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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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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常用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4DCED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目的和范围 1.1本规定明确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爆炸及其它电气事故。 1.2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区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3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电作业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JGJ46-2005)。 2.职责 2.1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 2.1.1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临时用电整体协调工作。 2.1.2总承包及分包单位负责制定施工临时用电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 2.1.3总承包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负责临时用电的日常检查。 2.1.4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管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2.2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负责临时用电许可审批及各项安全措施的检查确认和督促落实。 2.3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负责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的临时用电工作进行管理。 3.临时用电管理 3.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3.1.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3.1.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1.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2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测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零线处引出。 3.3当施工现场或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测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3.4承包商从项目现场引出的二级及二级以上配电箱引出的临时电源,至少提前24小时申办《临时用电作业审批表》。作业许可证批准后,现场作业技术负责人负责落实作业许可证上各项安全措施(参见《临时用电作业审批表》。 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3.6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必须按图施工,必须经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及配电线路)停电检修时必须挂接地线,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检修结束送电时必须由持证电工专人负责并经第二人确认后方能送电。 3.8 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在现场开始工作前,该证书必须经过现场监理的检查。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9承包商电工至少每天上午现场施工开始前和下午下班前将自己负责的配电设备和线路仔细巡查一遍,随时对重点部位和移动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电盘内张贴日检表并将每天处理的问题记录在日检表中。 3.1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采取准入检查制度,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11 现场配电箱应上锁并有专人保管,临时用电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电工处理。 3.12进入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若为新安装时应有出厂合格证,若为其它工程使用过的旧漏电保护器应按(GB 13955)中有关规定做动作特性试验,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3.13配电室内电气设备的调试和受送电严格按照调试和受送电方案中的程序和安全要求施工。 3.14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3.15地下土方开挖应首先检查确认地下是否有带电地下电缆,如有地下电缆应采用人工开挖并有监护人员,如有条件应尽可能停电后开挖。 3.16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7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4.配电和漏电保护 4.1 室外配电箱应有防雨措施,配电一、二、三级配电箱外壳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毫米。 4.1.1总配电箱内应设置总隔离开关和总漏电保护器,分路设置分路隔离开关和分路漏电保护器。但总、分漏电保护器必须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4.1.2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级的隔离电器。 4.1.3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到用电设备的漏电开关应具有短路和过载保护功能,严禁使用刀闸开关控制用电设备。 4.1.4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4.2固定式配电箱应安装端正、固定牢固,其中心点距地面的距离应为1.4~1.6米;移动开关箱应固定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距地面的距离应为0.8~1.6米。 4.3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 4.4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5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也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潮湿或腐蚀性物体。 4.6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是国家许可的生产制造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在户外的配电箱、开关箱必须设置防雨措施。 临时用电、用水安全管理规定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64G76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一、 目的和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爆炸及其它电气事故。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在宁夏国电硅业所承担项目。 二、 临时用电管理 (1)各单位临时用电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项目安全部门申办《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批准后,现场作业负责人负责落实作业许可证上的各项安全措施。(参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3)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5)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三、配电和漏电保护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用 三项五线制(TN-S接零保护系统) 、 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的配电方式。 2、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 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也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潮湿或腐蚀性物体。 5、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是国家许可的生产制造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在户外的配电箱、开关箱必须设置防雨措施。 6、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7、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9、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独立的控制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O.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11、手持电动工具要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12、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不得串联。保护零线采用焊接、压接、螺拴连接等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和钩挂。 13、与用电设备相关的铁棚、金属平台、金属构架等都必须做好接地。 电器、用电设备接线端子不得裸露。 五、 电缆、电线的敷设 1、 禁止使用破皮、老化的电缆、电线。电缆接头不得超过3处。 2、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3、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固定在绝缘子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低压非铠装电缆的架空高度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6米。 4、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米,井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毫米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埋地电缆应在地面每隔不超过20米设置一个 下有电缆 的明显标志并标示其路径方向。 5、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米高到地下0.2米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电线、电缆过路或可能有机械伤害的地方加套管保护或采取其它可靠的防砸、防碾压措施。 6、 电缆接头应架起0.5米以上(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7、 电线、电缆不得与气带、钢丝绳、电焊把线等绞在一起。 六、 照明 1、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具。 2、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米。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小于0.5米,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或应采取隔热措施。 3、 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米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4、 容器内照明要使用安全电压,不得大于36V,灯炮外部有金属保护网。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5、 防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 七 其它 1 、在使用临时用电设施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问题和缺陷,应立即切断临时电源并停止使用,直到找到问题或缺陷的原因并进行必要的整改后,方可使用。 2、 当工作暂停或施工人员准备离开现场,要关闭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 3、 在重新送电前,电工应仔细检查确认所有的电气设施、用电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4、 各单位至少有1-2名合格的电工负责临时用电设施和相关设备的维护和控制。该人员每天必须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护检查并记录在登记表中, 登记表应张贴在配电箱、开关箱中。 5、 所有临时用电设备,工具和线路必须正确选用,满足相关的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 6、 现场上所有临时用电设施、配电箱、开关箱应正确编号并采取防雨措施。通常,配电箱的门应上锁。 7、 用电设备、线路维修时,其在上一级开关箱、配电箱内的接线必须断开,箱体上锁,设置至少一名电工作监护人。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B0952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 第二条 在油区、制氢站、加油站区围墙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的同时,按规定办理 动火安全措施票 。 第三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内。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 特殊作业安 全措施票 。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允许接入公用电网(正式运行的电源)。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 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三)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2.5m, 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四)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 走向标志 和 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或金属容器内作业装设的 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 (七)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 闸一保护。 第九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 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 停电处理。 第十条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 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一条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策划部电气专业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装、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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