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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无缺陷启动奖励办法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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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无缺陷启动奖励办法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A51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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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为提高消缺质量,加强各专业之间的配合,依据实际情况对机组启动过程中无质量缺陷的专业进行奖励,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受奖条件
机组启动属正常调度启动,因缺陷造成非计划停运或系统原因造成机组备用停运倒机或再次启动除外。
机组启动后能按调度规定时间并网。
机组启动过程中该专业所有设备无质量缺陷。
机组启动后该专业无一类缺陷出现。
二、奖励办法
机组启动过程中一个专业无缺陷,其它专业均有缺陷发生,奖励该专业1000元。
机组启动过程中两个专业无缺陷,其它专业均有缺陷发生,对无缺陷专业各奖励2000元。
机组启动过程中三个专业无缺陷,另一专业有缺陷发生,对无缺陷专业各奖励3000元。
机组启动过程中四个专业均无缺陷,分别奖励每个专业4000元。
三、其它规定
统计期间为除氧器上水至撤油投入电除尘为止。
对于一类缺陷及无质量缺陷的认定由当班值长及生产部专业专工负责确认。
机组启动后对无质量缺陷专业的奖励及时兑现。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A35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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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 谁评价、谁负责 、 谁评、公审、谁负责 和 谁签字、谁负责 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火电机组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管理办法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970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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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环办﹝2021﹞91 号)、陕西省环保厅《陕西省环保厅关于铅封燃煤电厂脱硫系统旁路挡板的通知》(陕环函﹝2021﹞448 号)要求,为规范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管理,明确铅封流程,确保脱硫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二氧化硫达标排放,避免因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引起的机组非正常停运,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脱硫旁路挡板的铅封和启封应按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带脱硫旁路系统的火力发电机组。
第二章 脱硫旁路挡板的铅封管理
第四条 脱硫旁路挡板的铅封是指脱硫系统正常投运后,按照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对脱硫旁路挡板用铅封条进行挡板关闭固定。旁路挡板的铅封封签必须安装在脱硫旁路挡板执行器拐臂和支架上。
第五条 脱硫旁路挡板需铅封或开启铅封的,应由火电企业当值值长提出、环保主管会签,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环保主管向环保部门申请,审批同意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派人现场铅封或启封。
第六条 脱硫旁路挡板铅封或开启铅封后,企业环保主管应立即书面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中应注明铅封或开启铅封的原因、机组、时间、执行人员等情况。
第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企业应提前4 小时向环保部门提出开启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的申请,审批批准后,由环保部门派人现场启封,企业相关人员现场予以配合。
(一)接电网调度部门命令机组停机;
(二)机组发生故障导致脱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抢修的;
(三)按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旁路挡板开关定期试验的;
(四)按计划进行烟囱防腐和安全检查,脱硫系统倒换临时烟囱运行的。
同时,企业提出开启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的申请时,要充分考虑下列因素(开启旁路的收益是否大于下列各项收益):
1. 脱硫同步投运率是否可满足国家、地方环保部门、集团公司的要求。
2. 二氧化硫排放量能否完成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要求。
3. 是否影响脱硫电价的兑现。
4. 是否引起排污费的增加。
第八条 发生以下影响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先行紧急打开脱硫旁路挡板铅封、保护联锁,开启脱硫旁路运行,30分钟内由企业环保主管向市级环保部门汇报,同时保存好铅封原件,做好相关记录,事后24 小时内向市级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并补办铅封开启的相关手续。
(一)机组跳闸或锅炉MFT 动作;
(二)发生增压风机油站故障、浆液循环泵全停、烟道或增压风机前压力超限动作、脱硫系统失电等事故之一时;
(三)除尘设备突发故障退出运行。
第九条 机组运行期间需开启脱硫旁路运行的,企业应先向环保部门申请,如环保部门不批准,则应向电网调度部门申请停运机组,如电网调度部门不同意停机,按调度命令执行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除上述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情况外,火电企业均不得开启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如脱硫系统发生一般性设备故障或因其他原因二氧化硫排放超标时,应向电网调度部门申请机组降负荷运行并尽快处理故障,恢复系统设备正常运行和二氧化硫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维护检修工作结束后或紧急情况消除后,企业应立即关闭旁路挡板,并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铅封,并对旁路挡板开启和铅封过程进行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切实做好旁路挡板铅封的管理工作,不得有弄虚作假、擅自开启和故意破坏铅封的行为。运行中发现铅封异常,企业应在30 分钟内由环保主管向市级环保部门汇报,同时保护好铅封现场,并做好相关记录,事后24 小时内向市级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按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脱硫旁路铅封、启封时,做好记录,并对CEMS 数据进行逻辑分析。
第三章 脱硫机组铅封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机组脱硫旁路挡板首次铅封前,企业应对脱硫系统各热工测点、热工定值和相关保护逻辑进行全面清理,必要时进行修改,确保脱硫系统各保护的动作满足旁路挡板铅封后的运行要求和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首次铅封前应对机组和脱硫系统运行规程、定期工作相关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修订。
第十六条 每次铅封前,应认真检查增压风机及其油站、烟气换热器、浆液循环泵、挡板开关等重要系统和设备以及相关保护逻辑,确保其完好可靠。
第十七条 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后,旁路挡板开关的定期试验周期,延长为每月进行一次。当月定期试验未进行前已发生旁路挡板开启事件,各企业可考虑当月旁路挡板定期试验不进行。
第十八条 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后,应加强锅炉投油助燃的管理,减少助燃用油量。
企业应严格控制入厂燃煤品质,尤其要控制入厂煤的发热量、灰份、硫份,确保入厂煤满足配煤掺烧和脱硫系统设计要求。企业应全力做好配煤掺烧工作,控制入炉煤的发热量、硫份和灰份,避免出现脱硫装置入口烟气量、烟尘含量和二氧化硫浓度超过设计能力。
第十九条 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后,各企业应认真执行配煤掺烧措施和限煤量措施,确保脱硫装置在设计工况下运行。
第二十条 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后,各企业应认真按集团公司点检定修和《脱硫定期工作标准》的要求,修订和完善相关检修标准,切实做好脱硫装置检修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火电企业应制定和完善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后脱硫系统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火电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0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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