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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保证员工的正当权益,维护优良的工作秩序,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请 假
〔三〕员工请休假必需事先以亲笔签名书面形式填写《请假单》,请假必需获得主管领导批准。除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状况员工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请假之外,均应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自行离岗的以旷工论处。
〔四〕假期不可同时使用。员工假期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所在部门/项目负责人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所在部门/项目负责人签署看法,经行政人资副总审批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事假三天以上由所在部门/项目负责人签署看法,经行政人资副总审核,报总经理审批,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请假应尽量避免逢周末、节假日前后时间连续请假,一年内员工类似请假不得超过三次。
三、法定公休假
〔五〕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以及自治区、南宁市规定的其它假日。
〔六〕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因工作必需要加班时,原则上过后给予补休,三个月内因工作关系无法安排补休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发放加班费。
(七)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加班,必必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加班后将工作记录一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原则上过后给予补休,三个月内因工作关系无法安排补休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发放加班费。
四、年休假
〔八〕正式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可享受以下带薪年假:
1、在公司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含3年〕,每年可享受3天年休假;
2、在公司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含5年〕,每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
3、在公司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8年者〔含8年〕,每年可享受7天年休假;
4、在公司工作满8年以上未满10年者〔含10年〕,每年可享受10天年休假;
5、在公司工作满10年者,每增加1年,可增加1天年休假,但每年年假总天数不得超过15天;
6、休假的员工应提前一周写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定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再由公司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九〕年休假不可分开使用,连续休假期内含休息日、节假日。年休假只能当年使用,不能累计延休。
五、事假及病假
〔十〕员工遇重大事情必需本人前往处理者,可以请事假,但必需严格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必需注明事由,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不得准假。超过请假时间未到岗且未通过批准的以旷工处理。
〔十一〕员工事假期间无薪,事假按缺勤天数扣日工资,事假以天为最小单位。可以当年的年休假抵充。
〔十二〕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可以依据病情所必需,经区、县级以上医院出据诊断病情证实书,可请病假。
〔十三〕病假期间待遇按缺勤天数扣日基础工资一半。确因生病,但不必需要住院或到医院治疗的,可以当年的年休假抵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长期病假不在此列〕
六、婚假及丧假
〔十四〕员工试用转正后可享受带薪婚假及丧假。
〔十五〕在职正式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异地结婚可依据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按事假计〕;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期含休息日、节假日。假期自取得结婚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十六〕丧假三至五天,可依据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但不予报销交通费,路程假按事假计算。仅限于直系亲属〔爷爷奶奶、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父母〕。
七、产假及哺乳假
〔十七〕产假98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14天,多胞胎增加15天。剖腹产增加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男方符合条件可给予10天护理假。
〔十八〕符合生育条件女员工怀孕期间检查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而必需要终止妊娠的或怀孕未满4个月意外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十九〕女员工产假休息须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向相关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实材料〔准生证、产前检查病历本或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如遇特别状况必需要提前休产假的,还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实。无法提供相关证实材料者一律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二十〕女员工符合生育条件、产假后小孩一岁以内的天天一小时哺乳假。
〔二十一〕产假、护理假期间只发基础工资。
八、工伤假
〔二十二〕员工因工负伤应在正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于36小时内通报人力资源部〔如状况特别可延后再报或由家属或同事通报〕。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核实状况。
〔二十三〕受伤员工应当在受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工伤申请〔如状况特别可由家属代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始依据工伤认定相关规定为受伤员工向相关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二十四〕工伤假的认定以劳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为依据。在未得到劳作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前,公司可依据人力资源部通过对事故的调查结果暂时确定为工伤,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计发。
〔二十五〕其它规定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附 则
〔二十六〕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十七〕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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