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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JC-2011-00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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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JC-2011-0035 〕 合同编号: 甲 方: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乙 方: 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确保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看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和《2011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合同。经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参加2011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基本药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中标药品 乙方须将中标药品〔详见附件〕及时供应到全省〔或中标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价格和包装等须与中标信息一致,不得更改。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条 采购周期 本合同约定采购周期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如遇国家和吉林省政策调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方式 乙方必需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网上采购。 乙方须在4个工作小时内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网上订单进行确认。 第四条 采购数量 乙方获得中标药品在全省〔或中标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实际中标数量。 第五条 配送 1.乙方须确保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及时配送,签订本合同前应确定每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单位,药品配送费用由乙方承当; 2.乙方须自网上订单确认起,一般药品72小时内送到,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对有特别要求的药品,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配送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3.乙方须在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系统中及时填报供应配送信息; 4.不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规模大小,乙方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均应一视同仁,确保配送。 第六条 验收 1.药品交货地点,为全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库房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定的地点; 2.乙方所提供的药品必需符合《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准,并与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的要求一致,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2日内进行改换,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应用;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解除订单合同或依据药品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要求乙方承当违约责任; 4.乙方应提供“随货同行单〞,作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入账凭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送达的合格药品签字验收,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平台网上入库确认;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使用中确认必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可要求乙方将该批次药品送交法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 6.药监部门在抽检中证实乙方提供质量不合格药品,一切责任由乙方承当。 第七条 伴随服务 可以要求乙方提供以下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按要求及时改换; 4.在指定地点对所提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项目。 第八条 付款 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政府主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由政府主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签收单,甲方依据签收单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 退货 乙方应接受滞销药品、效期临近药品的退货,同时应将退货药款及时返甲方。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必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2.乙方应在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的样品送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备案〔备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对未备案的药品采购机构不予采购。 3.中标药品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4.乙方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必需要继续供货,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5.未通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采购非中标药品,承当违约责任;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短缺或断货,甲方可按照吉林省卫生厅《药品紧急采购预案》的相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3.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应按迟延交付药品价格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同时,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 4.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不承当违约责任; 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状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对方同意外,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1.乙方违约采用的补救措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限期内提供药品或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4.由于乙方关闭、停产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并且乙方已向甲方通报有关状况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的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解决方式如实向吉林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下文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如下文件内容为准: 1.《2011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2011年度吉林省基层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及甲方公布的公告、通知等; 3.乙方递交的经甲方确认的所有投标资料; 4.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附则 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2.如遇国家和吉林省政策性调整,本合同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各执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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