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要求及说明
一、备案资料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
(二)关联文件
1. 境内备案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的复印件。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复印件。
2. 境外备案人提供:
(1)境外备案人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境外备案人注册地所 在国家(地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能 够证明境外备案人存续且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 件;或第三方认证机构为境外备案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备案人 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
(2)境外备案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 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备案人注册 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 备案人需提供相关文件,包括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
(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备案人注册 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
(3)境外备案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 承诺书,代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编制,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可进行客观判定的功能性、安全 性指标和检测方法。
(四)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应为产品全性能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检 验的产品应当具有典型性。
检验报告后随附产品实物照片。产品实物照片应当包括拆除 所有内外包装后的样品实物照片,以及内外包装实样照片。多个 型号规格的,提供典型产品的照片。
(五)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
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说明书中产 品性能应当与产品技术要求中的相应内容一致。进产品应当提 交境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说明书原文及其中文译本。
(六)生产制造信息
对生产过程相关情况的概述。无源医疗器械应明确产品生产 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有源医疗器械应提供产品生产工艺过 程的描述性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或生产过程的概述。体 外诊断试剂应概述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固相载体、显色系统等 的描述及确定依据,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 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果需要)、质控 方法等。
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 实际情况。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列出受托企业名称、住所、生产 地址。
(七)符合性声明
1. 声明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
2. 声明本产品符合有关分类的要求及依据,包括《第一类医 疗器械产品目录》或《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有关内容, 应当注明确切的产品分类依据,明确所属子目录、一级、二级产 品类别;
3. 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 准的清单;
4. 声明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境内产品由备案人出具, 进产品由备案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二、变更备案资料
(一)变化情况说明及相关关联文件
变化情况说明应附备案信息表变化内容对比表。
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应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内容对 比表及产品检验报告(如涉及)。
(二)关联文件
如变更事项涉及备案的关联文件变化的,应当提交新的关联 文件。
境外备案人还应当提交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 理人承诺书,代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性声明
1. 声明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
2. 声明本产品符合有关分类的要求及依据,包括《第一类医 疗器械产品目录》或《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有关内容, 应当注明确切的产品分类依据,明确所属子目录、一级、二级产 品类别;
3. 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 准的清单;
4. 声明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境内产品由备案人出具, 进产品由备案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三、备案资料内容要求
(一)产品名称(产品分类名称)
产品名称(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原则上应当直接使用《第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对于确有 需要调整产品名称进行备案的,应当采用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 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及相关 命名指导原则的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应当采用《体外诊 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的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
(二)产品描述、预期用途
“产品描述”种预期用途”应当符《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 录》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相应要 求,不应超出目录中“产品描述”种预期用途”和相关内容的范围。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产品描述项下使用“通常 由组成”时相关内容只是给出了产品的代表性结构组成。备 案时,可以根据备案产品的实际情况,描述结构组成;描述时, 不可使用“通常由组成”,而应使用“由组成”,并写明具体 的组成。有“一次性使用”“重复性使用”“无源产品”“粘贴部位为完 好皮肤”“不具有剂量控制功能” “非无菌提供”等限定性表述的, 案产品“产品描述”应当明确。
(三)型号/规格
型号/规格不应包含存在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夸大预期用 途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四)备案人名称、住所
境内备案人备案表中的备案人名称、住所应当与企业营业执 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一致。境外备案人备案表中的备案人名 称、住所、生产地址应当与境外关联文件一致。
(五)境外备案人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
境外备案人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中的委托、
承诺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
(六)说明书
说明书中涉及产品描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构组成、主 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使用方式、注意事项等涉及产品描述的 部分)不得超出其他备案资料中的相应内容。
如产品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消毒,在备 案时提交的产品说明书中应提供经验证的灭菌或消毒方法。
四、备案资料形式要求
(一)备案资料完整齐备。备案表填写完整。
(二)各项文件除关联文件外均应以中文形式提供。如关联 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提供中文译本并由代理人签章。根据外文资 料翻译的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三)境内产品备案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应当由备案人签 章。“签章”是指:备案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 名加盖备案人公章。
(四)进产品备案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原文资料均应当由 备案人签章,中文资料由代理人签章。原文资料“签章”是指:备 案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或者签名加组织机构印章;
中文资料“签章”是指:代理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签名并加盖代理人公章。
(五)进产品备案资料中由境外备案人提供的关联文件、 符合性声明以及说明书、标签应当提交由备案人所在地公证机构 出具的公证件。公证件可以是通过电子公证模式办理的,但应当 同时提交由境外备案人出具的关于公证模式的说明文件。
(六)备案人提交纸质备案资料的,备案资料应当有所提交 资料目录,包括备案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并以表格形式说明 每项的页码。
五、其他要求
(一)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产品,应当按下述要求备案:
1. 对于出厂时为非无菌提供的,使用前需由使用机构根据说 明书进行灭菌或消毒,以满足临床需求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 (例如:非无菌提供的可重复使用眼科手术刀),“产品描述”项
下应当写明“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 菌”或“非无菌提傩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消毒”;产 品说明书”中应当提供灭菌或消毒方法,所提供的灭菌、消毒方 法和产品可以承受的灭菌、消毒次数应经过确认。
2. 对于出厂时为非无菌提供的,使用前不再进行灭菌或消 毒,但为了满足临床需求本身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第一类医 疗器械产品(例如:接触创面的按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创 贴),“产品描述”项下应当写明需符合的微生物限度要求;“产 品技术要求”中应当写明需符合的微生物限度要求;;生产制造 信息”中应当写明:为使产品符合规定的微生物限度要求,生 产者采取了哪些措施;目前符合哪项标准规定的微生物限度要
求(如适用)。
(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09-02-03物理降温 设备”09-03-08光治疗设备附件”14-10-02创贴” 20-03- 11穴位压力刺激器具”四类产品,不能含有中药、化学药物、生 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发挥药理学、 免疫学、代谢作用的成分或者可被人体吸收的成分,包括但不限 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附录所列成分。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09-02-03物理降温设备”备 案时,产品名称应当直接使用目录“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预 期用途不得超出目录规定的预期用途。
(三)关于组合包类产品。由需配合使用从而实现某一预期 用途的一种以上医疗器械组合而成的产品,若组合中所有产品均 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不得含有任何形式的非医疗器械产品),且 组合后不改变各组成器械的预期用途,可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 案。其产品名称应体现组合特性,原则上按其主要临床预期用途 命名,名称的组成内容应在所属目录“产品类别一级或者二级)”、 所含各产品的“预期用途”范围内:,上肢内固定手术器械(包)、 膝关节手术器械(包)等。同时,“产品描述”应包含所有组成的 医疗器械,并说明各组成医疗器械的“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 且其基本内容均应与目录中的相应内容一致。组合包类产品以包 内对其预期用途起主要作用的医疗器械的分类编码作为该组合 包的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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