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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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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章规定,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干预.
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工程承包中标后进行.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专业工程分包的招标方式应当与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一致。
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专业工程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劳务作业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不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加投标。
禁止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作业。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来京施工企业已办理资质监督备案;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施工分包招标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十八条 专业工程分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应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劳务作业分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纳入市建委评标专家库,实行备案管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分包,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前款第(二)项中己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收到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投诉,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受理,并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处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发现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应当告知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办理施工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手续。对仍不履行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手续的企业,监理单位应将该情况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将违法行为记入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京建法[2000]606号)中有关施工分包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技术指标
(试 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
【说明】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技术指标(以下简称“技术指标”)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筑工程示范评价。市政、铁路、交通、水利等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2.“技术指标”可用于“示范工程”项目的自我评价、企业对“示范工程"项目的评价、“示范工程"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相关资料的整理.
3.项目的自我评价阶段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
4.“示范工程”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工程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依据技术创新与应用、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和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等七个要素进行综合评价。
5.表1中“量化控制目标值”是企业制定计划时,结合工程所在地域特点和工程自身特点所设定的必须要达到的目标,也是日后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目标值必须用具体、明确的数值表达。
6.“检查要点”中列出了“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的自我评价、企业对“示范工程"项目的评价、“示范工程"过程检查和验收时应重点关注的内容.
7.“技术指标"中共有87项要求,其中控制项为56项。控制项要求必须完全符合要求,其它内容符合率达到70%即为通过。
表1:量化控制目标值
序号
类别
项目
要求目标值
1
环境保护
扬尘控制
1。土方作业: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
2。结构施工: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
3。安装装饰: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
建筑废弃物控制
1.每万平方米建筑垃圾产生量不大于400吨;
2.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率和回收率达到50%;
3.有毒、有害废弃物分类率达100%;
噪声与震动控制
1.各施工阶段昼间噪声:≤70dB
2。各施工阶段夜间噪声:≤55dB
2
节材
与
材料资源
利用
节材措施
就地取材,距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用量70%。
结构材料
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装饰装修材料
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周转材料
工地临房、临时围挡材料的可重复使用率达到70%。
资源再生利用
建筑材料包装物回收率100%。
3
节能与能源利用
施工用电与照明
节能照明灯具使用率达到80%。
4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提高用水效率
节水设备(设施)配置率100%.
非传统水源利用
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5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临时用地指标
临建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职工宿舍使用面积满足2m2/人.
第一章 施工管理
表2:施工管理指标要求
序号
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要求
检查要点
类别
1
组织管理
(1)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绿色施工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责任。
(1)体系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控制项
2
策划管理
(2)依据“技术指标”并结合工程特点,编制绿色施工方案,或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
(3)确定项目切实可行的绿色施工量化控制目标.
(1)绿色施工方案中施工管理、“四节一环保"内容、通过技术应用与创新达到“四节一环保”目标和施工人员安全与健康保护等措施齐全,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2)绿色施工量化控制目标符合“技术指标"要求。
控制项
3
实施管理
(4)施工现场要有绿色施工宣传标识.
(5)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形式对绿色施工作宣传,并建立绿色施工培训制度。
(6)根据绿色施工要求进行图纸会审和深化设计。
(7)施工过程中,有对保证绿色施工全过程的相应技术措施和检测手段与检测记录,并对有关节能环保要求的材料、设备进行相关检验、检测及验收。
(8)工程技术交底应包含绿色施工要求。
(1)施工过程管理文件、见证资料和自评价记录等资料;
(2)绿色施工宣传资料、标识、培训记录和资料;
(3)图纸会审记录、工程交底记录、检测和验收记录。
控制项
4
评价管理
(9)企业应对照“技术指标”,结合工程特点,合理划分阶段,组织对绿色施工的完成情况及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进行评价和对比分析。
(1)各施工阶段自我评价表;
(2)“四节一环保"控制指标各阶段总结和指标对比分析报告。
控制项
5
职业健康
(10)制定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污染、防潮等职业危害的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长期职业健康。
(11)施工现场建立卫生急救、保健防疫制度,提供卫生、健康的工作生活环境。
(1)现场食堂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有效健康证明;
(2)从事有毒、有害、有刺激性气味和强光、强噪音施工的人员是否佩戴与其相应的防护器具;
(3)厕所、卫生设施、排水沟及阴暗潮湿地带消毒记录;
(4)对突发疾病、疫情的有应急预案.
控制项
6
环境安全
(12)现场大型机械设备安装与使用应确保安全。
(13)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处设置环境安全宣传板、图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14)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专家论证和实施过程管理控制.
(1)施工环境安全措施;
(2)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措施执行情况;
(3)专家论证报告;
控制项
第二章 环境保护
表3:环境保护指标要求
序号
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要求
检查要点
类别
1
资源保护
(1)施工现场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所发现的地下文物资源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2)施工过程要避免地下水污染和水土流失.
(1)施工现场的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地下文物资源保护措施得当;
(2)利用科学的方案保护水土资源,避免地下水被污染和水土流失。
控制项
2
扬尘控制
(3)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
(4)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5)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
(6)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等要有防尘、抑尘或降尘措施,不扩散到场区外;在禁令施工时间内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施工的规定。
(1)土石方、运输、施工、现场加工等实施过程的交底记录;
(2)扬尘控制措施与效果。
控制项
3
有害气体排放控制
(7)进出场车辆及机械设备有害气体排放应符合国家年检要求。
(8)电焊烟气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
(9)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10)住宅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应达标。
(1)有害气体排放控制措施是否得当;
(2)有害气体排放控制检查记录;
(3)住宅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资料。
控制项
4
建筑废弃物控制
(11)制定合理的建筑废弃物减量化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
(12)建筑废弃物应按有关规定分类收集、集中堆放存放。垃圾桶应分为可回收利用与不可回收利用两类,并定期清运。
(13)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应用作地基和路基回填材料。
(1)对于建筑废弃物按地下基础结构、地上结构和装修三阶段进行统计分类计算;
(2)有毒、有害废物是否进行分类;
(3)建筑废弃物的回收与再利用措施及效果。
控制项
5
水土
污染控制
(14)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15)对于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防渗漏及收集和处理工作.
(16)雨水、污水应分流排放.
(17)施工结束后,应补偿人为破坏地貌造成的土壤侵蚀及被破坏的植被;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1)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
(2)采取的水污染控制措施及效果。
控制项
6
光污染控制
(18)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夜间室外照明灯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
(19)电焊作业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
(1)采取的光污染控制措施及效果。
控制项
7
噪声与
震动控制
(20)现场噪音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的规定;在禁令时间内停止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采取的噪声与震动控制措施及效果。
控制项
(21)应采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机具进行施工;机械设备应定期保养维护。
(22)施工噪音较大的机械设备应采取隔音与隔振措施。
(23)在施工场界对噪音进行不定期监测与控制。
(1)噪音监测记录;
(2)机械设备保养维护记录.
8
设施保护
(24)施工前应调查清楚地下各种设施,做好保护计划,保证施工场地周边各类管道、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运行。
(25)改造项目的建筑周边及成品保护应有措施。
(1)采取设施保护措施及实施情况。
第三章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表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指标要求
序号
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要求
检查要点
类别
1
节材措施
(1)根据工程情况,科学合理部署,因地制宜,采用技术手段进行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策划,制定目标。
(2)材料运输工具适宜,装卸方法得当,防止损坏和遗洒。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保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
(3)落地灰应及时清理、收集和再利用。
(1)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进行策划,制定目标。施工过程管理有措施、节材效果明显;
(2)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实施限额领料;
(3)根据就地取材的原则,进行材料选择实施记录;
(4)材料综合台账齐全,数据真实、正确;
控制项
2
结构材料
(4)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5)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
(6)推广钢筋专业化加工和配送.
(7)优化钢筋配料和钢构件下料方案。
(8)推广使用工业废料制作砌块。
(1)方案优化措施;
(2)采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高强钢筋及钢构件的优化使用等情况;
(3)定额损耗率达标。
3
装饰装修材料
(9)装饰装修施工前应进行深化设计.
(10)装修材料选择应符合绿色环保及设计功能和性能要求.
(1)装饰装修材料使用情况;
(2)定额损耗率达标。
4
周转材料
(11)应选用耐用、维护与拆卸方便的周转材料。
(12)模板应以节约自然资源为原则,推广使用工具式模板新型模板材料。采取措施,提高模板、脚手架等的周转次数。
(1)根据结构形式,制定科学合理的模架施工方案。合理选择采用周转频次高的模板、脚手架材料;
(2)模板、脚手架等采用的材料及周转次数统计;
(3)其他周转材料的周转次数、周转使用情况及使用次数的统计数据;
(4)施工前对模板工程的方案优化情况。多层、高层建筑模板体系。
控制项
5
资源再生利用
(13)建筑余料应充分、合理使用。
(14)建筑材料包装物应及时回收。
(1)建筑余料使用情况;
(2)现场办公用纸的使用情况及废纸的回收情况;
(3)建筑材料包装物回收率。
第四章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表5: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指标要求
序号
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要求
检查要点
类别
1
提高用水效率
(1)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情况,分别确定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进行计量考核管理.
(2)在签订不同标段分包或劳务合同时,应将节水定额指标纳入合同条款,进行计量考核。
(3)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采用节水系统和节水器具。
(4)施工现场供水管网布置应简捷、合理,减少漏损.
(5)施工现场应建立可再利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使水资源得到梯级循环利用。
(1)不同阶段、不同用途的用水计量情况及用水量统计结果、计量记录;
(2)施工阶段目标耗水量及各阶段对比分析;
(3)节水器具的利用率;
(4)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是否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控制项
2
非
传统水源利用
(6)施工现场应优先采用经检测合格的非传统水。
(7)基坑降水应存储使用.
(8)施工现场应根据地域情况进行非传统用水的收集,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1)非传统水源利用情况及效果;
(2)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利用量;
(3)用于施工的非传统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第五章 节能与能源利用
表6:节能与能源利用指标要求
序号
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要求
检查要点
类别
1
节能措施
(1)制订合理施工能耗指标,提高施工能源利用率。
(2)施工现场分别设定生产、生活、办公和施工设备的用电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计量、核算、对比分析,并有预防与纠正措施。
(3)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机具和产品不得使用。
(1)对生产、生活、办公和施工设备用电的分类计量及统计、核算、对比分析;
(2)使用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情况;
控制项
(4)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1)充分利用自然能源情况。
2
机械设备与
机具
(5)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开展用电、用油计量,完善设备档案,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使机械设备保持低耗、高效的状态。
(6)机械设备宜使用节能型油料添加剂,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回收利用,节约油量。
(7)合理安排工序和施工进度,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施工机具资源共享。
(8)定期监控重点耗能设备的利用情况。
(1)设备技术档案以及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情况;
(2)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优化,选择功率与负载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
(3)重点耗能设备利用情况监控记录;
(4)使用的大型机械是否作到一机一表,合理控制用电。
3
临建设施
(9)安全防护设施,应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采用拆迁、可回收材料。
(10)现场围挡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围墙,或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围挡封闭.
(11)临建设施充分利用既有建筑、市政设施和周边道路.
(12)临建设施应采用周转次数较高的节能材料和经济、美观、占地面积小、对周边地貌环境影响较小,且适合于施工平面布置动态调整的多层轻钢活动板房、钢骨架水泥活动板房等标准化装配式结构。
(1)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情况;
(2)节能措施的具体统计数据。
控制项
4
施工用电及
照明
(13)建立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14)临时用电节能灯具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不得超过最低照度的20%;临电设备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
(15)现场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
(1)施工用电情况(%)的分别统计和计量;
(2)节能照明灯具使用情况;
(3)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第六章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表7: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指标要求
序号
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要求
检查要点
类别
1
施工用地指标
(1)施工用地应有审批手续。
(2)平面布置合理、紧凑,满足施工使用。
(1)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齐全;
(2)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绘制施工平面图;
控制项
2
施工用地保护
(3)应对深基坑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
(4)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
(1)施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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