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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业务用房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全面版)资料
第四章 救助业务用房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一条 近年来,为了加强水上安全和救助系统建设,解决经济增长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海活动与水上安全和救助能力不足的矛盾,着力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为了有效履行国际公约,我国有责任通过加强水上安全和救助系统的建设,提高水上安全和救助能力,树立起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这也是我国由海运大国向海运强国发展的必由之路。救助专业技术业务用房指日常办公用房以外的其它救助应急业务管理和放置专业设备所需用房。主要包括应急救助指挥区、SSB电台、VHF电台、潜水器材室、救助医疗处置区、减压舱、获救人员处置区、船员保障业务用房、图像资料编辑用房、内部专业通信管理业务用房、专业档案用房等。
第二条 应急救助指挥区的功能区包括救助船舶指挥区,飞行协调区,海图室,DSC、警告接收仪、船舶报告终端、 机、复印机等设备区,救助方案决策室、救助案例室、值班人员休息室、配餐室等。
救助指挥区使用面积为80~100㎡;
飞行协调区使用面积为直属局为50㎡,救助基地为30~50㎡;
海图室使用面积直属局为15~20㎡计算,救助基地为10~15 ㎡;
设备区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8 ㎡计算;
救助方案决策室使用面积直属局为40~50㎡,救助基地为20~30㎡;
救助案例室使用面积直属局为30~40㎡,救助基地为20~30㎡;
值班人员休息室使用面积按照每人10㎡计算;
配餐室使用使用面积按照每人1.5㎡计算。
第三条 SSB电台、VHF电台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执行。SSB电台与VHF电台位于同一地点应合建,各功能区使用面积根据设备的增加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潜水器材室包括潜水装具器材存放室、潜水器材检测维修室、特种潜水服装清洗室等三个部分。
潜水装具器材存放室使用面积直属局为50~60㎡ ,救助基地为20~30㎡;
潜水器材检测维修室使用面积直属局为20~30㎡ ,救助基地为10~15㎡;
特种潜水服装清洗室使用面积为20㎡。
第五条 救助医疗处置区用房包括诊疗室、药房、医疗室、消毒间、医疗污物暂存室等五部分。
诊疗室使用面积为20~30㎡;
药房使用面积为20~30㎡;
医疗室使用面积为40~50㎡;
消毒间使用面积为5~8㎡;
医疗污物暂存室使用面积为2~4㎡。
第六条 减压舱用房包括诊断室、治疗室、监控室、设备存放室、气体存放间、高压氧舱空气机房、高压氧空压机房等。
诊断室使用面积直属局为15㎡,救助基地为10㎡;
治疗室使用面积直属局为15㎡,救助基地为10㎡;
监控室使用面积直属局为30㎡,救助基地为20㎡;
设备存放室使用面积直属局为80 ㎡,救助基地为50㎡;
气体存放室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8㎡计算;
高压氧舱空气机房使用面积应按设备设计规范及安全要求确定具体数值;
高压氧空压机房使用面积按照每组设备20㎡计算。
第七条 获救人员处置区包括获救人员安置区、获救人员消耗品库(食物)、获救人员消耗品库(物品)等三部分。
获救人员安置区使用面积为30~60㎡;
获救人员消耗品库(食物)使用面积为15~20㎡;
获救人员消耗品库(物品)使用面积为20~30㎡;
第八条 船员保障业务用房包括工作区、接待大厅、船艺技术讲解教室、心理辅导站、备品备件库、资料室、文印室等七部分。
工作区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8㎡计算;
接待大厅使用面积为60~80㎡;
船艺技术讲解教室使用面积按照每设计座位数3㎡计算;
心理辅导站使用面积为80~100㎡;
备品备件库使用面积为50~100㎡;
资料室使用面积为15~20㎡;
文印室使用面积为15㎡。
第九条 图像资料编辑用房包括图像编辑间、摄像器材间、资料室等三部分。
图像编辑间使用面积按每台设备8㎡计算;
摄像器材间使用面积为15~20㎡;
资料室使用面积为10~15㎡。
第十条 专业档案用房包括船员专业档案室、船舶专业档案室等两部分。
船员专业档案室使用面积为20~50㎡;
船舶专业档案室使用面积为20~50㎡。
第十一条 内部专业通信管理业务用房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五章 打捞业务用房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打捞工作是交通运输部坚持四个服务的具体体现,即为人服务,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水上安全和救捞系统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经济服务,服从和服务于 经济发展大局;为安全服务,包括人命安全、环境安全、财产安全和 安全;为环境服务,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清洁。打捞业务用房是为了保障打捞抢险业务顺利开展,进行指挥管理并安装专用设备的场所。主要包括抢险打捞指挥中心、SSB电台、VHF电台、潜水器材室、技术支持服务中心、潜水员生命保障系统、船员保障业务用房、潜水员考试发证中心、图像资料编辑用房、内部专业通信管理业务用房、专业档案用房等。
第十三条 抢险救捞指挥中心包括抢险救捞指挥区、海图室、设备区、方案决策室、打捞案例资料室、值班人员休息室、配餐室等七部分。
抢险救捞指挥区的使用面积直属局为80~100㎡,下设单位为40~50㎡;
海图室使用面积直属局为15~20㎡;
设备区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8㎡计算;
方案决策室使用面积直属局为40~50㎡,下设单位为20~30㎡;
救助案例室使用面积直属局为30~40㎡,下设单位为20~30㎡;
值班人员休息室使用面积按照设计执勤人数10㎡计算;
配餐室使用使用面积按照设计执勤人数1.5㎡计算。
第十四条 SSB电台、VHF电台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十五条 潜水器材室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十六条 技术支持服务中心包括技术情报收集室、技术情报编辑室、技术方案模拟分析室、潜水装具技术研发室等四部分。
技术情报收集室使用面积为15~20㎡;
技术情报编辑室使用面积为15~20㎡;
技术方案模拟分析室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8㎡计算;
潜水装具技术研发室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8㎡计算。
第十七条 潜水员生命保障系统包括休息等候区、诊断室、医疗设备间、治疗室、药品室、消毒间、医疗污物暂存室、观察室、高压氧舱室、监控室、储气罐室、特种气储存室、高压氧值班人员休息室、高压氧管道机房、高压氧空压机房和潜水员健康档案存放室等。
休息等候区使用面积按照每设计座位数3㎡计算;
诊断室使用面积为15㎡;
医疗设备间使用面积为10~30㎡;
治疗室使用面积为40~50㎡;
药品室使用面积为20~30㎡;
消毒间使用面积为5~8㎡;
医疗污物暂存室使用面积为2~4㎡;
观察室使用面积按照每设计床位数5㎡计算;
高压氧舱室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100~300㎡计算;
监控室使用面积为20~30㎡;
储气罐室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25㎡计算;
特种气储存室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3㎡计算;
高压氧值班人员休息室使用面积按照每人10㎡计算;
高压氧舱空气机房使用面积应按设备设计规范及安全要求确定;
高压氧空压机房使用面积按照每组设备20㎡计算;
潜水员健康档案存放室使用面积为15~20㎡。
第十八条 船员保障业务用房参照本规定第四十条执行。
第十九条 潜水员考试发证中心用房包括理论考场(兼多媒体教室)、实操潜水池考场(兼潜水实操训练池)、保密室、资料室、证件制作室、证件发放室等六部分。
理论考场(兼多媒体教室)使用面积按照每设计座位数3㎡计算;
实操潜水池考场(兼潜水实操训练池)使用面积为80~100㎡;
保密室使用面积为15~20㎡;
资料室使用面积为20~50㎡;
证件制作室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8㎡计算;
证件发放室使用面积为15~20㎡。
第二十条 图像资料编辑用房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档案用房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部专业通信管理业务用房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六章 飞行业务用房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三条 我国海上通航和作业量大增,海上大型集装箱船、石油液化气船等专业船舶运输日益频繁,海上事故不断上升,执行海上搜寻人命、救生、救助、环境监控等任务越来越重。尤其在海上事故发生时,气候条件相当恶劣,仅靠救助船单一手段进行施救,会延误救助时间。因此配备海上救助直升机,对进行快速有效的海空立体救助,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履行国际海事公约,是非常必要的。与此同时救助直升飞机还参加驻地 下达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发挥 专业救助力量的作用。飞行专业技术业务用房是指除日常办公以外的救助飞行值班管理指挥用房和专业设备放置工作所需用房。按照目前救助飞行队的运行模式,专业技术业务用房分为救助直升机机场(简称机场)、飞行队队部直升机起降点(简称直升机基地)及飞行队派驻起降点(简称起降点)三类不同情况。除 已经规划批准建设的救助直升机机场外,建设直升机起降配套设施时,应原则和当地民用机场合建,根据是队部所在地还是派出机构,尽量利用原有设施,根据需要补充建设的功能要求,明确需建设的专业技术业务用房种类。各类业务用房主要包括机库,机务保障系统、航材保障系统,飞行管理系统,飞行指挥中心(塔台),航务保障系统、航空安全保障系统,安检工作区,搜救事务处置区,航医保障,消防保障系统,场务保障系统,救生员、绞车手考试发证中心等。
第二十四条 机库有停放机库,维护机库,维修机库三类,并附设维修设备存放仓库。
停放机库的使用面积根据存放飞机的大小和数量确定,单架飞机存放面积为1.5倍飞机全长×1.5倍飞机主旋翼(或直翼展);
维护机库的使用面积根据维护最大飞机的大小确定,单架飞机维修面积为飞机全长1.5倍平方与飞机主旋翼(或直翼展)1.5倍平方中的大值;
维修机库使用面积与维护机库相同,并可兼顾维护机库使用。
维修机库一般设置在直升机机场;维护机库与维修机库在同一场地不重复设置;起降点设置停放机库。
维修、维护设备存放仓库的使用面积为100~200㎡。
第二十五条 机务保障系统因为机务人员的工作区和办公区按照规范需要分开,需要设机务生产计划室、机务维修手册保存室、机务质量控制室、飞机健康使用监测系统存放室、飞机记录保存室、机务人员工作技术情况记录保存室、机务人员装具室、机务人员更衣室、维修工具间、机械工作室和车间、电子工作室和车间、电气车间、碱性充电站、酸性充电站、高压气瓶存放间、作业后冲洗室、配餐室等。
机务生产计划室的使用面积为40~50㎡;
机务质量控制室的使用面积为30~50㎡;
飞机健康使用监测系统存放室的使用面积为20~30㎡;
机务维修手册保存室的使用面积为30~50㎡;
飞机记录存放室的使用面积机场为30~50㎡;
机务人员工作技术情况记录存放室的使用面积为40~50㎡;
机务人员装具室的使用面积按每人2㎡计算;
机务人员更衣室的使用面积按每人2㎡计算;
维修工具间的使用面积为30~50㎡;
机械工作室的使用面积为30~50㎡;
机械车间的使用面积为80~100㎡;
电子工作室的使用面积为15~20㎡;
电子车间的使用面积为80~100㎡;
电气车间的使用面积为50~60㎡;
碱性电池充电站的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12㎡计算;
酸性电池充电站的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20㎡计算;
高压气瓶存放间使用面积按每个气瓶3㎡计算;
作业后冲洗室的使用面积为20㎡;
配餐室的使用面积按每人1.5㎡计算。
第二十六条 航材管理系统包括航材周转件库、航材消耗件库、航材疑问件和待报废件库、航材待处理库、航材报废库、航材油脂库、航材危险品库、航材说明书保存室、工具库、航材教具存放室、配餐室等。
航材周转件库的使用面积机场为1000㎡,直升机基为500㎡,起降点为200㎡;
航材消耗件库的使用面积机场为200㎡,基地为150㎡,起降点为80㎡;
航材疑问件和待报废件库的使用面积为40~60㎡;
航材待处理库的使用面积为40~60㎡;
航材报废库的使用面积为40~60㎡;
航材油脂库的使用面积为40~60㎡;
航材危险品库的使用面积为20㎡;
航材说明书存放室的使用面积为20㎡;
工具库的使用面积为20㎡;
航材教具存放室的使用面积为机场30~50㎡;
配餐室的使用面积按照每人1.5㎡。
第二十七条 飞行管理系统包括飞行准备、技术讲评室、飞行员装备室、空勤人员更衣室、飞行履历、救生资料保存室、救生装具器材存放室、救生器材检测维修室、救生员卫浴间、特种救生服装清洗室、特种救生服装烘干室、绞车手装具室、配餐室等。
飞行准备、技术讲评室使用面积50㎡计算;
飞行履历、救生资料保存室使用面积为30㎡;
飞行员装备室使用面积按照每人1.5㎡计算;
空勤人员更衣室使用面积按照每人3㎡计算;
救生装具器材室使用面积机场为80㎡,基地为60㎡,起降点为40㎡;
救生器材检测维修室使用面积为30㎡;
救生员消毒室使用面积为20㎡;
救生特种服装清洗区使用面积为20㎡;
救生特种服装烘干室使用面积为20㎡;
绞车手装具室使用面积为20~30㎡;
配餐室按照每人1.5~2㎡计算。
第二十八条 飞行指挥中心(塔台)用房包括飞行指挥区、飞行监控室等。
飞行指挥区使用面积机场为100㎡ ,基地为80㎡,起降点为60㎡;
飞行监控室使用面积按每台设备8㎡计算。
基地和起降点的飞行指挥中心应尽量利用合建基地的原有设施。
第二十九条 航务保障系统包括航务指挥部、航务管理部、气象部、通信导航部配餐室等。
航务指挥部用房包括航务指挥区和航务监控室,航务指挥区的使用面积机场为100㎡,基地为80㎡,起降点为60㎡,航务监控室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8㎡计算;
航务管理部用房包括航务管制室、航务签派室、航务情报室,航务管制室的使用面积为15~20 ㎡,航务签派室的使用面积为15~20 ㎡,航空情报室的使用面积为15~20 ㎡;
气象部包括用房航空气象观测室、航空气象预报室和航空气象设备间,航空气象观测室使用面积为15~20㎡,航空气象预报室的使用面积为30㎡,航空气象设备间的使用面积按每台设备8㎡计算;
通信导航部用房包括航空电台设备间、机场导航设备间、机场有线 设备间,航空电台设备间的使用面积按每台设备8㎡计算,机场导航设备间的使用面积按每台设备10㎡计算,机场有线 设备间的使用面积按每柜组设备8㎡计算;
配餐室的使用面积按每人1.5㎡计算。
基地和起降点建设航务保障系统用房应尽量利用合建机场原有设施。
第三十条 航空安全保障系统包括航安情报室、航安记录保存室、飞行质检室等。
航安情报室的使用面积为15~20㎡;
航安记录保存室的使用面积为15~25㎡;
飞行质检室的使用面积为30㎡。
基地和起降点建设航空安全保障系统用房应尽量利用合建机场原有设施。
第三十一条 安检工作区包括安检控制中心和称重区。
安检控制中心的使用面积为机场60㎡,基地50㎡,起降点40㎡;
称重区的使用面积为5~10㎡。
基地和起降点建设安检工作区应尽量利用合建机场原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搜救事务处置区包括搜救事物处理区(兼候机厅)、获救人员安置区、获救人员消耗品库(食品)、获救人员消耗品库(物品)等。
搜救事物处理区(兼候机厅)的使用面积为20~25㎡;
获救人员安置区使用面积机场为80㎡,基地为60㎡,起降点为40㎡;
获救人员消耗品库(食品)的使用面积为15~20㎡;
获救人员消耗品库(物品)使用面积为20~30㎡。
第三十三条 航医保障系统包括航前体检室、诊断室、治疗室、药品存放室、消毒室、医疗污物暂存室、空地勤人员身体资料保存室等,该系统仅设在机场和基地。
航前体检室的使用面积为机场30㎡,基地20㎡;
诊断室的使用面积为机场30㎡,基地20㎡;
治疗室的使用面积为为机场30㎡,基地20㎡;
药物存放室的使用面积为8~10㎡;
消毒室的使用面积为5~8㎡;
医疗污物暂存室的使用面积为2~4㎡;
空地勤人员身体资料保存室的使用面积为机场20㎡,基地15㎡。
第三十四条 消防保障系统包括消防执勤室、消防监控室、消防车停放库、清洗烘干室、消防泵站、消防器材维修间、灭火剂存放室、蓄电池室、消防器材室、消防人员卫浴间、消防执勤人员休息室等。该设施仅设在机场。
消防执勤室的使用面积按照每人8㎡计算;
消防监控室的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8㎡计算;
消防车停放库的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车辆60㎡计算;
清洗烘干室的使用面积为8~10㎡;
消防泵站的使用面积为8~10㎡;
消防器材维修间的使用面积为10~20㎡;
灭火剂存放室的使用面积为10~20㎡;
蓄电池室的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为8㎡计算;
消防器材室的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为8㎡计算;
消防人员卫浴间的使用面积为20㎡;
第三十五条 场务保障系统包括机场安全监控室、油库、配电站、充气站、油库管理室、充电管理室、充气管理室、水电处理室、特种车辆车库、场道管理设备库、绿化和驱鸟设备库等,该系统仅设在机场。
机场安全监控室的使用面积为60㎡;
油库的使用面积为200~350㎡;
配电站的使用面积按照相关设计规范确定;
充气站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12㎡计算;
水电处理室的使用面积为20~30㎡;
特种车辆车库的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车辆40㎡计算;
场道管理设备库的使用面积为80㎡;
绿化和驱鸟设备库的使用面积为80㎡。
第三十六条 救生员、绞车手考试发证中心包括理论考试考场(兼多媒体教室)、实操考场(兼救生员日常训练室)、监控室、保密室、资料室、证件制作室、证件发放室等。该中心仅设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机场。
理论考试考场(兼多媒体教室)使用面积按照每个座位3㎡ 计算;
实操考场(兼救生员日常训练室)使用面积为80~100㎡;
监控室使用面积为80~100㎡;
保密室使用面积为15~20㎡;
资料室使用面积为20~50㎡;
证件制作室使用面积按照每台设备8㎡计算;
证件发放室使用面积为15~20㎡。
第三十四条 救助指挥区是当发生重大救助事件时搜救值班人员、上级主管领导、当地 部门领导及有关专家共同参与救助指挥的场所,其面积测算参考搜救中心指挥区面积测算方法;
飞行协调区在重大救助事件发生时需要通过专用设备协调救助飞机配合救助船协同执行应急救助任务的场所;
海图室是存放和研究电子海图与纸质海图的场所,对海图存放的要求是重点水域细化到航道图;
设备区主要设有遇险信息接收设备,DSC、NAVTAX、警告接收仪、气象 机、船舶报告终端、打印机、普通 机、终端等设备;
救助方案决策室是在重大救助事件发生时,制定救助现场实施方案的场所;
救助案例室存放以往救助案例,进行典型案例分析讲评,并设置查阅区,安置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供救助指挥人员进行资料收集、分析等。
第三十六条 特种潜水服装清洗室是清洗潜水服,以免被海水侵蚀后,降低潜水服安全性能及使用寿命。
第三十七条 救助医疗处置区是针对被救人员的紧急处置区。
第三十八条 减压舱是针对潜水员执行任务后或定期需进行减压治疗的医疗场所。
第三十九条 获救人员处置区是临时安置海难获救人员的场所,并提供获救人员必要的人道主义救援物资。
第四十条 船员保障业务用房是船员在岸上期间事务处理的场所,如领取资格证书,上船前动员、培训,工服、劳保用品发放,工具领取等。
船艺技术讲解室是船员上船工作前船艺技术、理论讲解的场所;
成立心理辅导站是由于船员长时间待在船上工作生活,环境封闭、无法与外界交流沟通,需定期对船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压力疏解等心理辅导,心理辅导需要安静、独立的环境,并且配备一定的设备和设施;
备品备件库是船员工服、工具库,按季节存放。
资料室主要是存放为船员服务的工作资料,以及船员常用的技术资料。
第四十一条 图像资料编辑用房是存放电视、采访机、影像编辑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脑、混音设备等多媒体设备,对救助案例图像资料进行编辑,为社会媒体提供宣传资料;为案例分析评估提供素材,对以后的救助实施起指导作用,提高救助技术水平。
第四十二条 船员专业档案是存放救助船员身份档案资料的专业场所,船舶专业档案是存放救助船舶档案资料的专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 技术支持服务中心用房是集技术情报收集、编辑和重大打捞方案可行性模拟实施的场所。
第四十九条 打捞机构的潜水员常常要进行饱和潜水作业,患病的风险较高,为了全面了解和正确诊断潜水员的身体状况,必须有相关设备对潜水员的身体情况进行监控,同时也是救捞系统潜水员执行任务后或定期需进行减压治疗的医疗场所。
第五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MH/T 3145-20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MH/T 3011-2006》的规定,大型、中型直升机及小型固定机翼停放机库,使用面积不小于飞机全长的1.5倍×飞机旋翼或翼展的1.5倍;大型、中型直升机及小型固定机翼维护和维修机库,使用面积不小于飞机最大直径的2.25倍
第五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MH/T 3010-2006》,为保障飞机飞行安全,相应机务维修手册需分门别类保存,机务人员需对机务检查、维护、维修全过程实施质量检查控制,健康飞行系统监测飞机使用的各项数据,并传送至飞行基地,飞机飞行期间的有关技术记录,机务维修人员技术档案均应予存放相当时期。
机械车间内为机械修理车床等器械,电子工作室,为维修人员确定电子器件维修方案使用,电子车间为维修电子器件的机械等,电气车间为需屏蔽修理电子器件的屏蔽间等,充电间为供直升机电瓶充电用,按照规范要求,酸性和碱性充电间应分开。作业后冲洗室,为机务修理人员作业后冲洗油污等。
第五十八条 按照民航有关标准规范,航材分为可重复使用的周转件、小件及易耗的消耗件、疑问件和待报废件、报废件、待处理件(来件待处理及去件待处理),并需将各类航材置于不同仓库分别存放,航材说明书也需分门别类保存。航材油库中保存各种润滑油脂;航材危险品库存放氨气、氮气、氧气等气瓶及化工用品, 每品种均需单独存放。考虑培训机务维修和航材管理人员需要,部分报废的航材可制成教具,以提高教学有效应用性。
救助机场和起降点内的资料室和各类存放资料的场所应尽量考虑合建。
第五十九条 飞行准备室是制定飞行计划及飞行员日常学习的场所;飞行讲评室为每次执行任务后机组进行讲评总结分析的区域。
按民航有关规定,飞行员飞行技术记录档案应予保存相当时期;
救生员需下海执行任务,为减少救生特种服装受海水侵蚀,救生服装需在每次执行任务后消毒、清洗、晾干,在潮湿和寒冷地区,为免因救生特种服装无法使用影响救助任务执行,需及时进行烘干处理。
第六十条 飞行指挥中心即塔台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控制各种仪器设备,如航空电台、二次雷达、飞行录音设备、航空时钟、警报系统、广播系统等,指挥飞机起降。
第六十一条 航务指挥中心为综合指挥台,主要功能是通过控制所有航空电台、二次雷达、航空时钟、警报系统、广播系统、气象设备等仪器设备,综合航路、气象、搜救现场等资料,制定任务执行方案,下达飞行任务,开放飞单。
按照民航有关规范的要求,导航设备需单独放置。
第六十二条 航空安全中心的主要功能为飞行质量控制,即在每次任务执行完成后从航空安全角度进行评估,及在每次执行任务前对飞行进行适航评估。
救助机场应独立设置三室,起降点可与其他办公室合并办公。
第六十三条 按照民航关于机场安检的规定,安检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0㎡,本规定按下限取值为60㎡,起降点可降低标准执行;
直升飞机因飞机体积较小,在空中易受气流影响,配重对飞行安全有严重影响,因此在飞行前需对飞机配载进行严格称重。
第六十四条 搜救事务处理区主要功能为安置获救人员,处理有关海关、边检、遣送等事务,及给获救人员必要的人道主义援助。
第六十五条 航医保障系统主要功能为空勤人员航前及例行体检,及给获救人员进行伤口紧急处理。
第六十六条 按照民航关于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的标准,要求机场配置消防中心及相应设备和人员。
第六十七条 场务保障中心的主要功能为保障机场安全及运行。
按民航关于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机场各主要建筑及场界须安置摄像设备,并须有专门监控室;
特种车辆为运油车、飞机牵引车等;
按民航标准和规范,机场应设置场道管理设备库、绿化管理设备库等。
第六十八条 救生员、绞车手考试发证中心的设置应根据就捞系统的布局发展规划进行,根据各飞行队的需求数量进行合理安排,以适度设置考试发证中心的建设指标;
理论考试考场兼多媒体教室,以过往救助图像资料对救生员和绞车手进行救生技术培训;
实操考场兼救生器材实操训练室放置救生训练器材对救生员和绞车手进行实操培训和考试。
第四章 电路定理
基本内容
介绍叠加定理、替代定理、戴维宁定理和诺顿定理、对偶原理及其在线性电路分析中的应用。
重 点
1.叠加定理;
2.戴维宁定理和诺顿定理;
3.特勒根定理。
难 点
1.各电路定理的应用条件;
2.各电路定理对含受控源电路的处理。
§4-1 叠加定理
1.定理推导
+
-
+
-
。
。
+
-
+
-
+
-
图4.R1.1 叠加定理
对于图所示电路,用网孔方程解,有
可见,由于电阻都是线性的,故支路电流和支路电压都是电流源和电压源的一次函数。
当总能作用,有
当时,单独作用,有
而
2.定理描述
叠加定理:在线性电路中,由n个独立电源共同作用产生的各支路电流或支路电压,等于各个独立电源分别单独作用时在相应支路中产生的电流或电压的叠加。
所谓独立电源不作用,指独立电压源短路,独立电流源开路,受控源则保留。
注意:
1)叠加定理适用于非线性电路;
2)叠加时,电路的连接以及电路中所有电路和受控源都不要变动。所谓独立电源不作用,是指将电压源用短路替代,电流源用开路替代。
3)叠加时,要注意电流、电压的参考方向;
4)功率不是电流或电压的一次函数,故不能用叠加定理计算功率。
应用叠加定理时,也可以把电路中的所有电源分成几组,按组计算电流和电压后再叠加起来。
由叠加定理可推出:
齐性定理:线性电路中,当所有激励(电压源和电流源)都同时增大或缩小K倍(K为实常数)时,响应(电流和电压)也将同样增大或缩小K倍。当电路中只有一个激励时,响应与激励成正比。
用齐性定理分析梯形电路特别有效。
总结:
1) 当用观察法就能把各独立电源单独作用下所产生的电压或电流求出时,应用叠加定理很方便,如果各电源单独作用时,须由回路法或节点法等才能求出各支路电流和电压,则不如直接对原电路用这些方法求解。
2) 当电路中的各电源不是相同的时间函数时,最好应用叠加定理求解。这样,每次只有一种时间函数的独立电源作用于电路,电路响应也只有这样相应的时间函数。
3) 叠加定理是分析线性电路的基础,应用它,更重要的是可用来证明线性电路的某些重要定理(如戴维宁——诺顿定理)和引出某些重要的分析方法(非正弦)。
§4-2 戴维宁定理和诺顿定理
在第二章中,我们已知道:一个线性有源二端网络,其最简等效电路是一个电压源与电阻的串联组合,或一个电流源与电导的并联组合。利用电源的等效变换,或写端口处的伏安关系,可得到上述等效电路。
并不是所有的有源二端网络,都能用等效变换的方法求出其等效电路,因此,希望找到一种普遍的方法。戴维宁——诺顿定理提供了这种普遍方法,不论怎样复杂的有源线性二端网络,都可用戴维南定理和诺顿定理得到其等效电路。
一、戴维宁定理
1.定理描述
戴维宁定理:一个含独立电源,线性电路和受控源的一端口,对外电路来说,可以用一个电压源和电阻的串联组合来等效变换(如图4.2.1所示),此电压源的电压等于该一端口的开路电压,而电阻等于把该一端口的全部独立电源置零后的输入电阻。
上述电压源和电阻的串联组合称为戴维宁等效电路,等效电路中的电阻有时称为戴维宁等效电阻。
图4.2.1 戴维宁定理
用戴维宁等效电路来替代二端网络后,对外电路没有任何影响,即外电路中的电压和电流仍等于替代前的值。这种等效变换称为对外等效。
2.定理证明
图4.2.2 戴维宁定理的证明过程
设线性有源二端网络与外电路相连,如图4.2.2a所示,端口电压为u,电流为i,应用替代定理,将外电路用电流源替代。如图4.2.2b所示。
根据叠加定理,令,一端口内所有电源共同作用得图4.2.2c,则
,
再令单独作用,一端口内所有电源均不作用,或为无源网络,得图4.2.2d,此时
其中,为无源网络的等效电阻。
依叠加定理,有:
得图4.2.2e。证毕。
可见,戴维南定理确实提供了一种求有源一端口等效电路的普遍适用方法,无论怎样复杂的端口,都可以求出其,,从而代替原网络。
3.定理的应用
应用戴维南定理的关键,在于求出开路电压和戴维南等效电阻。后者用求输入电阻的方法得到。
Req的求法
1)若除源后的一端口网络只含电阻,不含受控源,用电阻的串、并联以及等效变换求得。
2) 分别求出含源一端口网络的开路电压及短路电流,则:
3) 若除源后一端口网络含有受控源,则用“外加电源法”求得端口处看入的输入电阻,且:。
电路含有受控源时,应注意:
1) 受控源与其控制量必须同在含源一端口网络内,即受控源与其控制量不能分属于端口内、外,但控制量可以是端口处的电压和电流。
2) 含受控源的有源一端口网络,求时要用上述方法2)和3)。在除源时,切不可将受控源像独立电源一样以开路或短路替代,而应将其保留在电路中。
应用场合
由于戴维南定理将有源一端口简化成了二个电路元件组成的等效电路。因此,它主要应用于:
1) 复杂电路中只需计算电路中某一支路的U、I时;
2) 分析某一参数变动的影响(如分析负载如何获得最大功率等);
3) 一些简单的非线性电路(外电路可以是非线性的)。
求解电路的步骤
1) 把待求支路以外的部分作为有源二端网络,求出其开路电压Uoc作为等效电路中的电压源电压;
2) 求等效电阻 Req ;
3) 用电压源Uoc与等效电阻 Req 串联组成戴维南等效电路代替有源二端网络(注意Uoc 的参考方向),然后计算电路。
二、诺顿定理
1.定理描述
一个含独立电源,线性电路和受控源的一端口,对外电路来说,可以用一个电流源和电导的并联组合来等效变换(如图4.2.3所示),此电流源的电流等于该一端口的短路电流,而电导等于把该一端口的全部独立电源置零后的输入电导。
此电流源和并联电导组合的电路称为诺顿等效电路。
图4.2.3 诺顿定理
用戴维宁等效电路来替代二端网络后,对外电路没有任何影响,即外电路中的电压和电流仍等于替代前的值。
显然,诺顿等效电导与戴维南等效电阻互为倒数,且戴维南等效电路和诺顿等效电路可以互换。
2.说明
1) 应注意等效电路中电压源和电流源的方向。
2) 当一端口内部含受控源时,将它的全部独立电源置零后,它的输入电阻可能等于零。这时,戴维南等效电阻为零,等效电路成为一个电压源。在这种情况下,对应的诺顿等效电路就不存在,因Geq=∞。同理,如果输入电导等于零,诺顿等效电路成为一个电流源。这种情况下,对应的戴维南等效电路就不存在,因Req=∞。通常情况下,两种等效电路同时存在。
3) 当只研究电路的某一部分电压或电流,或研究电路中电压和电流对某一元件变化后灵敏度,或分析电路中某一电阻获得最大功率时,用戴维宁——诺顿定理特别方便。
§4-3 替代定理
1.定理推导
图4.3.1 替代定理
图4.3.1(a)所示电路中,可求得:U=8V,IS=1A,I2=1A,I1=2A。
图4.3.1(b)电路,用US=8V代替4V+4 W支路;可求得:IS=1A,I1=2A,I2=1A。
图4.3.1(c)电路,用IS=1A代替4V+4W支路;仍可求得:I1=2A,I2=1A。
2.定理描述
任意一个线性电路,其中第k条支路的电压已知为uK(电流为iK),那么就可以用一个电压等于uK的理想电压源(电流等于ik的独立电流源)来替代该支路,替代前后电路中各处电压和电流均保持不变。
注意:
1) 适用于线性、非线性电路;定常和时变电路。
2) 被替代的支路可以是电阻、电压源串联电阻、电流源并联电阻。
3) 用独立源代替支路时,不可改变原支路的参考方向。
4) 一般不用于与网络其它支路有耦合关系的支路,如含受控源的支路、支路电压(电流)是其它支路受控源的控制量。
§4-4 对偶原理
1.原理描述
对偶原理:电路中某些元素之间的关系(各方程),用它的对偶元素对应置换后,所得的新关系(新方程)也一定成立。这个新关系(新方程)与原来的关系(方程)互为对偶。
例如,若两个平面电路,其中一个电路的网孔电流方程组(和节点电压方程组),由对偶元素相应的置换后,可以转换成另一个电路的节点电压方程组(网孔电流方程组)。这两个电路便互为对偶,称为对偶电路。
2.原理说明
电阻R元件上,U=Ri或i=GU,CCVS有:=,VCCS有:=。在上述关系式中,若将U和i互换;R与G呼唤,与互换,则对应关系式可彼此转换。因此,R与G,U与i,与分别互为对偶元素。
图4.4.1 对偶原理电路图1
图4.4.1中的两个电路,图a由,和串联组成;图b则由,和并联组成。电路N的网孔电流方程(KVL)为:
电路的节点电压方程(KCL)为:
图4.4.1(a)的等效电路和图4.4.1(b)的等效电导:
在以上关系式中,将R和互换;与互换,串联与并联互换,网孔与节点互换,则上述两组关系式可以互相转换。我们就称上述各组关系式中两个关系式互为对偶。
图4.4.2 对偶原理电路图2
又如图4.4.2所示两个电路N和,N的网孔电流方程(规定所有网孔电流均为顺时针方向)为:
电路的节点电压方程为:
对偶原理的作用:根据对偶原理,如果导出了电路某一个关系式和结论,就等于解决了与它对偶的另一个关系式和结论。例如,含源一端口网络的两种等效电路(,)和(,)互为对偶,只要论证了戴维宁定理的正确性,它的对偶(诺顿定理)自然也成立。
两个电路互为对偶,并不说明两个电路等效,要注意区分“对偶”和“等效”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对偶原理同样也适用于正弦电流电路,例如根据电容和电感的电压电流关系,可知它的互为对偶元素。
对偶原理的应用价值在于,若以知原电路的电路方程及其解答,则根据对偶关系即可直接写出其对偶电路的电路方程及其解答。它不但为电路的分析与计算提供了一种新方法。使电路的计算方法及对公式的记忆工作减少了一半,而且为研究新的电路开辟了新的蹊径。
电路中对偶元素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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