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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 金额 保费 投保方式索赔 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 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 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zx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中介组织开展安全zx
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
8. 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一些国家和地区结合建筑行业高风险特点,采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形式,并取得一定成功经验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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