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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070004 上传时间:2025-04-2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5.6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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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以下简称公司)动火管理工作,提高动火安全监控水平,使动火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是公司所管辖区域内的防火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副总经理为分管范围内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的动火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 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以下简称生安部)为动火作业的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动火工作票有关人员权限的认定,现场动火作业的检查,并负责动火区的具体划分。 第六条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职责: (一)工作签发人职责 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 (二)工作负责人职责 (1)负责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进行危险分析,明确预防措施,落实检修人员应做 好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 (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6)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7)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三)许可人职责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危险分析是否全面,预控措施是否完整; (3)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4)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四)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批且允许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五)其他有关人员职责按《xx公司检修工作票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 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第三章动火区的划分 第八条一级动火区 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 (一)所有储油设备及输油管路(压油罐、集油槽、回 油箱、漏油槽等设备上); (二)电缆层、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竖井及电缆支 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 (三)畜电池室; (四)油化验室。 第九条二级动火区 在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 (一)生产区域内所有运行或备用中的生产设备; (二)生产厂房、大坝及其附属建筑范围内除一级动火 区外的所有区域; (三)与油系统断开或加堵板隔离的气、水管道; (四)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 缆)附近的动火工作; (五)生产区物资仓库; (六)维护用少量润滑油存放现场; (七)中控室、继保室、通信机房等重要工作场所。 第四章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动火审批权限 (一)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生安部负责人、消防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生安部安监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负责人、许可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熟悉现场设备及熟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有关部分、掌握工作人员安全技术水平的部门领导或专业主管技术人员经考试合格,报生安部审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并以书面方式公布后担任; (二)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熟悉现场设备及《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有关部分的部门技术员或班组长以上人员经考试合格,报报生安部审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并以书面方式公布后担任; (三)一、二级动火工作票负责人必须由熟悉现场设备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有关部分的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报生安部审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并以书面方式公布 后担任; (四)一、二级动火工作票许可人必须由熟悉现场设备和有关部分的运行值长或值班负责人担任; (五)动火执行人必须持证上岗(焊接或动火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熟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有关内容和动火安全技能,并通过考试合格,由部门领导报生安部审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并以书面方式公布后担任;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单位承包相关工作,签订了安全协议的,其符合动火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工作负责人,但需经生安部审查确认,由生安部书面通知有关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时管辖设备的部门应派熟悉现场的人员监督安全措施的实施; (七)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第十二条动火的现场监护 (一)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由消防监护人或其指定 人员每隔一定时间要测定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挥发物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三)充油设备检修动火工作前,除了必须将动火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并放尽余油外,还必须进行吹扫或通水清洗,同时必须在动火附近测定燃油的可燃气体含量在0.2%以下的安全范围,才允许动火; (四)动火工作开工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将动火位置作用于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感应元件解除,工作结束时应及时恢复; (五)一级动火工作审批后,动火部门负责人(或部门技术专责)、公司消防专责或专门指定的厂义务消防队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若因故必须离开现场时,动火工作必须停止;二级动火工作审批后,动火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和公司义务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若因故必须离开现场时,动火工作必须停止; (六)动火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应认真检查清理现场,消除工作现场残留火种; (七)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或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制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 第十三条动火工作票管理 (一)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工作票; (二)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动火工作负责人、运行许可人、动火执行人各执一份; (三)所有动火工作票随检修工作票一同保存。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生安部,保存期限为一年; (四)生安部应设“动火工作票记录簿”记录应包括动火工作票编号、动火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动火负责人姓名、消防监护人姓名,若发生火情应同时记录火情及扑救简况; (五)一、二级动火工作票每日工作间断或终结时,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应将动火工作票交回值班负责人,开工时重新履行许可手续; (六)各部门每月应将上月使用的动火工作票收回,由部门负责评价,并保存三个月; (七)动火工作票不允许办理延期手续,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生安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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