差,由必需方保留原矿并电告供方,在30日内到必需方,以共同取样化验为准;但过期以必需方复验为准;假设必需方30日内未电告供方或必需方未保留原矿或动用了矿石的,以供方原化验数据为准。
四、运输方式及其费用负担:
运输由供方代办到必需方指定火车站:。
发车后,在小时内电告必需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猛、铁、磷)车号、发车日期等。短途运杂费每吨元,火车运杂费凭铁路运单结算,每吨收服务费元(交省锰矿公司)以上费用均由必需方负担。
五、价格:
锰矿石按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规定执行,富猛渣按规定执行,假设国家价格变动,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供方托收承付,货到必需方15天内付款(包括其他几项承付费用)。
七、违约责任:
供方如有特别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必需提前一个半月通知必需方,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按未发部分货款总额的%向必需方支付违约金。
必需方不按时付款,按每日万分之承付滞纳金。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
。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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