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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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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效力问题
代理了一个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大案件,现把我的代理词贴出,求教各位方家批评指正: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法律服务所依法接受本诉被告、反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委托代理人。现在放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份**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的《**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班线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单从合同的名称上,这似乎是一份万和客运公司的内部管理方面的协议书,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本代理人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议庭采纳。为了表述上的方面,在此,将《**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班线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简称为《承包经营合同》。
一、本《承包经营合同》名为承包经营合同,实为挂靠经营合同。
应**客运公司从事客运经营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所经过审查,于2006年7月25日给予行政许可,颁发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拥有客运车辆8辆,经营客运线路两条(红岩至三里、红岩至高坪),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
根据交通部公路司2003年《关于征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意见的函》,道路客运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企业擅自将企业所有的客运线路经营权私自转卖或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让给职工或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车主),由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或是运输企业在兼并、收购、重组过程中,吸收其他经营户加盟或入股时,对原经营户的线路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改造,仍由原经营者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行为。
为了正确认定挂靠车辆,该文件规定了认定非挂靠车辆的六原则:
原则一:“在车辆产权关系上:非挂靠车辆的全部或者大部分产权应属于运输企业所有或者证照注明的所有者应为运输企业。”在本案中,《〈承包经营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三条规定,“自甲乙双方签定此合同之日起,车辆(为原始合同中的车辆即鄂Q84140)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第四条规定,“乙双方约定车款、承包费及各项支出合计12万元,乙方签定合同时向甲方支付75000元,下余的45000元分两个月付清。”甲乙双方于2007.3.12日签定了合同,乙方当场支付了75000元,因此,二者之间发生了标的为鄂Q****中巴车的买卖关系,乙方为鄂Q****中巴车的真正车主。在车辆、产权关系上,虽然鄂Q84140中巴车的各种证件上的名称仍然是万和客运公司,但是根据《物权法》,万和客运公司已经丧失了鄂Q84140中巴车的所有权。因此,根据原则一,鄂Q****中巴车是挂靠车辆。
原则二:“从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所有上:非挂靠企业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应为运输企业所有。”
《承包经营合同》第二条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拥有承包线路经营的所有权,拥有车身广告收益权;甲方有权对运营线路和承包者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乙方通过向甲方按期缴纳承包费和承担相关税费的方式取得经营权。”据此,本合同实际上就是一个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转让合同。当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费后,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取得了客运线路经营权。根据原则二,鄂Q****中巴车是挂靠车辆。
原则三:“从司乘人员与运输企业的人事关系上:司乘人员应是企业的职工,企业必须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一切权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而《承包经营合同》第九条规定:“乙方或者乙方聘用的驾驶员,不因车辆的承包经营或者驾驶本公司的车辆与企业构成劳动用工关系。即甲方和乙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乙方与聘用的驾驶员属于雇佣关系,因此,乙方聘用的驾驶员与甲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也是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的,甲方既没有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与乙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根据原则三,鄂Q****中巴车是挂靠车辆。
原则四:“从运输组织上,非挂靠车辆必须由运输企业统一调度指挥,统筹安排各班车上司乘人员。”在本案中,万和客运公司共有五辆中巴车签订了所谓的《承包经营合同》,各承包人之间相互协商、自行约定发车等事宜;各承包人自行安排司乘人员,在运输组织上,鄂Q****中巴车并没有得到万和客运公司的统一调度指挥。因此,根据原则四,鄂Q****中巴车是挂靠车辆。
原则五:“在财务关系、收益分配上:非挂靠车辆单车运营收入应全部上交企业,企业按每月相关规定发给司乘人员工资,并确保相应福利待遇,是股东的职工应按企业盈利情况参与分配红利。司乘人员不参加单车的利润分配,不与单车的收益挂钩。”
本案的事实是,鄂Q****中巴车的购买人即乙方自主决定和处理经营收入,自己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种盈利性支出,独立承担各种税费、自行承担经营管理不善的责任,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对此,《承包经营合同》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等条均有规定。在本案中,鄂Q84140中巴车运营收入为购买人乙方收取,从没有上交**客运公司,司乘人员的工资不是由公司发放,而是由购买人乙方发放,鄂Q****中巴车本身的经营好坏,直接关系到司乘人员的利润,**客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原则五,鄂Q****中巴车是挂靠车辆。
原则六:“从管理责任上,运输企业应对非挂靠车辆负有全部的管理和安全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客运公司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但是这些责任都只是次要的、肤浅的协助性的管理责任,而且将所有的安全方面的责任转嫁给了鄂Q****中巴车的购买人乙方。例如,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甲方即**客运公司只负协助乙方处理的责任;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消费纠纷,甲方即**客运公司只负协助处理的责任。等等,诸如此类的规定,充斥了合同的大部分条款。本案中,《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了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上的责任,如合同第十一条明确排除了甲方承担交通事故方面的责任。
这些条款说明,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甲方**客运公司对鄂Q****中巴车承担了一些微不足道的管理上的责任,根本没有承担安全上的责任。根据原则六,鄂Q****中巴车是挂靠车辆。
综上所述,鄂****中巴车就是挂靠车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签定的《**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班线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名为承包经营合同,实为挂靠经营合同。
二、本《承包经营合同》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是无效合同。
(一)本《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班线运输不得擅自转让”的禁止性规定。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46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而《承包经营合同》第二条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拥有承包线路经营的所有权,拥有车身广告收益权;甲方有权对运营线路和承包者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乙方通过向甲方按期缴纳承包费和承担相关税费的方式取得经营权。”此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约定甲方拥有承包线路经营的所有权;二是甲方通过收取转让费的方式,将甲方通过行政许可获得的班线运输经营权转让给了乙方。《承包经营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正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希望实现的合同目的所在。甲方希望转让线路经营权获得所谓的承包费,而乙方因为个人不具备从事道路班线运输的资质而希望通过签订、履行这份合同获得从事班线运输经营权从事旅客运输。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46条的规定,道路班线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其归属;道路班线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因此,这份《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及配套部门规章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合同。
(二)本《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国家“道路客运车辆禁止挂靠经营”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合同。
道路运输业车辆挂靠经营曾经被视为运输业发展的方向,但是由于车辆挂靠经营不易控制,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因此,交通部发布《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从2003年开始,开始对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进行清理和整顿。
交通部在2003年《关于征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意见的函 》中明确提出“对于私自转让线路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一律视为严重违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认可,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可由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严禁再发生任何形式的新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凡在今后新增的挂靠车辆或现挂靠车辆在报废后更新的、经营期满又续签挂靠合同的,无论是经营高速公路客运还是普通客运,其双方签订的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或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和解决,对社会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造成影响的,将追究运输企业有关领导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已实行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立即停止执行。禁止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一系列部门规章、文件直接指向客运车辆挂靠行为,均明确规定了“擅自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行为”以及“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是禁止的行为。
2005年,禁止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上升到了行政法规的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第十八条规定,“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为禁止挂靠经营这种变相转让班线运输的行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在本案中,**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签定的《**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班线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是名为“承包经营合同”实为“挂靠经营合同”,根据上面的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交通部文件以及国家政策,这份《建始县万和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班线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是无效合同。
三、本《承包经营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本《承包经营合同》名为承包经营合同,实为挂靠经营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知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挂靠经营,但是视国家禁止性规定不顾,以合同标题的合法性掩盖合同实质内容的非法,目的只有一个:甲方通过转让班线经营权赚钱;乙方本不具备从事班线运输的资质而从事班线运输。在这些行为中,从双方签订合同、开始履行合同时算起,虽然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为4年,但是实际上从2007.3.12日到2021年3月30只有3年多18天的时间,甲方收取了购车款、四年的承包费12万元,另外,甲方每个月收取管理费500元,每年收取6000元,三年共收取18000元,而甲方的成本就是车牌号为鄂Q84140价值大约6万元的二手中巴车。三年时间里,甲方什么都不需要付出,除了尽一点点掩耳盗铃式的、微不足道的、协助式的管理责任外,不需要承担任何安全责任就可以坐享其成,在乙方身上赚7.8万元。甲方**客运公司已经采取这种方式,先后转让了5辆中巴车,这样,甲方在三年的时间里,就可以赚取接近40万元的非法利润。交通部早在2003年《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中就明确指出,“各道路客运企业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是市场主体,承担运营风险,驾乘人员仅是企业职工,要彻底解决企业只收‘挂靠费’、‘管理费’,不承担市场风险的问题。”因此,这份《承包经营合同》同时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是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县万和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的《**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班线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是名为“承包经营合同”视为“挂靠合同”,它不仅违反了行政法规“班线运输不得擅自转让”、“道路客运车辆禁止挂靠经营”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3)项、第(5)项的规定,是无效合同。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谢谢!
**明理法律服务所
黄继坤
2007.6.20
庭审结束时,对客运挂靠经营合同是无效合同的观点又作了以下补充发言:
**县万和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与**签定的
《班线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
是无效合同的理由
**县人民法院:
**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班线车辆承包经营纠纷一案,案件事实是清楚的,可以认定《**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班线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是一份挂靠合同。本代理人一直坚持该合同是无效合同的观点,因为:该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在此,就该合同是一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作如下阐释:
一、该合同是“班线经营权”转让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依行政许可,**客运公司取得的是“红岩至三里、红岩至高坪”的客运班线经营权。根据《物权法》及物权法原理,班线客运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万和取得该线路的经营权后,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利。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第二条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拥有承包线路经营的所有权,拥有车身广告收益权;甲方有权对运营线路和承包者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乙方通过向甲方按期缴纳承包费和承担相关税费的方式取得经营权。”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约定的“甲方拥有承包线路经营的所有权”是个无效约定,因为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不能说经营权还存在所有权,只能说,客运班线是国家的,万和客运公司依行政许可“占有、使用、收益”它。其次,合同约定,“乙方通过向甲方按期缴纳承包费和承担相关税费的方式取得经营权。”这句话简化一下就是:乙方取得经营权。复杂一点,乙方取得经营权不是无条件的,需要给甲方缴纳承包费与税费。显而易见,这里的约定就是要转让班线经营权,而且是有偿转让。客运班线是用益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从本案事实来看,当双方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后,甲方万和客运公司既没有占有、使用鄂Q84140,也没有在该车上“收益”,换言之,**客运公司丧失了作为用益物权的班线客运经营权“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当然也就发生了经营权实际转让的效果了。既然在本案中,不仅有经营权转让的约定,而且实际上也发生了经营权转让的行为,那么该合同当然就是一份经营权转让的合同了。
因此,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二、客运挂靠经营是一种变相“转让、出租经营权”的行为。
从国家政策来看,国家一再三令五申“禁止挂靠经营”,但是从法的表述上,似乎只有交通部的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交通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禁止挂靠”。但这是值得探讨的,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万和客运公司取得了从事班线运输的行政许可后,**客运公司依法享有从事办线运输的权利,其他没有取得班线运输行政许可的人或者单位是不能从事班线运输的。本案中的**并没有得到从事班线运输的行政许可,他们也不是**客运公司的职工,他们从事的旅客运输并不是**客运公司的经营行为,他们是如何得以从事班线运输的呢?显然他们是通过和**客运公司的交易行为得以实现的。这种交易行为只能是“转让、出租”行为。
对此,交通部在2007年春发布了一个文件:《关于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转变挂靠经营方式实现公司化经营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认为,客运车辆靠挂经营是一种变相转让,出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行为,造成了目前部分道路客运企业经营机制不规范、企业管理薄弱、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对行业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已成为制约道路客运行业进一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该意见稿指出,以后个人可向客运企业投资、但不得向特定车辆进行投资。原有挂靠经营现象力争通过六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消除。以实现经营主体权责对应,线路经营权归属明确,客运车辆产权清晰,企业管理责任落实,市场主体经营规范,公共服务安全优质的道路客运市场新格局。
虽然该文件还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是科学的。如果国家行政部门大力禁止客运车辆挂靠经营,而司法机关却认可挂靠经营合同是有效合同,这是不可思议的。本代理人认为,交通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客运车辆“禁止挂靠经营”是对《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禁止“经营权擅自转让”的细化,换言之,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就是经营权的擅自转让行为的一种具体类型。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是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时作出的具体规定。交通部有权在执行《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时作出具体规定,如果交通部禁止挂靠经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是难以想象的。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坚持本案《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合同的观点。
**明理法律服务所
黄继坤
2007.6.20
请大家对我的代理词进行批评指正,并猜测一下我方胜诉(即判无效合同)的可能性有多大。谢谢大家!
下面是赠送的保安部制度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保安部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规,按照####年度目标的要求,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 序。
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知识,配备、配齐####各个楼层的消防器材,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确保####各通道畅 通,严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贯彻值班、巡检制度,按时上岗、到岗,加经对重要设备和重点部位的管理,防止和打击盗窃等各种犯罪活动,确保####内外安全。
四、、加强保安队部建设,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保安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勤奋工作,秉公执法,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和业务素质精良的保安队伍。
11、保持监控室和值班室的清洁干净,天天打扫,窗明地净。
12、服从领导安排,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5、积极扑救。火警初起阶段,要全力自救。防止蔓延,尽快扑灭,要正确使用灭火器,电器,应先切断电源。
6、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维护火场秩序,保证进出道路畅通。看管抢救重要物资,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九、协同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所进行的各项工作进行记录。
保安员值班操作及要求
一、交接岗
1、每日上午9时和下午 19时 为交接岗。
2、交接岗时将当班所接纳物品清点清楚,以及夜班所发生的情况未得到解决的需>
面汇报。检查值班室内外的卫生状况,地面无纸屑,桌面无杂物,整齐清洁。
二、执勤
1、7:50 — 8:10、13:50 —14:10立岗迎接上班人员;12:00 — 12:20 、18:00 — 18:20立岗送下班人员。
2、值勤时做到遇见领导立岗,检查物品立岗,外来人员进出立岗。
3、门卫室值勤时,应做到坐姿端正,注视监视器的动态,做好接待工作,值勤期间不看书报电视,听收音机。不与无关人员聊天,劝阻无关人员不要在门卫室寄存物品或打 ,禁止打瞌睡。
4、维持门口秩序,使之保持畅通。
5、熟记消防,报警,救护及内部联系 。
三、巡逻
巡逻是防盗及发现####有不安全因素的重要措施。
1、每天按照巡检制度定时轮流巡逻。
2、巡逻时思想集中,保持高度警惕,不吸烟,不与无关人员闲聊,并将每一点所发生情况记录清楚,巡逻时做到勤走动,勤思考,勤观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白天加强对观众区、办公区及楼道的巡逻,夜晚以机房为重点进行检查,每晚零点之后巡查不少于两次。
四、防火工作
1、严格门卫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
2、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电源和火种,应予以切断和熄灭,应报告####领导采取相关措施。
3、值勤时发现物质储存,保管不符合防火要求,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及非正常使用灭火器,应及时阻止,并报告,提请有关部门整改。
4、发生火灾先拨打 119 向消防部队报警,并立即报告####领导。报警时简要讲清####地址, 号码及火情,同时派人在门口接应,引导消防车进入火场,向消防人员介绍水源,总电闸部位等。
车辆挂靠协议书
甲方:
证件号码:
乙方:
证件号码:
鉴于乙方无法在惠州办理车牌,现由乙方全资购买的小轿车挂靠在甲方名下,但甲方未从中收取任何费用,乙方在使用该小车中若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或任何经济损失、纠纷,相关法律后果或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为保障各方权益,特约定如下:
一、 本协议所指挂靠车辆信息如下:
品牌,型号,排量,发动机号,车架号码
二、 在挂靠期间内,乙方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
三、 乙方自愿将购置车辆挂靠至甲方处,但甲方在此期间不收取乙方挂靠费用。
四、 甲乙双方仅存在挂靠关系,该小车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对该小车不负任何责任和义务;
五、 挂靠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如乙方确需仍然挂靠至甲方处,双方需书面另行约定。
六、 双方权责:
1. 甲方责权
1) 甲方不承担车辆购置、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或任何经济损失、纠纷,相关法律后果或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2. 乙方责权
1) 乙方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负责与车辆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靠期间的养路费、道路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收、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过路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等车辆使用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损失,与甲方无关.
2) 乙方自愿承担车辆使用过程中对本车、车上人员、车上物品或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或经济支出。
3) 乙方负责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发生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
4) 在挂靠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纠纷,须甲方配合处理的,甲方参加处理的全部相关合理支出,由乙方负责。
5) 挂靠期间,不得私自转让车辆、转让牌、证。
七、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八、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同等效力。
甲方:
(签章)
日期:
乙方:
(签章)
日期:
股东将公司发包给其他股东的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
1。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将公司承保给其他股东的承包合同可认定为有效合同
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股东签订的公司承包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公司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公司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公司在承包期间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这在法律上可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行为.承包人所行使的职权实际上等于执行董事会的职权,这与公司法并不违背。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股东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亦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该约定是否构成保底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
2。 全体股东约定由某个股东经营公司的承包合同有效-—方其顺诉丁利赏承包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内部股东关于承包经营公司约定的实质是公司全体股东对各自如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等股东权利的概括性安排。该约定符合公司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并不当然损害公司和第三人利益,应为有效.
3.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股东承包经营公司合同可认定为有效合同—-B省宁泰医疗设备厂与C市蓝韵实业、B蓝韵凯泰医疗设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股东经协议约定发包股东将其基于股权产生的经营权发包给承包股东,这种协议的性质是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股东虽独自享有承包金以外的利润,但却负担公司经营亏损,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且承包股东负担亏损是股东内部之间的约定,对外各股东仍承担有限责任.所以该承包经营合同因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可认定为有效合同。
4。公司股东以公司作为标的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可认定为有效合同-—某D诉某E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将公司归于其中一名股东经营的内部协议属承包经营合同。这种公司内部的承包经营合同属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一种公司经营方式,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承包股东所行使的职权可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与公司法并不相悖.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依法可认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专家观点
1.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承包或租赁公司经营合同的效力
公司股东之间签订承包或租赁公司经营合同,约定非承包或租赁股东只收取固定回报,公司经营亏损或盈利均与其无关,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解答:该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同实为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或租赁合同,只要符合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即应当认定为有效。按说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经营管理制度上的健全,不应由某个股东独揽公司经营管理之权,亦不应由该股东独自承担经营亏损,但各股东之间在明知情况下,放弃自己的经营管理权或有限责任,亦应予以认可。
2.认定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有效的理由
现代公司制度与承包经营合同具有兼容性,作为组织法的公司制度与作为行为法的合同之间可以取长补短。换言之,凡是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司本质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均属有效.理由有四:
首先,公司承包经营模式存在着市场需求.从理论上说,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制度足以整合资本、人力和管理等诸种资源:股东缴纳公司所需股权资本、董事与经理层贡献经营智慧、劳动者贡献人力资本。在智者富者仁者能者共襄盛举的情况下,公司可以直接选择德才兼备的经营管理团队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而无需选择承包经营模式.但在现实生活中,现代公司仍有必要采取承包经营模式。原因之一是在一些管理智慧密集型的产业,懂经营、善管理的经营专才不愿出任公司高管,只愿通过承包经营获取比高管年薪更高的经济回报.原因之二是,一些股东在巨大承包收益的诱惑下,愿以承包方式独揽公司经营管理大权,而其他股东面临稳定的投资收益往往也乐得其所.这样既可避免股东之间的公司经营管理权争夺大战,又可锁定未参加承包股东与公司的投资和经营风险,并确保公司的最低税后利润。原则而言,在市场经济社会,存在就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其次,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符合等价有偿、互利互惠的公平理念。在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公司将公司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概括授予承包人,承包人向发包公司允以承包费之缴纳;承包人既然在行使经营管理权时殚精竭虑,获得承包收益亦属天经地义。可见,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符合权利义务对称的公平理念。如果说股东分红的法律基础在于投资行为,则承包人取利的法律基础在于经营管理的劳务与风险。具体言之,承包人获利的性质有二:一是对承包人的经营管理所提供的对价;二是对于承包人承担经营管理风险所提供的对价。因此,承包人取得承包受益的权利并不违背公平原则。与不实行承包经营的公司相比,发包公司的股东由于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签署与履行而在客观上降低了投资风险,在整个承包期限内获得“旱涝保收”的投资回报.此点类似与股东在传统公司法中作为剩余索取人的角色相悖。但是,鉴于风险与收益之间成正比,股东既然坐享“旱涝保收”的投资回报,在承包绩效优良的情况下,也要甘于领取微薄的投资回报。如此以来,承包经营合同对于非承包股东来说亦属公平。
其三,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符合新《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的灵魂,是市场经济富有活力的秘笈,也是我国新公司法修改的最大亮点。根据公司自治精神,要充分尊重公司法律关系各方基于私法自治精神达成的契约或契约型安排。凡是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章程条款、自治规章、契约和契约性安排都属于有效。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任何公司均可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模式。
其四,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也不应该从根本上颠覆公司制度。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涉及投资收益和亏损的分配、对内决策权和对外代表权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安排,因而不可避免地对传统公司法中的某些制度设计带来某些冲击。但公司制度是横跨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经营者诚信义务、股东权利、公司财务、债权人保护等诸多领域的精致制度系统,而承包经营合同仅在公司日常管理权限和收益分配两个方面对传统公司制度作了局部修改。即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行使受到一定限制甚至冻结,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治理制度的崩溃。一旦承包人出现违约行为,承包人依约享有的经营管理权自动回归发包公司的治理机构。企业组织法中的现代公司与现代交易法中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融和与嫁接,无疑展现了现代商法制度海纳百川的包容性与开放性。
车辆挂靠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秉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现双方就乙方车辆挂靠甲方名义经营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自愿全资自购,车牌号码为、发动机号码为、车架号码,以甲方的名称登记上牌及办理营运证。营运证的所有权归属甲方;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产生的效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同时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二、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执行.乙方续期或迁出,应提前10天到甲方处办理相关手续。合同期满未和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的则视为乙方同意续期,本合同继续有效,有效期顺延两年,以此类推,直到该车报废为止.本合同不是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三、 乙方自理费用
1、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违章违纪等各种费用。
2、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
3、 乙方以及乙方所雇佣的人员在挂靠经营期间发生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四、 安全机务管理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机务、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季检;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在每年的12月份向甲方交付次年该车所需全部费用,由甲方统一代缴车船税、年票、定级检测费、二级维护费、管理费、年审费及税费、综合杂费;对需每月缴纳的费用,乙方必须于每月25日前到甲方处交下月该车所需费用。如逾期缴纳费用,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如遇到国家对相关收费进行调整,甲方则按当时公布规定收取。
3、为降低乙方风险和驾驶员安心货运,在合同期内乙方除为该车购买国家的交强险之外,还必须购买赔保金额50万以上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为保障乙方投保的安全性、理赔的快捷性、方便性及甲方的有效管理,必须由甲方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行车事故,违法违章、车辆盗抢及损坏和乙方聘请的驾驶员和随车人员的人事关系及安全责任等经济损失、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一概与甲方无关,且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交警和保险公司处理同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尽快协助乙方解决问题及代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乙方车辆不得营运该车。保险将近到期时,乙方应提前30天主动到甲方处办理续保手续。由于乙方逾期办理或不办理续保手续,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
5、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牌、证要遵守甲方的牌证管理规定,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所有证件和车辆牌照,乙方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要承担所补办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6、若该车发生被盗被抢,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否则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五、 车辆运行管理1、 乙方车辆运行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证照齐全有效,必须遵守甲方车辆运行的各项规定,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2、乙方应遵纪守法,严禁装运国家禁运的一切物品及来路不明货物,违者,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自行聘请的驾驶员,必须到甲方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后办理好“准驾证”方可驾车运行,同时乙方应承担聘请驾驶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 违约责任
1、合同期间,甲方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否则视甲方违约.
2、合同期间,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同、迁出或乙方未到甲方处办理相应手续而将该车私自转让或出售给他人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车辆所有运行所需牌、证;甲方有权追回乙方所欠款项,并按欠款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保证金一律不予退回;甲方保留法律诉讼权利。
3、挂靠合同期满,如该车转让或过户,乙方必须凭本合同及保证金收据才能办理,凡遗失其中任何一份,保证金不予退回;合同期内,乙方将该车转让,必须带齐合同、保证金收据到甲方处办理转让合同手续,续交相关过户费,结清应该缴纳的以及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各种费用。办结所有转让或过户手续后30天内甲方免息退回保证金给乙方,乙方必须凭本合同和保证金收据到甲方处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凡遗失其中任何一份,保证金不予退回。在合同期间,如乙方将该车辆转让给其他人使用,要告知甲方并带新车主到车队办理内部转名手续,且需结清一切应付费用再缴纳500元手续费给甲方。
七、免责条款
遇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政策变化及不可抗拒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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