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 用海预审第四章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 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第四条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
2、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
3、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第八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海域使用论证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
4、要求。第十条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有效期三年。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用海预审第十一条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预审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用海项目审理程序,进行受理、审查、审核,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第十三条建
5、设项目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项目批准文件提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批准文件后,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第十四条 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第四章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十五条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第十六条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
6、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上述规定以外的,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同一项目用海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应当按项目整体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第十七条申请使用海域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四)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五)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第十八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
7、材料后,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必要时受理机关应当对项目用海内容进行公示。符合条件需要报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关;符合条件不需要报送的,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审查机关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十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送上级审查机关或审核机关: (一)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三)申请海域
8、是否存在管辖异议。第二十条审核机关对报送材料初步审查后,通知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提交相关材料;收到论证报告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项目用海,由其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经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审核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二)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五)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六)申请海
9、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七)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八)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审核机关作出项目用海批复,内容包括:(一)批准使用海域的面积、位置、用途和期限; (二)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缴纳方式、地点和期限; (三)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和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地点和期限;(四)逾期的法律后果;(五)海域使用要求;(六)其他有关的内容。审核机关应当将项目用海批复及时送达海域使用申请人,并抄送有关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按项目用海批复要求办理海
10、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二)海域使用权证书;(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二)海域使用权证书;(三)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四)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有关证明文件;(五)存在出租、抵押情况的,应当提交租赁、抵押协议;(六)相关资信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
11、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以拟改变的海域用途按审批权限重新申请报批。第二十八条 审核机关收到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审批。续期、变更申请批准后的,由审核机关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不予批准的,审核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第五章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第三十条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除下列情形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12、二)国防建设项目;(三)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海域评估结果等,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当征求意见。第三十二条 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招标、拍卖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发布招标拍卖公告。 第三十三条标底、底价应当根据海域评估结果等确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论证费、海域测量费和海域评估费等费用总和。标底、底价在招标、拍卖活动过程中应当保密
13、且不能变更。第三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中标人、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规定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持价款缴纳凭证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买受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抵作成交价款;未按成交确认书的要求缴纳成交价款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确认书无效。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五日内退还。第三十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公布招标、拍卖结果。第六章 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三十七条 海域使
14、用权有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八条 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二)不改变海域用途;(三)已缴清海域使用金;(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五)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二)转让协议;(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五)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第四十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转让申请材
15、料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批准的,转让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不予批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告知转让双方。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转让。固定附属用海设施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随之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出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的面积、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出租、抵押,固定附属用海设施出租、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随之出租、抵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海域使用权取得时免缴或者减缴海域使用金的,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出租、抵押。
16、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权不得出租、抵押:(一)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二)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用海的;(三)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能出租、抵押的。第四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执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给国家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一)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论证项目;(二)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使用虚构或者明显
17、失实的数据资料;(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严重失实;(四)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的,依照海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所得;有非法新建用海设施的,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依照海域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超面积填海的,收回非法所填海域,并处非法占用海域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未经登记擅自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无效。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买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
18、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买受的。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二)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三)违反本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四)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的;(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对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同一项目用海,分解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的;(七)泄露、变更标底、底价的;(八)未按规定时间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第五十一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填海造地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海域使用动态监
19、测。审核机关应当对填海造地项目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填海造地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另行规定。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海域内的海域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公开查询机制。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信息。第五十四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内容、海域使用权证书以及本规定需要的文书格式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或者变更申请一式五份。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自本规定
20、实施之日起废止。合同编号:X集建( )出让合同第号XX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XXXX市城乡产权交易中心印 制使 用 说 明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要件。二、本合同出让人为有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三、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负任何法律责任。XX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 让 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受 让 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1、同法和XX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21124号)、XX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21335号)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系合法取得,土地出让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让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授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受让人在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
22、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XXXX市、XXXX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规划文件。第五条 本合同出让宗地的土地用途为。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按下列第 方式交付出让土地给受让人:(一)15个工作日内交付。(二)受让人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下列第方式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 。(二
23、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地上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状况如下:(三)现状土地条件。第七条 出让人遇下列情形可以顺延按本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若顺延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出让人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未按 文件约定全部完成拆迁安置的。(二)未按 文件约定全部完成基础设施配套的。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24、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应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出
25、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其他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按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以及相关规定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相关税费的,不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
26、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区)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 筑 总 面 积 平方米;容 积 率 ;建 筑 密 度 ;建 筑 限 高 ;绿 地 率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第 项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出让人: (一) ;(二) ;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在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日内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和原批准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受
27、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提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经区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
28、地用途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九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的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本合同自批准土地征收之日终止,因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归出让人,涉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补
29、偿费归受让人,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期,由出让人参照当时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受让人合理补偿。第四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 款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集体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30、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XXXX市、XX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等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
31、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集体土地使用证、成交确认书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32、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的,受让人应当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出让人届时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
33、偿收回,对于当时受让人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作如下处理: 按届时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三十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十一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二十四 小时内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 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三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34、权出让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 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 个月,经出让人催收仍不能缴纳土地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时须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受让人申请出让人同意按本合同第八条和第十六条之约定的出让年期和动工时间也可顺延。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月,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
35、地的,受让人可申请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退还受让人已经支付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三十四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让人按出让地价款总额的 收取土地闲置费;满 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受让人、出让人双方应持相关资料向XXXX市农村土地房屋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36、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 日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扣除定金及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给受让人。(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 日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扣除定金、土地闲置费及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37、权出让价款退还给受让人。受让人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满二年以上提出退地申请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人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已缴纳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一律不予退还。第三十六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进行履约。第三十七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面改变土地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出让人因此延误履行的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承担责任。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第
38、三十八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或XXXX相关部门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二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 /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39、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 、 、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所涉及受让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可能出现的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统一由出让人委托XXXX市城乡产权交易中心代收。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以中文书写为准。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两
40、份,XXXX市国土资源局和XXXX市城乡产权交易中心各备案一份。出让人:(盖章) 受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附件:土地使用条件 一、界桩定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式签订后,出让人和受让人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出让人,请示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受让方负责。二、土地利用要求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受让人在用地红线图范围内兴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要
41、求,宗地的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市规划管理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主要规划指标如下: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米,绿地率: 。三、设计、施工、竣工 (一)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人负担。 (二)地块的动工时限、建设时限从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三)地块的动工时限为 日,受让方必须在动工时限内开始建设。(四)受让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五)如非受让人责任造成动工时限或建设时限的延误,受让人
42、在时限届满前 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 四、建筑维修活动 (一)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对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堆放、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或村镇公共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二)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三)在兴
43、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受让人负责。五、监督检查 在土地使用期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对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面积为_平方米,地上附着物为_的甲方集体所有的闲置非农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民主决议通过受让于乙方使用。第二条:使用权转让期限共_年,甲方从_年_月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_年_月_日收回。第三条: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共_元(大写_元),支付方式为_。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