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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保险合同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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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同意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顾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同意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摩托车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显然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通过必要修理持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展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通过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 保险摩托车造成以下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 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动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比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五〕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同意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看法,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实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实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实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检察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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