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根据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业主与施工单位特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一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参建各方均为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和业主均应遵守有关环保、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开设施及相邻建筑物、构造物、地下管线的安全.
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工地)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
示、警告等各种防护标志,避免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业主(签): 日期:
施工单位(签): 日期:
敬仲镇三李路—砖厂廉正合同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正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正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正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敬仲镇三李路—砖厂建设单位敬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敬仲镇三李路-砖厂的施工单位山东聊城东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08年8月5日特定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通部有关公
路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敬仲镇三李路—砖厂的《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合
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
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正制度,开展廉正教育,设立廉正告示牌,公
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正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
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六)双方均有拒绝对方索贿、行贿的权利。
(七)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
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
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
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
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
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
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就工程量变动、工
程设计变更、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与乙方进行私下串通或达成协议。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
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
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
(四)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
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 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
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六) 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
游和进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为敬仲镇三李路—砖厂《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2008年8月5日 2008年8月5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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