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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与设备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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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与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常用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 危险作业与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2G4B6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一、生产车间的安全规定   1、岗位操作人员在技术上必须作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工艺过程),“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同时对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本岗位范围内的设备、管道、仪表、阀门、工具等负有正确使用和保管的责任。要定期对工艺控制指标及设备、电气、仪表、管道的运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熟悉本岗位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和一般的预防抢救措施,并能熟练的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   2、必须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操作。各项工艺指标不得擅自更改。同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予以保障。   3、及时消除设备和管道的“跑、冒、滴、漏”,保持保温层完好无损,工作现场(包括设备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地面无痕迹、无油污、无积水、无杂物、无尘埃,做到物料摆放定位整齐、窗明、墙净、设备洁,室内通风,安全通道畅通。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4、要保持生产装置上的安全附件、安全罩、防护栏杆及地沟盖板、照明设施、避雷针等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可靠,严禁擅自拆除、移动或停用,要定期检查,安全装置不齐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设备坚决不用。   5、生产中,凡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要先停车,后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能开车。当突然发生停电、停气、停水的紧急情况时,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及时汇报和联系,并查明原因。操作人员要特别注意加热设备、重点反应设备和采用水冷却设备的温度和压力变化,不得超温超压操作。   二、压力容器的安全规定   1、压力容器、锅炉、槽车、气瓶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受国家质监部门监督,实行产品许可证的产品,是严格管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的压力容器、锅炉、槽车、气瓶,应搞好产品验收和使用前检验等工作,如果上述产品是没有压力容器、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不得采购,更禁止使用。如果压力容器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也应当拒绝使用。   2、压力容器的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易熔塞、温度计、紧急排放装置、液面剂)必须要保持完整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检查与检验。   3、正确操作压力容器是保证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压力容器的操作应当平稳。在升压、升温或降压、降温时,都应当缓慢,不能使压力、温度骤降骤升。阀门的启闭要特别谨慎。   4、压力容器运行中,如果发生故障,严重威胁安全时,操作人员应该采取措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紧急停止运行,并尽快向有关上级报告。   a 容器的压力或温度超过操作规程规定的最高允许值,经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使压力或温度降下来,并有继续恶化的趋势。   b 容器的主要承压元件产生裂纹鼓包、变形或泄漏等缺陷,危及容器安全运行。   c 安全附件失灵,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容器安全运行。   d 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容器的安全操作,容器应停止运行,立即切断进料,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泄放容器内物料,使压力降下来。   e 压力容器带压时不得对主要部件进行修理、敲打、紧固或锤击作业。   5、在压力容器上不得任意开孔,要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改变结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检修中应制定正确的焊接工艺,检修后要进行试压和试漏。   6、其他未规定的事项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化工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三、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   气瓶是使用普通、流动性大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原则,基本上适用于气瓶。由于气瓶流动性大的特点,在使用和储存方面更要注意安全。   1、严禁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更不准用蒸气直接喷射气瓶,气瓶严禁曝晒。   2、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进行,不要过快,特别是当介质是可燃气体时尤其应注意。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3、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尽,余压必须保持在0.05MPa以上,以免进入其他气体。   4、安全使用气瓶概括为:正确操作,禁止撞击,远离明火,防止受热,专瓶专用,留有余压,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43083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我企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有:配电室、锅炉房、喷烤漆房、特种设备。 (一)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必须设置警示牌,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电气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四)加强安全检查和巡查,必要时设置专人看管。 (五)特种设备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六)操作危险设备要定人、定机,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七)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设备、设施不能带病运行和使用。 (八)危险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九)用电的设备、设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十)室外的设备、设施超过15米高时安装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十一)室外的设备、设施在遇恶劣天气时,停止使用。(按说明书或相关规定执行)。 某核电设备制造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8FF09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 定义 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工业管道抽堵盲板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射线探伤、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2. 动土作业: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 3.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特殊物项运输: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厂内单次利用厂内机动车辆运输5个以上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厂区内部各种车辆的超速行驶;其他情况特殊的厂内运输。 5.恶劣天气室外作业:超过六级以上的台风、暴风雷雨、暴雪、大雾、室外气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业(吊装不允许进行)。 6.射线探伤:指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X射线机进行探伤的作业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的放射性作业。 7.高温作业: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8.脚手架搭设: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9.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指作业空间小、施工难度大、常规工机具难以使用、操作人员活动范围受限且要求质量较高的部位进行的焊接、打磨作业。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职责 1.质量安全部 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HSE绩效考核。 技术中心 2.1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 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专兼职HSE管理人员的职责 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 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监护人或的职责 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四条 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1.1 定义 1.1.1 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乙炔汇流排间、涂装车间、配电室、变压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天然气站、IHP车间、办公楼、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1.1.2 特殊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乙炔汇流排间、油库、油漆库、液氧站、天然气站、档案室、仓库、涂装车间、IHP车间、各办公场所、计算机机房、保存有重要物资等危险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区域的动火作业; 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⑤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⑥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⑦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⑧其他情况下公司认为需规范的动火作业。 1.2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3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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