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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变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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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变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标准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F20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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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标志牌
1、 使用范围 线路工程、变电工程。
2、 设置场所 线路工程:杆塔组立、爆破工程、张力放线场地、仓库及危险区 域、跨越架搭设、大跨越及交叉跨越施工等场所。 变电工程:变电站施工现场、仓库及危险区域、施工电源、变电扩改建工程分区等场所。
3、 标志牌内容:标志牌分4类。 禁止标志牌:包括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未 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等;警告标志牌:包括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防护眼镜等;指令标志牌:包括止步高压危险、当心触电、当心坠落、当心坑洞、当心落物等;指示标志牌:包括从此上下、在此工作等。
4、 制作要求 标志牌宜采用塑料板或镀锌铁板制作。制作尺寸和图形要求见 附录A。
二、安全围栏和临时提示遮拦
1、使用范围:线路工程、变电工程。
2、 设置场所线路工程:牵张场、带电跨越危险作业区等场所; 变电工程:改扩建工程与带电区的分界、高压试验区、重要作业区、危险场所、安全通道等场所。
3、制作要求型式:采用钢管立柱,围栏采用钢管框形组件或用红色和白色相间的安全围绳。 结构:立柱刷红、白相间漆、围栏框刷红漆。受现场条件限制时,用红、白尼龙绳代替围栏框,固定于主柱套管内。临时提示遮栏的制作参见附图B-3。
三、孔洞盖板
1、范围:变电工程。
设置场所:变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孔洞,防止人员或物体坠入的临时封盖。
3、制作要求型式 :根据需要,制成矩、 方 、圆三 种 盖 板。 结构 :采 用 花 纹 钢板 厚3~4 mm, 边 角 钢 条 用 厚10~15 m m钢 板 ,盖 板 边 缘 应 大 于孔 洞 边 缘100 m m, 盖 板 下 应 设 限 位 块 , 限 位 与 孔 洞 边 缘 距 不 大 于30 m m, 限 位 块 用 角 钢 ,盖 板 的 承 重 不小于200 kg/m 2, 盖 板 上 刷 红、 白 相 间 标 志 漆 , 大 于1m 的 孔 洞 盖 板 应 有 加 强 筋 。
四、低压配电箱
1、使用范围:变电工程。
2、设置场所:变电施工用电配电箱,根据需要设置。
3、 制作技术和使用要求(参考附录C)盘柜制作应符合GB4720-84第一部分第四条规定,外表喷涂蓝或绿漆,内壁喷涂米黄或白色漆,盘门标有“低压配电箱、有电危险”红色标记。配线一律采用铜芯截面且不小于16mm2,所配设备应按规定试验合格,配电箱设置应远离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场所。
五、便携式卷线电源盘
1、使 用 范 围:变 电 工 程、线 路 工 程。
2、使 用 场 所:现场电动、照明电源线。
3、制作要求(参考附录D)在市场选购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的厂商和产品;漏电保护器等安全装置齐全;限在单相220伏,2KW及以下使用;电气元器件、电缆线损伤,漏电保护器不动作,壳体严重变形损伤时禁用。
4、使用条件:用于无积水,环境温度在+40℃以内,对电缆线无损伤无明火,要远离易爆、易燃、有腐蚀的场所。
六、水平安全绳
1、使用范围:线路工程、变电工程。
2、 使用场所 现场高处作业人员水平移动的人身安全保护用扶绳。
3、 技术要求:宜采用Φ13纤维芯1×37和钢丝绳。钢丝绳固定高度应1.1m-1.4m,每2m长应设一个固定支撑点,钢丝绳固定后弧垂范围10mm-30mm,钢丝绳两端应固定在牢固可靠的构架上,在构架上缠绕不得少于2圈,与构架棱角接触处应加衬垫,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应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2.2.9条的规定,钢丝绳必须符合GB1102的要求,产品合格,无损伤。
4、使用要求:仅作为高处施工人员行走时保持人体重心平衡的扶绳。严禁作安全带悬挂点(钩挂点)使用。
七、安全自锁器
1、使用范围:线路工程、变电工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4G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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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附录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附录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工程施工机械管理标准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34212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 目的
为规范*******热电2 300MW新建工程对施工机械的全面管理,实现对施工机械的有效控制,确保安全使用,防止发生大型机械事故,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2 300MW新建工程的施工机械的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 《中国*******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3.1.2国经贸厅安全[1999] 477号《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3.1.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1.4劳动部安字[1991]8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3.1.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3.1.6《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3.2相关子系统
3.2.1安健环管理
3.2.2档案管理
3.2.3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4评估及改进管理
4专业术语定义
4.1施工机械: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机价值在2000元以上、基本上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施工用机械。
4.2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履带吊、汽车吊、电梯、液压提升装置等用于起重作业的机械。
5职责
5.1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基建副总经理为本标准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本标准,指定专人维护标准并保证标准执行的有效性。
5.2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热电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标准执行人,负责检查本部门标准的执行情况,提出修订和完善本标准的报告;指导、协助本单位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出改善的建议并监督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
5.3安监部
5.3.1建立*******热电2 300MW新建工程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网络。
5.3.2监管各单位施工机构管理体系的正常运作。
5.3.3监督监理、施工单位严把机械 五关 :机械进场关、机械管理关、人员资质关、重大起吊作业方案审查关、机械使用关。
5.3.4监管施工单位起重机械 四个队伍 : 安装(拆卸)、维修、使用、检测四个队伍的建设。
5.4监理单位
5.4.1监督施工单位起重机械 四个队伍 的建设,定期监督检查。
5.4.2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机械管理标准、机械保证体系及人员配备、资质报审备案。
5.4.3审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并备案。
5.4.4负责施工单位大型机械安全操作专利号、重大吊装、重要设备运输、大型起重机安拆等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技术安全交底等的审查。
5.4.5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4.6掌握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数量和分布及日常检查考核。
5.5施工单位
5.5.1制订施工机械各项管理标准,明确施工机械的安装、检测、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5.5.2建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维修、使用、检测 四个队伍 。
5.5.3负责施工机械及人员资质报审工作以及施工方案的编审。
5.5.4负责施工机械配置、维修、安装、拆除、报废的全过程涉及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的管理。
6执行标准
6.1施工机械的配置
6.1.1各单位进入*******项目公司工地的施工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起重机械并具有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的产品。
6.1.2各单位必须把进入本工地机械随机文件向*******项目公司安监部和监理公司提供检查。
6.1.3各施工单位机械管理部门(公司)及监理负责组织对进入本工地使用的机械进行能力认可,填写(设备能力认可表)。
6.2施工机械安装(拆卸)
6.2.1在现场进行安装起重机械的各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书。跨越广东省的单位还须到施工所在地区有关部门备案。
6.2.2安装专业队伍应配足各工种人员,并必须经过劳动部门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有效证件。
6.2.3机械的拆装作业必须依据制造厂说明书进行,大型机械特别大型起重机械的拆装,应结合该设备的检查情况、吊装机具和环境、场地、气候等实际情况,由专业安装队伍的技术人员编写作业指导书,并明确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同时制定出相应的负荷试验方案。
6.2.4作业指导书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标准执行。
6.2.5起重机拆装过程管理必须按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进行,由机械专业工程师及安监人员监督安装(拆卸)过程中。
6.2.6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各单位组织机械专业检验人员及监理工程师按规定进行检验。
6.2.7各种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由专业安装队伍组织实施,各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和协调。负荷试验完后,起重机械专业检验员、机械管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对设备重新认真检查,起重机械专业检验员汇总试验检查情况,提出检验结论,并签字认可。对设备遗留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单位整改结束后机械管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
6.2.8各单位起重机械安装的安全质量经自检合格后,使用前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6.3施工机械的使用与管理
6.3.1各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标准,并向所在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6.3.2 各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章标准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6.3.2.1 司机守则
6.3.2.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6.3.2.3 起重机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标准
6.3.2.4 制定施工机械防大风方案措施
6.3.2.5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标准
6.3.2.6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标准
6.3.3 各单位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6.3.3.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6.3.3.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6.3.3.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6.3.3.4 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6.3.3.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3.3.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6.3.4 施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由施工机械所属单位技术人员按照该设备的技术能力、使用说明书和使用安全状况编写,编写中要特别指出该设备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担执行,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严格按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3.5 各单位的施工机械(特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部门提供服务,以确保使用安全。
6.3.6各施工单位机械管理部门(公司)对施工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标准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6.3.7大型起重设备、运输车辆、推土机、挖土机、装载机等,必须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标准。
6.3.8遇有照明不足,大雾,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员看不清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作用。
6.3.9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进行露天作业,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3.10起重机在吊有重物时,驾驶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室,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操作无关的事或与他人闲谈。
6.3.11起吊时,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起重工作地点,且任何人不准在吊臂和吊物下行走或停留。
6.3.12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 上的千斤,并将吊钩升起;对用油压或汽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 降至地面,吊钩 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到40 --60 ,如遇大风,应将臂杆转到顺风方向,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定档位置,切断电源,操作室门窗关闭并上锁后方可离开。
6.3.13大型载运设备必须由专人驾驶、保养,加强人员 三证 、费用交割手续要齐全。
6.3.14严格执行《交通规则》和所在单位有关规定,运行中,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严防发生车辆事故。
6.3.15施工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当其生产技术能力或安全运行可能发生问题时,由机械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对其进行安全技术鉴定。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严禁带病运行。
6.3.16起重机械作业时,必须按《中国*******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程,编制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3.17各施工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6.4起重机的检查
6.4.1各使用单位要建立机械检查标准,经常对机械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6.4.2各单位的施工机械按规定必须接受地区或监督管理,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定期通过规定机构的检验。
6.4.3有大型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设置专职机械巡检员(由机械管理工程师担任)。
6.4.4机械检查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6.4.4.1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定额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3)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6.4.4.2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工程: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异常情况。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停用1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6.4.4.3每天作业前检查下列工程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6.4.5各单位检查及巡查人员在每个现场检查结束时,对检查出的问题下达 机械检查问题整改通知单 ,并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按规定期限整改,整改结束后向机械管理工程师回复 机械检查问题整改后反馈单 ,对于按期限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反馈当前的处理情况及解决问题的预测期限及防范措施。
6.5施工机械的维护
6.5.1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具体落实。
6.5.2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实行日常保养,定期维护保养与特别保养相结合的办法。
6.5.3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根据其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由机械操作工每天执行,并按规定好记录。
6.5.4机械设备的定期保养。
6.5.4.1机械设备的定期保养:起重、运输、土方、机加工及砼机械设备每季进行一次,其它机械每半年进行一次,各单位要编制 设备定期保养计划 并制订各机械相应的 定期保养记录表 。
6.5.4.2设备定期保养计划的实施:设备操作人员按照 定期保养记录表 中明确的保养工程对设备进行保养作业,并在保养记录表中记录有关保养结果。
6.5.4.3各单位机械管理工程师负责验收保养结果,并在保养记录表上审核签字认可。
6.5.5机械设备的特别保养
6.5.5.1设备的特别保养是指起重机械的转移保养、搅拌站的转移保养及机动车的的检保养。
6.5.5.2由各单位的机械管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向特别保养实施的机械公司下达有关机械转移保养记录表,机械公司按表中明确的保养工程对设备进行特别保养作业,并在表中记录有关保养结果,机械管理工程师整理归档。
6.5.5.3严禁在施工机械运行中进行机械保养及维修作业。
6.6施工机械的报废
6.6.1施工机械达到使用报废年限、磨损严重或因意外事故使机械设备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又无改造价值或安全性能下降,继续使用存在严重隐患或能耗超标使用已不经济时,按各自的管理标准办理报废。
7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本标准是否升版。
标准执行人须确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修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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