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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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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食堂工作人员在青羊区疾控中心进行体检。 三、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应及时停止操作食品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无传染性后,才能恢复工作。 四、在工作中发现患急慢性传染病(包括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以及患有其他有碍儿童身体健康疾病的工作人员,要隔离和调离工作岗位。病愈后进医院或防疫部门检查证明无传染性,方可恢复工作。 五、医务室医生每天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食堂从业人员及 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要求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医务室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管理,以备查阅。 七、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单位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八、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至少有一次由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的培训。 九、单位结合季节特点,每年 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知识培训。 十、待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在职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要求: 1、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 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单位应逐项填写《省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新进人员必须在参加工作前进行健康检查。 2、工作人员体检合格后,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统一印制的《省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持证上岗。 3、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 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炊事员,未治愈前,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4、发现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必须离职治疗。疑似肝炎病例未确诊前应暂时调离。肝炎者取得医院痊愈证明后,须观察半年,其间每隔 个月做肝功能检查,连续 次正常方可恢复工作。 菌痢患者症状消失,停药后 天,大便培养连续 次阴次,方可恢复工作。 5、工作人员因病离岗 个月以上,应再次经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检查,获得身体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黄坛艺幼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 岗。 二、精神病患者或有精神病史者不能在托幼机构工作。 三、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次健康检查。 四、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体检采血时,最好有托幼机构保健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场,防止代采血; 五、结果可疑时,先不报,转市妇儿中心或其他上级单位会诊;会诊采血时,带本人,由保健人员或托幼机构委派的人员陪同。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六、发现传染病者须立即离岗治疗,治疗后应由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回岗工作。 七、凡发热、腹泻或患有流感、活动性肺结核、肝炎、淋病、梅毒、滴虫性 炎等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持 市妇 童保健所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幼儿园工作。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 一、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 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旅馆、美容美发、歌舞厅、公共浴室、影剧院、游泳池、酒吧、茶座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 次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每 年复训 次,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得涂改、转让、伪造; 四、凡经体检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以下简称“五病”),由卫生管理员对患病情况进行登记,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后,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五、卫生管理员应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及时通报本单位“五病”调离情况; 六、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应有登记记录; 七、患有“五病”的从业人员在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五篇: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三百千国学幼儿园工作人员 健康检查制度 1、坚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目的是为了防止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等不适合在托幼园所工作者入园。 2、工作人员入园工作前必需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食堂工作人员在当地防疫部门)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包括胸部 线透视、肝功、乙肝系列、粪便常规、滴虫、霉菌、淋病检查及全身体格检查,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健康证年审制度,年检项目同入园体检。 4、入园体检和年检中发现患慢性痢疾、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 炎、霉菌性 炎、化脓性皮肤病、结核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保教人员应暂离岗治疗或调离工作岗位。暂离岗治疗者经正规治疗痊愈后由指定部门认可并核发健康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5、对于体检时怀疑有传染病但不能确诊的工作人员排除传染病后方可上岗工作。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二)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职工工作规范,接受监督,制定实行佩证上岗制度。 一、佩证范围和样式 佩证上岗的范围为医院在职在岗职工(包括医聘工作人员),胸牌样式由医院办公室统一制作。 三、佩证要求 1. 要严格遵守佩证上岗制度,胸牌佩戴在左胸前上衣兜处。不得随意佩戴在其他地方,也不得改变佩戴方式。 2. 在工作期间、节假日加班期间,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胸牌。 3. 佩证上岗人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要求,做到行为规范、举止端庄、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4. 如发现胸牌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如未经报告,检查时不得作为免责理由。 四、胸牌的管理 不在医院工作时,应将胸牌交回医院。因科室、职务发生变动的工作人员,将科室、姓名、职务(要求打印)及近期免冠 寸彩照一张送到办公室补办。 五、加强对实行佩证上岗工作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佩证上岗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和抽查,对执行好的科室予以表扬,对执行不好的科室通报批评,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平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三) 为进一步转变 工作作风,方便群众咨询办事,提高 工作效率,树立统计的良好形象。近日,曲周县统计局制作了去向牌、重新制定实施了 工作人员出勤制度。 局机关在每个干部职工的办公室门外悬挂工作“去向牌”,“去向牌”标有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在岗、外出、开会、事(病)假等内容。规定凡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外出开会、办事或因事请假离开单位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在本人去向栏内标明,回岗后及时恢复在岗标示,使人员去向一目了然。同时,该局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了工作“去向牌”制度的落实,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工作人员去向牌”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内严肃了工作纪律,加强机关干部的自我监督,提高了工作效能。对外方便了县直、乡镇和企业的办事人员,提高了办事效率和透明度。 曲周县统计局 推行 工作人员去向牌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方便群众到局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机关的良好形象。近日,曲周县统计局制定实施了 工作人员去向牌制度。 在每个干部职工的办公室门外悬挂工作“去向牌”,“去向牌”标有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在岗、外出、开会、事 (病)假等内容。该局规定,凡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外出开会、办事或因事请假离开单位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在本人去向栏内标明,回岗后及时恢复在岗标示,使人员去向一目了然。同时,该局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了工作“去向牌”制度的落实,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工作人员去向牌”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内严肃了工作纪律,加强机关干部的自我监督,提高了工作效能。对外方便了县直、乡镇和企业的办事人员,提高了办事效率和透明度。 这一推行是曲周县统计局加强作风建设的又一新举措,必定会使曲周县统计局的整体工作再上新水平。 曲周县统计局路晓丽 关于规范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证》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规范证书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有关管理规定,省煤炭工业厅制定了《规范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证〕管理工作》。 凡原有《培训合格证》和《操作资格证》的员工,并在 年参加过复训考核合格者,可直接换发《上岗证》;凡原有《培训合格证》和《操作资格证》的员工,在 年没有参加过复训的员工,必须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经复训结业考试达到 分以上方可换发《上岗证》,并统一填报附表一。凡没有《培训合格证》和《操作资格证》的员工,必须有单位选派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结业考试达到 分以上,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考核成绩单(表二)由单位给其申办《上岗证》。 员工《上岗证》的证书编号仍使用原《培训合格证》上的编号。新办证员工仍按原单位的编号次序编号。 要求各单位文书到培训科核实各单位人员情况,并安排各单位从业人员前去培训科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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