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杜绝各类爆炸事件,保障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规范火工品领、押、用、退各项环节的管理,确保火工品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使用过程管理
(一)放炮员领药时必须带好有关证件,经经警检查无误后,方可进入库房领药。
(二)放炮员下班之前必须携带剩余炸药、雷管及传递单到火药库汇报,并将剩余的火药、雷管交回火药库入帐保管。
(三)各采掘队当班班长下班之前,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当班火工品消耗的数量,并由调度室与火药库管理员核对。
(四)各采掘队负责井下炸药或雷管保管工作,放置火工品的箱子不许损坏或挪作它用。
(五)地面各单位使用火工品,应写出书面报告,写明施工地点、面积、数量及安全措施,并附施工简图,经矿总工审批后,由公司武保部备案,公司供销部方可发药。
(六)公司武保部每月对火工品管理使用情况检查两次,发现有违反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
限期整改,并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七)如放炮员辞退或换岗,应立即交回放炮证。
第二条发放管理标准
(一)库管员在发放火工品时严禁穿化纤衣服和硬底鞋,发放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
(二)库管员在发放之前,必须认真检查领药人员证件是否齐全,装药用的帆布袋和装雷管用的木箱是否安全,符合要求后方可发放。
(三)严禁领药人员携带火种进入库区,领完后应及时离开库区。
第三条运输过程管理
(一)火工产品的运输必须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火工品专用车辆,由专职司机负责运送。
(二)运输车辆必须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并配备齐全的灭火装置,在出车前,必须由专职司机对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车辆符合行驶要求后才能出车。
(三)司机、放炮员和库管员要经常参加由公司武保部组织的培训,持证上岗,要有高度责任心;火药、雷管必须做到分装、分运,严禁混装、混运。
(四)运送火工品必须有经警押运,运送车辆只准乘坐放炮员,押运经警,严禁乘坐其他闲杂人员;如中途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停车,经警不得离开车辆,时刻保持警惕,以
防万一。严禁无经警押运的火工产品运送,否则作为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火工产品运送到风井井交接时,必须由押运经警负责周围安全保卫工作,监督采掘区队放炮员背送火工产品直接入井,并检查核实交接过程中火工产品的数量是否与火药库领取数量一致,防止丢失。
第四条火工品清退管理
(一)放炮员放炮结束后,对火药、雷管要及时进行清退,跟班队长,安全员对放炮员实际使用的炸药、管数量认真审核,在传递单或卡上填明使用量、剩余量,并签字或盖章后由放炮员将传递单或卡带到火药库进行清退,库管人员根据实发数,对照传递单当面清点,核销、清退,对剩余的药做好登记,双方签字,交接清楚,妥善保管。
(二)放炮员当班领药、管用的传递单不管是否有剩余药、管,都必须将传递单返回到当班库管员手中,双方签字,办理清退手续,不按时返回传递单或传递单负责人签字不全者,库管人员不予换发传递单。次日,停止发药、管,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只准领用煤矿许用炸药,瞬发管、岩石药、毫秒管的发放,必须有通风和安检部门的申请方可发放。
(四)对各部门交回的剩余火药和雷管,库管人员要随时登记造册,注明交回的时间、单位、交接人员、数量、交
回原因,还要查清是谁的雷管、火药,能用的尽量上帐复用,不能用的要定量包装,集中存放。超过规定使用时间的要及时申请销毁,不论销毁或收回的闲散火药、雷管都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五)经警要监督库管员做好废旧雷管、失效炸药的回收、集中管理,达到一定数量(炸药1kg,雷管5发)报指挥部经警大队统一销毁。
第五条领、发、送人员职责
(一)放炮员:负责填写火工品传递单和火工品的装车、卸车,在装卸火工产品时要轻拿、轻放,按要求码放整齐,严禁违章搬运;负责办理领取、清退手续,填写押运记录。
(二)库管员:负责准确登记各种领、退记录和带领放炮员进库领药,负责回收装药箱和雷管箱,认真填写库存量和领用雷管的编号,确保专人专号。
(三)经济民警:负责检查核实放炮员领取或清退时各种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负责监督检查火工产品装卸、码放工作,负责库区内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器材管理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鼠工作。
(四)专职司机:负责火工产品的运送及车辆的保养、维修和停放工作,随时听候调遣,如有事外出必须征得调度室同意,严禁脱岗或代岗。
第六条押药经警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押药经警必须时刻提高警惕,安全防范,监督爆炸物品专用车班班保持完好。
(二)经警在押药途中,要时刻观察周围动向,不能与领药人交谈,严禁无关人员搭车,要督促司机注意交通安全。
(三)经警必须保证把药押到指定安全位置方可离去,中途不能停留。
(三)认真核对押药数量,回库后认真、准确地填写押药记录。
第七条 火工品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人员当面核对帐物并做好交接记录,方可下班;认真做好火工品的入库验收工作,如质量有问题,杜绝入库,并做好火工品到货检验记录。
(二)做好火工品的保管、保养工作,严禁过期,破损的不合格品进入生产环节;对入库人员必须检查登记,严禁任何人员携带烟火进入库区。
(三)对证件不全的检查人员拒绝接待,对证件及印章不全的放炮员拒绝发放火工品;不准私藏、私存、私借火工品,更不允许倒卖。
(四)上班期间不得饮酒、睡觉、脱岗,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公司武保部进行处理;负责对本班产生的废纸箱、雷管箱等进行处理。
(五)对影响库房安全的重要因素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领用雷管时要详细检查雷管编号,保证专人专号。
第八条火工品遗失、上交奖惩办法
(一)运输线皮带司机、选矸工、煤场销售人员、洗煤厂作业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安监员在采掘工作面、生产场所或运输线路中、煤场上拣到雷管按每发2元给予奖励,拣到炸药按每公斤5元给予奖励。
(二)井下所拣到的雷管,由放炮员负责当天交火药库,井上由公司武保部统一上交公司供销部火药库。
(三)火药库收到拣回的火工品后要单独存放,设置台帐、出具收料单,并注明品种、数量、编号、交接人,月底将收料单返回火工品管理办公室,由火工品管理办公室统一造册奖励。
(四)对查出的雷管无编号或编号不清不全的给予供应部每发1元罚款处理。
(五)火工品管理办公室根据拣回的雷管编号追查使用单位责任,并按每发50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六)对于丢失火工品或者人为将火工品流向社会的人员,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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