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U转入和转出制度
一、ICU收住程序:
1、各专科、急诊科医师认为患者有入住ICU指征,即开具会诊单,需术后监护的患者外科医生提前通知ICU备床,或由麻醉医师通知ICU医师。
2、ICU医师会诊,认为有收住指征,即通知ICU护理组,安排床位。
3、专科、急诊室或手术室护士与ICU护士电话联系,通知需做的准备工作。
4、准备完毕,ICU护士通知专科、急诊科或手术室。
5、专科医师、急诊科医师或麻醉师及护士等护送患者至ICU,并行交接班。
二、ICU转出至病房程序:
1、ICU主诊医生确认可以转出。
2、ICU医师开具医嘱。
3、床边护士通知护理组长联系床位。
4、床位联系妥当,通知楼层护士。
5、通知家属。
6、ICU护士转送患者至楼层,并行交接班。
三、ICU收住原则:
1、按照病情的优先顺序:
a 一级:病情危重,临床情况不稳定,需要加强监护和治疗;
b二级:病情较重,需密切观察,治疗方面无特殊;
c三级:住院时临床情况尚稳定,但基础差或伴随基础疾病,一定条件下可转为危重疾病,且康复的可能性较少,但能从ICU监护治疗中得到益处;
d四级:患者不符合入住ICU标准,但院内无其他场所可提供所需要的治疗护理。
2、按照联系的时间顺序:先联系者优先。
3、按照患者场所:病房优于手术室,手术室优于急诊室。
4、以上情况有冲突时,由医教科协调解决。
四、ICU收住标准:
1、一级收住标准:
a呼吸衰竭(包括各种疾病伴呼吸衰竭):
1)急性呼吸衰竭伴PCO2>50mmHg及PH<7.30;
2)低氧血症需FIO2>50%以维持PO2>60mmHg;
3)需呼吸机支持。
b休克(低血容量、心源性、感染):
1)SBP<90mmHg伴组织低灌注如尿量<30ml/h,PH<7.30,神志淡漠;
2)需大量液体复苏;
3)需用血管活性药物;
4)循环不稳定,需血流动力学监测;
c严重电解质紊乱:
1)血清钠浓度<120mmol/L;
2)血清钾浓度<2mmol/L或>6mmol/L或伴严重心律失常;
3 )血渗透压<240mOsm/L或>340mOsm/L;
4)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需普通胰岛素持续静脉应用和血糖监测。
d MODS (多器官功能不全综合征)。
e心脏疾病:
1)胸痛持续时间>2小时,一般药物不能解除;
2)需行溶栓或支架等介入治疗,但病情不允许转上级医院;
3)急性心衰(包括急性肺水肿);
4)严重心律失常或传导阻滞;
f 高血压:
1)BP>210/120mmHg;
2)需持续静脉应用降压药及持续动脉测压。
g消化道出血:
1)Hb下降至<90g/L,Hct<27%;
2)SBP<90mmHg;
3)HR>130 次/分;
4)需用三腔二囊管。
h神经系统:
1)神志变化;
2)需气道保护或呼吸机支持;
3)需亚低温治疗。
i创伤:
1)需气道保护;
2)需呼吸机支持;
3)需血流动力学监测;
4)脂肪栓塞综合症。
j外科:
1)重症急性胰腺炎;
2)急性化脓性胆管炎梗阻未解除;
k产科:
1)严重产科并发征。
l术后:
外科及妇科四类大手术(尤其胸部或上腹部手术):术前肺功能示中至重度通气功能障碍患者。
m药物过量或中毒:
1)出现神志改变GCS<8;
2)需呼吸机支持;
3)出现致命性心律失常。
2、二级收住标准:
a 术后:
1) 四类大手术;
2 )全麻和/或麻醉时间超过6小时;
3)术中情况不稳定;
4)伴慢性器官(心、、肺、肝、肾、脑等)疾病患者。
b呼吸衰竭(包括各种疾病伴呼吸衰竭):
1)未达到一级收住标准;
2)需无创通气支持。
c休克(低血容量、心源性、感染):
1)低血容量性,需大量液体复苏;
2)心源性,需低剂量血管活性药维持;
3)其它,但尚未达到一级收住标准。
d神经系统:
1)脑外伤GCS 8〜12;
2)神志变化;
3)需颅内压监测。
e药物过量或中毒:
1)出现神志改变,GCS>8;
2)出现脏器功能损害。
3、三级收住标准:
a高风险患者行纤支镜术;
b晚期(非恶性)心肺疾病;
c恶性肿瘤(非晚期)伴严重感染或器官功能衰竭。
五、不符合ICU收住标准:
1、确认脑死亡(中国脑死亡法颁布后)。
2、拒绝生命支持疗法的患者。
六、ICU转出标准:
1、病情稳定不再需要监护和治疗。
2、患者无治愈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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