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学教科研制度
学校的教科研工作是学校工作的核心,做好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工作对于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教科研在学校的贯彻和实施,对于学校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使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学校的教科研制度如下:
一、学校成立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教科研工作的领导。
二、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研究研究有关教科研工作内容。根据学校实际,有的放矢地制定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计划。
三、要组织教师及时参加上级的有关教科研工作会议,了解最新的教科研动态。
四、参加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要及时参加各种会议。教科研小组要定期召开研讨会、交流会。总结经验,不断提高。
五、学校要定足定齐各种刊物,给参加教科研的教师提高研究的材料。
六、要加强教科研工作的实践,将教科研成果应用于教学,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七、要加强对教科研工作的全程监督。各阶段要进行总结。学校领导要参与教科研工作,重视教科研工作。
八、教师要注意阶段性成果的积累。论文、经验材料、
过程材料要及时入档。为教科研工作提供全过程的原始依据。
九、学校要定期开展课题申报工作进行对审核通过的课题进行立项审批成为学校课题,并且注重课题的研究过程的管理与评价。认真进行成果评审。做好课程的总结工作注意过程性资料的整理与汇编。要把科研成果及时在教学实践中进行推广应用。
中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高度重视,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教育领导小组,分工到人,责任明确。
二、上学放学途中,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章行驶。
三、严禁在楼梯闯追逐打闹,上下楼梯不要拥挤,严禁溜楼梯扶手。
四、电器设备及消防器材,不得随便乱动。若未经允许私自乱摸谁出现问题有谁负责。
五、严禁学生随身携带火种,如发现火情,要及时拨119
六、未经家长和学校的允许,任何人不得随便到河、坝、水库中洗澡,出了问题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七、要注意饮食卫生,对腐烂、变质的食品及过期的药
品严禁食用,以防食物及药用重毒事故的发生。
八、学生上体育课、课外活动时,要先检查一遍所用琴械翟设施,然后按照教师的要求进行训练,切忌违章操作。
九、对学生进行在紧急情况下的硫疏散安全教育和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他们在紧急情况下自救自护的能力。
十、在重大节假日和集体组织的活动、劳动之前,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十一、学校的校舍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如发现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
十二、门卫值班人员夜间要做好巡察工作,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
中学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根据《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校教师申诉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教师”是指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中学(下称“学校”)任教的在职及在编教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诉委员会”是指,由学校工会、党组织纪检委员、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专门处理教师与学校之间因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福利待遇、纪律处分及处罚等事项产生争议的纠纷处理机构。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校务委员会决定并任命,人数为5人或7人组成,并由学校法律顾问担任申诉处理工作的顾问。
第四条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的工作及岗位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分工、培训进修安排等事项有异议的;
(二)对学校做出的考核、奖惩、工资及福利待遇等事项有异议的;
(三)对学校及内部管理机构做出的涉及教师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四)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五)认为学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如下情形,不属于向学校申诉的范围:
(一)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学校之外的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
(三)校内或校外人员因非学校教学、管理等事务的个人行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的申诉书(一式二份),申诉书应该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信息;
2、被申诉人基本信息;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申诉处理
(一)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需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二)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自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三)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及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体育局提起申诉。对教体处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同意撤回申诉,同意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由申诉委员会将申诉相关的资料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无权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十条 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一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虚假证据诬陷他人。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及虚假陈述的教师以及故意扰乱申诉活动的教师,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及诬陷他人的教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组等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教师申诉的权利,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予以及时的补偿。
第十五条学校及各处室、年级组等部门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与申诉事项有利害
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申诉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亦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重新组成申诉委员会并完成申诉事项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属学校。
中学音乐室管理制度
1、音乐教室一切音乐专用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设备按上级和学校有关公共财产保管制度,定期清点;如有损坏,及时上报。
2、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设备添置登记,钢琴、电子琴、琴架、乐谱、节奏乐器、CD片等专用器材摆放整齐。
3、学生进入教室,应提前排好队,有序进入教室,按规定座位坐好,室内保持安静、严禁随意喧哗、走动、打闹、不准乱丢纸屑、杂物,更不能带食物饮料入内。下课时依次离开教室,不得拥挤。
4、教师在使用本教室前,应首先学会操作,注意用电安全;避免造成人为故障和损坏。
5、使用音乐教室,应爱护教室内的公共财产,不随意动用室内的乐器,如有损坏照价理赔;使用后应切断室内的所有电器的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6、音乐室一切设备,教具未经负责管理的教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拿走。室内器材外借,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如因损坏或遗失,照价理赔。
7、每天活动结束,要进行大扫,搞好室内环境整洁工作、及时做好使用后物品的归类和存放,并认真做好使用情况登记的记录。
8、其他师生需要使用音乐教室,须经本室的管理教师同意,使用前应由双方验收器材、设备等,使用时应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管理;使用后,双方及时联系,清查设备与器材,做到有效管理。
9、音乐教师应配合学校积极组织开展校园艺术活动和学生课外艺术课程。
10、室内要做好通风、防潮、防尘、防霉、防盗、防火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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