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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假设干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1引言
目前,我国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旧十分严峻。依据1998~2021年5年间的全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各行业共死亡66406人。其中仅煤矿企业就死亡31233人,占到各行业死亡总数的47%以上。而且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频率也远远超过其他行业,每年全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就近50起。重大恶性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庞大损失,而且还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和政治影响。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先后公布了各类法律、规程、条例,投入大量资金改善矿山生产设备,对主要灾害的预防展开攻关研究。这些措施为改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相比而言,我国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技术研究不够,致使目前在煤矿安全生产中难以准确地把握煤矿生产系统中的重大隐患及薄弱环节,难以采纳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笔者认为,这是目前我国煤矿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此,国家科委在“九五〞科技攻关期间,把“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列为“九五〞攻关课题“重大工业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预防技术〞的第二个专题进行攻关研究。笔者在总结该专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煤矿〔井工开采〕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的假设干问题进行了研讨。
2煤矿重大危险源概念及其辨识
危险源〔Hazard-a source danger〕是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是事故发生的根源。
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的概念源自重大工业事故〔Major accident〕,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源。
199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中,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险设施内的一项活动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害〞。
在我国“八五〞攻关课题《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研究成果的报告中,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1〕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依据上述重大危险源概念及其界定思路,将煤矿重大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设施或场所。
2〕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特性
〔1〕煤矿重大事故波及范围一般局限于矿井内部。
〔2〕在煤矿重大事故中,导致人员和财产重大损失的根源,既有井下采掘系统内危险物质与能量,例如:瓦斯、自燃的煤、爆炸性的煤尘,也有系统外的失控的能量和物质等,例如:大面积冒顶事故中具有很大势能的岩石、透水事故中有很大压力的地下水或地表水、瓦斯特别事故中在地应力与瓦斯压力作用下特别的煤、瓦斯及岩石等。
〔3〕煤矿重大危险源是动态变化的。随着工作面的推动,采区的接替,水平的延深,不仅井下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而且地质条件、通风状况、工作环境等都可能发生改变,进而可能使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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