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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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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 福州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现场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场所;具有一定危险程度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能会产生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危险的作业;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隧道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特种设备施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6m以上的边坡施工;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港口工程、航道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工程开工前,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辩识,按相关评价标准评价出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见附件一)。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过程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救援方案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施工单位应按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施工单位应对参与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的有关人员进行生理、心理状况的分析,合理安排好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 (六)施工单位应按照方案施工,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七)施工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记。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见附件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把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督机构。 (八)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监控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整改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三、重大危险源的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二)专家论证审查工作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进行,如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则由专业承包企业组织进行,建设单位做好协调、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可委托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专家论证审查工作。 (三)进行论证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专家组人员应从扬州市建设局公布的专家库中分类聘请。 (四)施工企业应在论证审查会5天前将安全专项方案送达至专家手中。 (五)论证会应邀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人员参加。 (六)专家组论证、审查后,填写《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见附件三)。 (七)施工企业应将《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报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跟踪监控。 (二)重大危险源跟踪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重大危险源的公示情况; 2、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已按规定论证审查; 3、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的监控情况; 4、每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的整改、治理情况。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在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四)各地应将本地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情况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并结合督查的实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或者通报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 附件:福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附件三: 福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工程名称 工程 概况 专家论证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注:专家论证意见应说明方案是否可行,存在的缺陷和处理建议,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可另行附页。 论证专家签字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签字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技术负责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监站各一份。  政府令第26号         《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长:练知轩   二○○二年九月十日     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二)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   (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园林绿化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二)绿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禁止招标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及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在福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各类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综合评价.   第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福建经济快报》或者《福建建设报》上刊登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其中,除本省审批的民用建筑项目外的其它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必须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或者《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人的法人资格、市场准入资格、企业资质要求、技术力量、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工程业绩、信誉等,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提出与招标工程不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申请人索购资格预审文件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较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及工程量清单计算招标工程造价的预算值,作为招标工程控制价。招标人设有招标工程控制价的,招标工程控制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审核并核对。招标工程控制价可以作为评标的参考,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投标人对招标工程控制价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人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招标工程控制价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答复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控制价的准确性与合理性负责。   第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合理期限。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予以书面答复,并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将书面答复发送给所有的投标人.   第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前款所称有关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由熟悉相关业务并具备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担任,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具有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设立的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数量规模不足的,应当在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中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制定的评标办法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价的除外.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详尽的技术规范并明确评审的方法、标准及程序.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报价、工程质量、工期要求、项目经理、主要施工机械、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管理水平以及工程业绩(主要指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等.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各类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除投标报价外,其它各项评价因素的评估结果可能产生的最大差别折算成投标价格,一般不宜超过评标基准价的2%.   第二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中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可以参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确定招标工程评标基准价BB=A×C+a0×K×(1-C)其中,A为所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在合理价范围内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的合理价范围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1、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2、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由招标人合理确定或者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三名以上的技术、经济类专家,由专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并结合市场实际确定投标报价的合理价范围.3、合理价范围可以以招标工程控制价的一定范围的方式进行确定。a0为招标工程控制价.K为招标工程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参数。K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准备阶段确定。确定方法为: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结合市场实际和招标工程控制价的编制情况并参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价范围确定一个计算参数,去掉二个最高值和二个最低值后,取其他计算参数的平均值作为K值。C为A值所占权重。C值范围为0。4、0.45、0。5、0。55、0.6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开标会上由招标单位代表当众从上述五个权数值中随机抽取其中一个作为本招标工程A值的权重.若所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价范围以外,则C值为零.   (二)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报价与B值相比较,等于B值的,得满分;低于B值的,每1%扣Q分;高于B值的,每1%扣2Q分。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价范围上限的,视为恶意哄抬标价,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审意见及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的基础上,首先确定评标方案。评标方案应当明确评标的程序和对无效投标文件、废标以及投标文件重大偏差、细微偏差的判定原则,评标委员会需要对各个评审要素进行量化时,还应当在评标方案中明确同一的量化标准。   (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范、工期及质量要求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详细评审并拟定标价比较表.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审意见、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四)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的;   (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合理价格范围,有可能低于合理成本价,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将投标文件判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价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之日起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地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并应当提供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书面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负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同时,招标人应当提供全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超过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可不受此约束。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对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一)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的主体结构或者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除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四)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五)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第四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发放及收受有关招投标书面文件、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工作环节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第三十一条  凡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放之日)的三天前将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对于招标工作时间较紧的招标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核准,招标文件可以在发放之日的三天前备案,但招标人必须将招标方案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放之日)的三天前报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招标方案中应当载明工程概况、招标工作时间及地点、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发布以后(或者投标邀请书发放以后),招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办法及评标办法随意更改。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之日的二天前将资格预审报告(含资格预审情况汇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书面答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或者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的,应当将书面答复或者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在发放之日的二天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投标人的确定、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工程的相应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法必须招标发包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要求投标(申请)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的;   (二)未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中弄虚作假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四)未在自评标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的;   (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未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的;   (六)凡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七)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监督的.   上述(二)、(三)、(八)款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干预评标或者以任何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施加压力、影响正常评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单位被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月十日起施行。 安全监控及审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科技信息部 版次号:A/0 生效日期:20210509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安全监控及审计管理3 第一节 安全监控及审计工作办法3 第二节 安全监控及审计的职责3 第三章 安全监控的内容4 第一节 网络监控4 第二节 主机监控4 第三节数据库监控5 第四节应用系统监控5 第四章 安全审计及分析的内容5 第一节 网络安全审计5 第二节主机安全审计6 第三节 数据库安全审计7 第四节 应用系统安全审计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策略目标:为了加强公司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整体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保证网络通信畅通和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营,提高网络服务质量,在公司安全体系框架下,本策略规范公司安全监控及审计机制,和公司其他安全风险策略一起构建公司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策略适用于公司科技信息部。 第二章 安全监控及审计管理 第一节 安全监控及审计工作办法 第三条各部门安全管理组织中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应监控并定期审计本部门各系统安全状况。 第四条各部门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向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办公室汇报监控及安全审计结果。 第五条公司网络部根据各部门安全管理员上报审计结果进行抽检和检验。 第六条公司网络部每半年巡检,进行安全审计,由公司科技信息部牵头,各部门协助执行。 第二节 安全监控及审计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组负责: (一) 组织策划公司信息安全审计工作; (二) 协调有关部门,以获得对信息安全审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 确定信息安全审计工作的目的、范围和要求; (四) 制订信息安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计划和有关资源配置; (五) 监控信息安全审计工作进度和质量; (六) 审核信息安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 (七)负责向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公司信息安全审计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安全组织负责: (一) 参与公司信息安全审计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维护; (二) 参与公司信息安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计划的制订; (三) 具体负责各部门信息安全审计的实施和安全问题的消除工作; (四) 负责指导和监督本部门信息安全审计工作; (五) 负责向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报本部门信息安全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章 安全监控的内容 第九条 安全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网络监控; (二) 主机监控; (三) 数据库监控; (四) 应用系统监控。 第一节 网络监控 第十条 网络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流异常分析和黑客入侵监控。分别是指: (一)数据流分析通过全OSI七层解码,包括对数据库数据包进行分析,发现网络中数据流类型和内容,从中发现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同时根据数据协议类型发现当前数据趋势,帮助分析网络状况,避免大规模病毒爆发; (二)黑客入侵监控要不仅能检测来自外部的入侵行为,同时也监控内部用户的未授权活动。 第二节 主机监控 第十一条 主机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主机系统信息监控、主机重要文件和资源监控、主机网络连接的监控、主机系统进程的监控。分别是指: (一)主机系统信息监控对系统的配置信息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包括主机机器名、网络配置、用户登录、进程情况、CPU和内存使用情况、硬盘容量等; (二) 对主机的重要文件和资源使用进行监控; (三) 监控重要主机网络连接情况,监控主机开启的服务,对传输数据包内容进行过滤监控,对非法的连接进行跟踪。 第三节数据库监控 第十二条 数据库监控是对数据库的操作进行监控,以保护数据库的安全。 第四节应用系统监控 第十三条 应用系统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应用的进程监控、应用的异常监控、应用的网络连接监控。分别是指: (一) 应用的进程监控:监控应用进程占有的资源量,如CPU时间、内存使用量等。 (二) 应用的异常监控:监控应用系统的异常行为;监控应用进程的异常中止、应用的异常连接。 (三) 应用的网络连接监控:监控应用的各种网络连接,对应用系统发送与接受的信息内容进行监控。 第四章 安全审计及分析的内容 第十四条 安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网络安全审计; (二) 主机安全审计; (三) 数据库安全审计; (四) 应用系统安全审计。 第一节 网络安全审计 第十五条网络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网络登录的审计、网络操作的审计和日志的审计。分别是指: (一) 对网络登录进行审计,审计网络设备的登录情况,记录用户名、时间和登录次数等; (二) 对网络操作进行审计,审计网络设备的操作情况,记录对网络设备的操作情况; (三) 对网络系统日志进行审计。 第二节主机安全审计 第十六条主机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系统登录、系统操作、日志、系统文件操作、主机连接、主机拨号、系统进程、系统连接设备以及综合性审计。分别是指: (一)对系统登录进行审计,审计主机的登录情况,审计登录主机的用户名、时间等; (二)对系统操作进行审计,审计主机管理员操作情况,记录对主机的操作和变更; (三) 对系统信息进行综合审计,审计系统的配置信息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主机机器名、网络配置、用户登录、进程情况、CPU和内存使用情况、硬盘容量等; (四)对系统日志进行审计,系统日志审计包括:系统日志、安全日志、应用程序写入的系统日志、其它服务日志(如DNSServer)等,同时对系统日志进行管理; (五)对系统的文件操作进行审计,记录重要文件的使用情况; (六)对主机网络连接进行审计与保护,记录和监控主机的网络连接情况,审计主机开启的服务,记录数据包情况,便于分析网络对主机的影响; (七)对主机拔号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特定计算机的拨号情况,显示被审计主机的拨号用户、拨号号码、拨号时间等信息;系统默认的情况下,禁止被审计的主机通过任何号码拔号上网; (八)对被审计主机上光驱、软驱、串口、USB的用户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包括访问时间、当前登录用户等; (九)对系统进程进行审计,审计主机异常进程、未知进程。 第三节数据库安全审计 第十七条 数据库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数据库操作和日志进行审计。分别是指: (一)对数据库系统本身所产生的日志文件进行审计; (二)对数据库操作进行审计,对数据包中数据操作语法的分析,审计对数据库中的某个表、某个字段和视图进行了什么操作。 第四节应用系统安全审计 第十八条 应用系统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应用系统网络连接和日志的审计,分别指: (一)对应用系统自身产生的日志文件与系统日志进行审计; (二)对应用系统的各种网络连接进行审计,并对相应的发送与接受信息内容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涉及的所有部门或个人均需对其负责。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申报单位(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单位 联系人 工程名称 建筑地点 使用性质 批准文号 土 建 情 况 建筑结构 耐火等级 建筑面积 m2 高度 m 层数 层 防火间距 m 消防车道 防火分区 面积 m2 登高面情况 防烟分区 面积 m2 消防控制室位置 消防控制室面积 m2 单层最多人数 人 疏散宽度 m 疏散楼梯(出口)数量 个 消防电梯 数量 台 最大安全疏散距离 m 消防电梯 速度 M/S 防火门 型号 数量 生产厂家 电缆井、 管道井封堵情况 防火卷帘 型号 数量 生产厂家 危险品 储存 工艺流程 自 验 意 见 设 计 单 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施 工 单 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自 验 意 见 监 理 单 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 设 单 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土建验收情况 验 收 意 见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经办人签名 参加验收有关单位负责人 签名 消防设施 室 内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进水管数量 个 室内消防用水量 L/s 进水管直径 mm 室外消防用水量 L/s 消防储水量 m3 室外消火栓管径 mm 室内消火栓间距 米 室内消火栓数量 个 室外消火栓间距 米 室外消火栓数量 个 消防立管直径 mm 配套消防卷盘 个 消防水泵 型号 扬程 M 功率 kw 流量 L/s 台数 台 生产厂家 系统类型 1、喷水灭火;2、喷雾水灭火;3、喷雾水冷却 消 防 设 施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喷洒类型 1、干式;2、湿式;3、预作用;4、开式 系统 设置部位 系统 保护面积 m2 产品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喷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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