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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公路习题(附答案及解析)-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临时工程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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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公路习题(附答案及解析)-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临时工程管理完整 (完整版资料,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推荐下载) 2B320000.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2B320210.临时工程管理 1.关于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场地建设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A.沥青混凝土拌和站的占地面积在平原微丘区建议不少于35000m2 B。拌和站内宜设置工地试验室 C.拌和站的所有场地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 D.站内生产废水需有组织地直接排放 [答案] D [解析] 2。外加剂储存时应当至少离地的高度和离墙的距离分别是(). A.25cm,30cm B。30cm,40cm C。30cm,30cm D.25cm,25cm [答案] C [解析] 房原则上采用砖砌房屋,尽量靠近拌和机,库房内部采用水泥粉刷,地面采用C15混凝土进行硬化,然后利用方木或砖砌上搭木板,使外加剂储存离地30cm。外加剂存放应离四周墙体30cm以上。 3。混凝土搅拌站一般不包括()。 A.物料贮存系统 B。物料输送系统 C.物料称量系统 D。物料加热系统 [答案] D [解析] 4.关于小型构件预制场布设一般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A。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应编写建设方案 B.小型构件预制场建设完成后不需要报监理进行验收 C。小型构件预制场的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 D。工程交工后,承包人应恢复预制场的场地原貌 [答案] B [解析] 5。关于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场地建设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A。沥青混凝土拌和站的占地面积在山岭重丘区不少于35000m2 B。拌和站内宜设置工地试验室 C。拌和站的所有场地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 D。在场地外侧合适的位置设置沉砂井及污水过滤池,严禁将站内生产废水直接排放 [答案] A [解析] 6。关于小型构件预制场场地建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路基土建标段小型构件预制场的占地面积宜小于2000m2 B。布置要符合工厂化生产的要求,道路和排水畅通,场地四周用砖砌围墙 C。每条生产线可以设置振动台,同时配备小型拌和站1座 D。成品可以不按规格堆码 [答案] B [解析] 选项A正确的说法应当为“占地面积建议不小于2000m2”,选项C正确的说法为,必须设置振动台,选项D正确的说法为成品按不同规格分层堆码。因此选项B正确。 7.在进行预制场场内布置时,预制台座、存梁台座间距应大于()倍模板宽度,以便吊装模板。 A。1 B。2 C。3 D.4 [答案] B [解析] 预制梁的台座设置:(1)预制梁的台座应尽量设置于地质较好的地基上对软土地基的台座基础应进行加固台座与施工主便道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2)预制场设置在填方路堤或线外填方场地时,应对场地分层碾压密实,并对台座基础进行加固,尤其台座两端应用C20以上的片石混凝土扩大基础进行加固,同时应在台座上设置沉降观测点进行监控.(3)预制台座、存梁台座间距应大于2倍模板宽度,以便吊装模板.(4)用于存梁的枕梁可设在离梁两端面各50~80cm处。(5)横隔梁的支撑优先选用固定式底座。 8。下列关于施工便道设置的说法错误的是()。 A。便道不宜利用永久性道路和桥梁 B.施工主干线尽可能地靠近标段各主要工点,引入线以直达用料地点为原则 C.应尽量避免与既有铁路线、公路平面交叉 D.若只要求晴天通雨天不通,或一次性使用的便道,可不设路面 [答案] A [解析] 9。水泥、矿粉、外加剂等材料应根据()的分区堆放. A.不同品种 B.不同价格 C.不同批次 D.不同生产日期 E.不同的检验状态 [答案] ACD [解析] 10.关于火工品库、危险品库、油库一般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A。库房应合理选择设置地点,宜利用永久性仓库 B.现场废水可以直接排放到地下水网中,由地下水网稀释 C。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平面布置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值班人员公示牌等明示标志 D.库房内消防设施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E。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设在地势低处,并在拟建工程的上风方向。电石库设在地势较高的干燥处 [答案] ACD [解析] 11.下列说法中符合施工现场要求的有()。 A.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B。认真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各承包人应接受监督、管理与协调 C.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承包人的标示标志 D.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E。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但可以不对一直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再进行培训 [答案] ABCD [解析] 12.项目经理部在现场人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承包人的标示标志,标示的主要内容有()等。 A。工程概况牌 B.防火须知牌 C.交通提示牌 D。安全纪律牌 E.施工总平面图 [答案] ABDE [解析] 项目经理部在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承包人的标示标志,标示如下内容:(1)工程概况牌,包括:工程规模、性质、用途、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名称及施工起止年月等(2)安全纪律牌(3)防火须知牌(4)安全无重大事故计时牌(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牌(6)施工总平面图(7)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图. 13。桥梁预制构件的预制场选择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A。现场的地理、地形条件 B.桥梁的规模及工期 C。梁的运输与安装 D.存梁场面积 E.桥梁施工单位性质 [答案] ABCD [解析] 论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日期:2005-09—02     1、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配合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全条例》出台后,针对其中的第14、57条(监理的安全职责),在工程管理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表述笔者的见解。 2“工程安全"的含义及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2.1“工程安全”的含义         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条例》中的“安全生产"以及本文中提到的“安全管理"均指后者。 2.2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2003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04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2.2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2003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04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木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视进度而忽生产视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按理人员,现场职工和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1)低价投标.各个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2)分包转包.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         3)业主拖欠工程款项。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也必然会减少安全生产措施的投入。         (4)合理的建设工期得不到保障.不少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往往会要求项目提前竣工,很多私人业主为了投资项目尽早竣工,也经常无理要求承包商压缩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赶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建筑工人超负荷工作、疲劳作业,必然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5)建筑工人素质不高。建筑工人大多来自农村,他们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识,不懂得在劳动中合理地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维权意识很差,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了承包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刁〈重视。 3 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建设单位(以下称“业主")与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工程项目属于不动产,如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等,这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很大,且工程项目完成的周期较长,因此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建设工程合同单独列为一章。这类合同除了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性以外,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定做人(即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即监理工程师)监督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以确保承揽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业主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监督不财政开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督的依据是业主的授权,其与业主、承包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核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承包商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实施监督。客观、公平地执行监理任务。 4  参照国际惯例监理工程师没有安全责任 4.1FIDIC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第4.1款)。在“安全程序”中规定,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照料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除去现场的危险障碍物:提供安全设施等(第4.8款)。         对业主方在安全方面的要求仅限于业主方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业主方人员和业主的其他承包商根据“安全程序"和“环境保护”有关条款的要求,采取与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第2.3款)。        FIDIC“新红皮书"中“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力”中规定:“业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照的责任”(第3.1款)。         80年代,我国参照世行贷款项日工程采购招标文件和FIDIC合同条件中咨询工程师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建设监理制度.90年代中,各部委颁布了一系列工程建设合同范本。这些合同范本中对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的理念和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范围的规定与FIDIC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FIDIC的合同条件中并没有规定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有权强制干涉承包商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和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也不必为承包商在施工中,包括安全生产中的疏忽和过失承担任何责任。 4.2AIA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AIA(美国建筑师协会)编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 A201合同通用条件“建筑师的合同管理”一款中对建.筑师的职责有十分明确的界定。“……总之,对于工程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计划,建筑师既无权控制支配,也不必承担义务。因为按照第3.3款规定,上述责任完全是承包商的职责"(第4.2.2款).“建筑师对承包商、分包商或二者的代理或雇员等,既不需控制支配他们的行为,也不必为他们的疏忽和后果承担责任.”(第4.2.3款)。“建筑师对承包商报批文件和材料的复审不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了合法的批准。”(第4.2.7款)。         AIA中提到的建筑师既是工程项目的设计者,又是A201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受业主委托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基本相当于我国工程项目中的总监理工程师。 4.3  ICE出版的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         (1)ICE的有关规定.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1999年出版的合同条件(第7版)中规定,“承包商应为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足够稳定性和安全负完全责任”(第8条(3))“在发出书面警告后,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从工程中撤出不符合合同安全条款要求或,坚持任何有损安全或健康行为的分包商”。(第4条(5))“工程师接受承包商的计划或对承包商建议的施工方法予以同意,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第14条(9))“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从工程上解雇不遵守合同安全条款规定,或坚持对安全或健康有害行为的任何操作人员."(第16条)。         (2)NEC合同条件.ICE于l 995年出版的NEC(新工程合同条件)第2版规定:“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函件的认可并不改变承包商对实施合同工程的责任或对其设计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第14.1款)“承包商的行为应符合工程信息中规定的对健康和安全的要求”(第18条) 4.4  AS4000—1997的有关规定         AS(澳大利亚标准)4000—1997是澳大利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工程项目通用合同条件范本.其中第12条规定:“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其他条款中没有提及监理工程师(Superintendent)有权干预承包商的安全措施或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 4.5学习研究国际惯例对我们的启迪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协助承包商完成各项合同中承诺的工作、检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以及完工后接收工程。承包商最基本的义务是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将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交付给业主。监理工程师最重要的职责是业主方要求他代表业主检查验收工程质量、督促承包商的施工进度并且帮助业主控制投资。施工中大量的施工技术、施工措施、临时工程等,都是承包商为了完成也无权去干预.         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都是项目管理水平很高的国家,他们以人为本,非常重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事故率很低.但是这些国家的合同范本中都提到,对于工程的施丁于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计划,都应由承包商全面负责,建筑师/工程师既无权控制支配,也不承担义务。         FIDIC“新红皮书”中涉及HSE的l7个条款中没有一条要求工程师对人身安全有关问题插手干预,当然也不承担责任。 5   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5.1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指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38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44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第45条)根据《建筑法》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5条).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到底哪一方应该作为《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而全面负责。有人认为,作为项目业主的房地产开发商因为销售建成的房屋而盈利,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也有人认为,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供服务而盈利,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因此也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6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布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21条),“生产经背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第31条)         在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指的是承包商在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要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这些施工人员都是受雇于承包商的,是承包商的从业人员,因此应由承包商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是工程的生产经验单位,应该全面地对现场安全承担责任.         (3)《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在建设工程领域如何实施,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安全条例》。《安全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日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21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售;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23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38条)。         根据《安全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派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和检查工作。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只有施工单位才能直接控制现场和施工过程,并具备安全生产特定的经验和技能,能够执行有效的安全施工方案。    因此,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以及国际上权威的合同范本的规定,承包商应当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5。2正确理解《安全条例》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安全条例》第1 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相应地,第57条规定了当监理单位不履行第l4条规定的职责时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同时《安全条例》第26条还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要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签字.         《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国际惯例更是如此.但既然《安全条例》对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作出了一些规定,我们如何正确理解这些规定并具体应用呢?笔者的观点如下: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关于《安全条例》1 4条中的这个规定,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监理工程师对安全技术措施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第二,如果监理工程师审查了安全技术措施,但仍然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安全管理及安全方案的编制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他具有多年的施工经验,完全有能力编制一个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只能从宏观的角度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审查的依据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于一些具体的安全方案和措施,只要在原则上不违背强制性标准,监理工程师不宜干预过多。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些具体方案和措施应该进一步改进,可以向承包商提出建议,但不能强制其接受。承包商有权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和技术优势,并采用价值工程的理念采取自己认为合理的、适用的、经济的施工方法及安全方案.         其次,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来自不同的单位,他们的特长既不是施工组织、管理,更不是施工安全管理,而是业主方的鲜明管理。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水平和能力有限而非玩忽职守,虽然对施上方案进行了审查,但该方案在实施中仍然引发了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根据上文中提到的国际惯例的有关内容,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等,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安全条例》第57条也规定,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没有对方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才应受到行政处罚.         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操作规程”都从不同程度上曲解了《安全条例》的规定,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十分不合理、不公平,既不符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如果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就要求监理企业受到很严厉的处罚,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地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因为成本的增加只与承包商和业主有关,与监理工程师无关,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         至于《安全条例》第26条要求监理工程师要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笔者认为真正应签字负责的是承包商的总工程师,如果要求总监签字,只能表示他进行了程序性的审查而不能保证该方案不出事故,更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如何理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安全条例》第57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则应根据?9?9《安全条例》第57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安全条例》的规定并没有要求监理工:程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因为排查隐患是承包商的工作,应该由承包商的专业安全人员宋负责.          现在某些地方只要出了事故,就一律要求监理工程师也承担责任。有的城市甚至提出了“安全旁站”。实际情况是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员也不一定“旁站”,要求监理“安全旁站”则是将业主方委托进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的监理工程师变成了替承包商安全施工的“旁站”管理员,是十分不妥的。这样无限扩大监理的安全责任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2) 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排查安全隐患的对比分析.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一般都包括两部分工作:一是土建工程;二是机电设备采购和安装。这两部分工作成果共同构成了永久工程。即工程项目产品。         以-个发电站建设为例,土建施工包括电站厂房等,设备采购安装包括发电机组、高压输变电设备等,对这一类机电设备,业主带会派监理工程师到制造厂去监督设备的质量、材料、制造工艺等是否合格,特别是隐蔽部位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供货商厂内的工人在设备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伤亡事故,监理工程师对此是不承担责任的,业主也不会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检查机电设备制造质量时,还要去审查厂方的安全管理措施。相似的例子可以有大型船舶的采购,业主往往请一个质检单位(如我国的“中国船级社”、国际上有名的“劳氏船级社”)的船舶制造过程中检查质量,而船舶制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则全部是由船舶制造厂家负责,“船级社"则完全不管安全生产。         土建工程只是施工承包商负责在施工现场内完成土建产品,承包商完成一部分工程、监理工程师验收一部分、业主相应地支付工程款。付款后这部分永久工程即属于业主,这种土建工程采购和机电设备采购是同一性质。既然检查设备质量的监理单位不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也应该是完全一样的。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这一条从法律制订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条规定决不能成为扩大监理安全责任的借口.承包商是工程项目的实施者,是雇用工人来完成工程的雇主,是最有能力控制现场的一方,是对安全生产直接负责的责任人。监理工程师对方案的审核以及发现隐患后采取的措施,只能理解为监理工程师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非因其工作本身而产生。无论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国际惯例,都不应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不合理地承担过多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主要应对如下两种情况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第一,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工程进行认真验收,从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安全事故;第二,监理工程师存在腐败、受贿行为,与其他项日参与方串通、勾结,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安全事故. 5.3《安全条例》实施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安全条例》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安全意识差等种种原因,常常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整改命令,这时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安全条例》规定了情况严重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业主。什么情况属于“情况严重”?安全无小事,任何安全隐患都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到底什么级别的隐患可以要求停工并向业主报告呢?如果向业主报告了,但业主不同意停工该如何处理呢?         《安全条例》最后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上面的分析和具体的现场实施情况,由于业主和承包商不配合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常常发现了隐患却无力采取任何措施。一座城市每天有许多个项目处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每个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遇到了这种情况都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有雇用多少职员才能及时处理完这些报告呢?此外,是要求主管部门一旦接到报告就要亲临现场还是采取其他什么措施?接受监理工程师报告的部门以及这些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处理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力和权限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6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6.1认真研究国际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         各国对于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管理都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英美发达国家。我们对于这些国家在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范本、安全管理方法和经验都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认真借鉴他们的经验,改进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和管理工作。 6.2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各地方应该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承包商拒不整改,以至命令停工的报告。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检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员应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尊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尊重科学的施工进度计划,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 6。3  完善对地方政府部门及业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我国的承包商生存在很恶劣的市场环境下,由于缺乏对业主的约束和监管,承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及时支付。这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此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忽视质量和安全而片面追求快省的做法也迫使承包商无法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在严格规定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也应该对行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样才能给堆包向创造—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6.4  安全生产管理费专款专用         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费”单独列在工程量表中,并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列出用于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细目。在施工过程中,应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这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再批准支付,以保证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的专款专用。 6.5“四控制”的提法是错误的         监理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按照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进度、投资与质量的检查与管理的,监理直接不组织生产,如何能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在本文一开始列举的我国建筑业安全事故高发的众多原因中,有哪条是监理有权干预和控制的?因此要求监理“控制"安全的提法是错误的. 6.6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安全条例》中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中所承担的责任,根据条例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承担的工作也会进一步纳入监理委托合同。因此,应该将监理的安全职责也纳入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范围。 7 结束语         安全生产是体现人本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事故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各级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项目的各个参与方都应该正确理解并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既不能无视《安全条例》的规定,也不应曲解其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国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损失. 天津建筑工程职工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姓名:刘江文 专业: 工程造价管理 年级: 完成日期: 目录 一、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状况分析1 二、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3 三、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两大影响因素5 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对策6 五、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控管理及方法11 参考文献14 内容摘要 安全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安全管理能为员工带来幸福,给社会带来稳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和发展。任何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都离不开安全工作,安全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整个项目管理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保证施工过程中人,物的安全,有利于工程实施的正常进行,是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不可或缺的关键部分,对实现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很大的帮助。本文着重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方法和经验进行介绍。 关键词: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状况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根据2004年的统计数字,目前建筑企业达4。5万个,建筑业从业人员3050万人(其中80%以上为农民工),占全国工业企业总从业人员的三分之一强,占全社会从业人数的5.06%,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四分之一.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2004年我国基本建设投资达到14440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6。6%。近几年来,建筑业总产值平均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1999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达15151。5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9%,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经过体制改革和产业调整,我国建筑业已经形成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工程总承包,第二层次是施工承包和专业承包,第三层次是劳务承包。   从建筑业所有制结构来看,现有国有建筑企业9458家,占整个建筑企业5%,从业人数765万人,占建筑业人数的25%;城镇集体企业26。818家,占整个建筑企业的60%,从业人数1003万人,占建筑业从业人数的33%;乡镇建筑企业和个体建设者的从业人数占整个建筑业人数的42%.如此的产业规模、发展速度、结构布局和施工层次以及庞大的施工现场和施工队伍,给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近几年来,建筑业因工伤亡事故仍占有相当的数量,职工伤亡人数居全国生产性行业的第二位,约占全国非矿山企业伤亡总数的三成多。从1994年到2004年间,我国每年平均发生建筑施工伤亡事故1530件,死亡1560人,重伤718人。从1995年开始,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连续五年出现下降的好势头,但是三级以上重大事故有上升的趋势.到2004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伤亡事故932件,死亡1.097人,比前一年下降7。58%,但其中三级事故共40件,死亡160人,上升15%。   根据导致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目前我国主要的建筑安全事故类型分别是高处坠落、电击伤害、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   工程建筑的巨大投资和从业人员规模使得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异常严重和巨大。发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不仅给受到伤害的个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还对施工企业和建筑项目的业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法律责任.国外统计表明,建筑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在英国可达项目总成本的36%,美国工程建筑中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占到其总成本的7。9%,而香港地区已达到8.5%.我国虽然没有正式的统计数据,但相信不会例外。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上,这一比例已经超过了国内承包上的平均利润率的3—5%.我国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一直比较低,每年由于安全事故丧生的从业人员数千人。特别是近年来重大恶性事故频发,已经引起我国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落后的安全生产水平已经成为阻碍国家建筑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因。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我国建筑业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是极其严峻的。事故的频繁发生,一方面造成十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也制约着正常的生产建设和经济运转。在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中,探索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如政府机构改革,必然会使有关执法主体发生变化,有些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也发生了变化。新的形势给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带来了新的问题。建国以来,我国在建筑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曾经取得显著的成绩。特别是制定了许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的不断增加,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建筑业从业人员以及全社会都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特别是在1998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建筑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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