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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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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各类教学资源建设步伐,积极探索高校教育教学面临的新课题、新情况、新要求,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 育优秀教学成果,结合我校教学研究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研究项目是指国家、省、校三级正 式立项资助的教学研究项目,包括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项 目和教学研究专项项目,如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平台建 设、教学团队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建设项目。 第三条 教学研究项目主要资助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 革、课程体系及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与探 索、课程和教材等教学资源的建设等。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的立项指南和立项重点。 第四条 教学研究项目要求具有先进性、创新性、针对性 和实践性,应紧密结合当前国家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的方向,瞄准创新人才培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能推动本科 教育质量提升、教学方法更新,使学生真正从中受益,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促进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评审、立项一次。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40项,资助 标准为0.4-8. 0万元,完成期限一般为2年(自然年度可跨3年);教学研究专项项目的资助数量和金额由校党委、行政专题 会议决定,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自然年度可跨4年)。 第六条 申报人必须为在编在岗教师,每人每次只限申报 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负责人不超过1人,有在研教学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同级别同类型项目,近3年内有被 撤消教学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任何级别的教学研究项 目。教学研究项目已立项为国家级的,不能再申报省级和校级;己立项为省级的,不能再申报校级。 第七条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经所在教学分院审查和推荐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各教学分院推荐的教学研究项目进行汇总 和审查后,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 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八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由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 合同书。国家、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由学校、项目负责人与项 目立项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九条 国家、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申请立项,根据上 级的有关文件和具体要求执行,原则上从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中 择优推荐。 第三章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教学研究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合同书是 通过协议形式对项目负责人开展研究工作的约定,以合同的方 式进行目标管理,以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各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一年后进行中期/阶段性检查。各级教 学研究专项项目以及国家、省部级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项 目,由教务处组织进行中期/阶段性检查。校级教学内容与课程 体系改革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属教学分院自行组织进行中期/阶段性检查。 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进行自查,填写中期/阶段性检查表,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 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和处理。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停止资助并予以撤项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教学分院提交 材料并申请验收,教学分院审核合格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完成指标或成果、项目应用情 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和验收,填写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中期/阶段性检查表、项目总结报告、结题报告 书、项目经费使用明细表。项目总结报告中应对项目的意义、 研究工作过程、研究的重点和难点、所取得的成果及其特点、推广应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说 明,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国家、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结题验收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和具体要求执行。由学校实施结题验收的国家、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以及校级教学研究专项项目,原则上要进行 现场答辩。程序为: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研究情况;专家组审 议材料、实地考察、答疑质询;专家组评议,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是否完成申请书中的研究目标和任务,对研究 成果在改革创新、实践效果和实际推广应用价值等方面的综合 评价。验收级别为优秀、通过、不通过三个级别。校级教学内 容与课程体系改革项目的结题验收,除资助金额特别巨大的外,原则上无需进行答辩,验收结论为通过、不通过二个级别。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所购设备、资料、软件等和项目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项目因故更换项目负责人、不能按期完成或变动建设内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 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立项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需由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期满前2个月向所属教学分院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教学分院 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项目只能 延期一次,且只可延期半年。 第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进一步完善项目研究,半 年后重新申请验收。对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教务处报学校研 究后予以撤项处理。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教学研究项目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签订项目合 同书后,学校按批准的合同书,根据年度经费计划划拨到财务 系统项目负责人账户。 第二十条 教学研究项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其管理和使用 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立项单位、教务 处、审计处、规划财务处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题后,须在半年内到规划财务处办理报 账手续;立项单位对结题后剩余经费如何使用,有规定的按立项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应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经费预 算方案。项目经费使用范围:调研差旅费;图书资料购置费,软件、小型硬件(不超过1000元)购置费,小型模具、小型实验设备研制和购置费等;资料打印、复印、印刷费,与项目有 关的教学研究论文 出版费等。项目经费使用的结构应合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在使用中不得超支,申请报销要提供 有关实物清单或验收证明;书籍和成套资料应登记入库;软件 工具必须写明名称、版本,经验收后方可报销。项目经费使用 严格按年度计划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报销单据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属单位负责 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签字,履行财务签批手续。有关报账 要求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教学研究项目成果(论文、课程视频、教材等)公开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注明其为凯里学院教学研究项目资助及编号,且为唯一资助来源。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分院应积极组织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工作,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组织、指导、支持、监督各项目顺利完成任务。各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向教学分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教学分院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各教学分院应积极促进教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共享,开展学术交流,充分发挥项目研究成果的指导效应和示范辐射作用,促进优秀教学成果的传播与运用。 第二十八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项目的 积极性,对学校立项的各类教学研究项目给予奖励,具体参照凯里学院相关科研成果计分及奖励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如未全面认真履行项目合同规定 的目标、内容和指标,或未如期通过验收,或中期/阶段性检查 不合格的,学校停止直至追回已划拨的经费,相关项目作撤项 处理,并取消项目负责人3年内申报各类教学研究项目的资格。对于撤项的项目,同时减少所在教学分院次年立项项目数额。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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