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10044525 上传时间:2025-04-1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6.78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棒人,根据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被判处刑罚或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闹事,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三)违反行政法规,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而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六)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在学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五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不满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案值400元以上(含4O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的(一年内两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400元以上(含400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毁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被判处刑罚或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赔付医疗费、营 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外租房居住,未经学校备案,不服从学校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学生,不服从学校管理,擅自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第九条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妨碍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赌或为他人赌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非法藏匿、出售、服用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收看、制作、传播秽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破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连续达14日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给予退学处理;擅自离校14日以上者,按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师范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违规使用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网络者,按《XX师范学院学生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在本校期间曾受处分,又再次违纪应处分者。 (4)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5)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处分者。 (6)涉外活动违纪者。 (7)违纪XX为首者。 (8)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9)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十五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查证、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查证、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查证、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10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院、系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公布范围。 第十八条对学生的处理,要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当事人申诉。当事人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 人。 第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凡本条例未述及的违纪情况,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学习的普通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