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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基本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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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浅议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基本对策 重大火灾隐患,是潜在的引发较大、重大、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多种因素的综合。对一个区域来说,重大火灾隐患存在的程度,是衡量该区域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优劣的重要指标。因此,公安消防部门历来把催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作为消防监督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逐步将整治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但是,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具体实施步履困难。近两年来,以政府名义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取得较好的整治效果,这不能不说是整治工作的一大有益探究。就目前存在的部分重大火灾隐患,本人深有感触,对此谈点浅见。      一、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主要依据及法律责任      目前,《消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整治火灾隐患,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整改火灾隐患的责任主体。《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安全职责;公安部61号令第30条也进一步明确规定单位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负有及时消除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2、公安消防机构有检查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并催促整改的责任,《消防法》第二十五条和公安部61号令第三十五条对此明确作了规定。      3、各级人民政府有组织和催促各单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法定责任。依据《消防法》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是政府义不容辞的法定责职。      4、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催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的法定责任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是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人。      二、正确熟悉重大火灾隐患的特性      1、危害性。重大火灾隐患的危害性显然比一般火灾隐患更大,公安部规定中已作了具体的定性表述,即“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难定性。首先由于重大火灾隐患很难作出定量的规定,因而对现实重大火灾隐患确实认操作性较差,科学性缺乏;其次,对同一种火灾隐患,由于存在的环境、场所不同,最后认定的结果也会不一样。如对第二安全疏散走道〔门〕堵塞或上锁问题,对人员密集的娱乐场所来说,可作为重大火灾隐患,而对一般办公用房来说,可以不列为重大火灾隐患。      3、动态性。重大火灾隐患可以随时间、空间变化而变化,它的产生、存在和消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主要表现在三种状况,一是技术规范修订后,防火要求提升,致使原来符合要求的场所变为火灾隐患场所,比如现在的部分场所因防火分区面积不符新规范要求而被列为火灾隐患的就属此例;二是随着场所规模的逐步扩展,要求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而未及时配套;三是改变场所的使用功能,降低火灾危险等级,火灾隐患有时可随之消除。      4、复杂性。主要是指形成的过程比较复杂,整改的涉及面广,产权多家,协调工作大,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甚至有重大火灾隐患一旦形成就很难整改到位。分析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它们都是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经济实体,社会关系和各种矛盾复杂,况且整改过程中要整体或局部停业,既要投入整改经费,又要造成间接损失,确实难度很大。      三、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的基本对策      针对当前整治重大火灾隐患难,部分单位和法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性熟悉不够,整改不主动,现有法律前置条件多,强制手段不利的状况,建议采用以下整治措施:      1、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各单位和法人整改自身重大火灾隐患的自觉性。把学习法律和遵遵守法律规统一起来,在依法明确整改火灾隐患法律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营造自觉遵守法律的氛围;尤其对那些拒绝整改或有意拖延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务必依法处罚;后果严重的,要对照《刑法》以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将其绳之以法。      2、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整治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行使检查催促本部门、本系统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责;公安消防机构要不断加大发现隐患、催促整改和处罚违法行为的力度;建立宣扬和公开重大火灾隐患社会举报及奖励制度,在现有法律设置前置条件的状况下,把着眼点放在消除火灾隐患上,而不是单纯的罚款上;在当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整改火灾隐患困难大的现状下,要依法用足罚款、拘留和停产停业等罚类,尤其是依靠工商、文化、供电、供水等部门,联手催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经济扛杆的作用,以弥补强制手段不硬问题。关于部分整改不主动、危险性大的火灾隐患单位,一方面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曝光,公示社会,形成压力;另一方面要联合保险部门,对那些不及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而造成火灾的,保险理赔中要采用经济制裁,减少理赔额度;对少数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要及时将企业火灾隐患的存在状况依法告知外方,借助外力催促整改。      4、积极推行政府牵头、部门负责、消防监督指导、规定期限、责任到人的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机制。我省各级政府公告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和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的施行证实,这套机制是行之有效的,一些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必须依靠政府和部门的支持和催促。同时,这一机制还需要依据现行法规,结合火灾隐患存在的特点,不断加以深入、拓展和完善。      总之,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是法律规定各单位的责任,只要我们历史地、科学地分析存在的原因和特点,才能既依法整治,又实事求是地提出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有效措施,不断探究新方法,创造新模式,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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