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16.78KB ,
资源ID:10044525      下载积分:6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004452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人****来】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docx

1、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棒人,根据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被判处刑罚或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2、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闹事,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3、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三)违反行政法规,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而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六)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在学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五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集体或

4、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不满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案值400元以上(含4O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的(一年内两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

5、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400元以上(含400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毁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被判处刑罚或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

6、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赔付医疗费、营 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对违反学生公寓管

7、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外租房居住,未经学校备案,不服从学校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

8、学生,不服从学校管理,擅自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第九条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妨碍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

9、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赌或为他人赌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非法藏匿、出售、服用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收看、制作、传播秽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破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

10、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连续达14日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给予退学处理;擅自离校14日以上者,按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师范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违规使用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网络者

11、按《XX师范学院学生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在本校期间曾受处分,又再次违纪应处分者。 (4)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5)勾结校外

12、人员违纪应处分者。 (6)涉外活动违纪者。 (7)违纪XX为首者。 (8)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9)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十五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查证、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查证、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生工

13、作部(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查证、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10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院、系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公布范围。 第十八条对学生的处理,要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当事人申诉。当事人

14、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 人。 第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凡本条例未述及的违纪情况,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学习的普通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